地役权设立(物权法解释 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是否可以单独设立抵押

法律主观:

地役权是不可以单独设立抵押的。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设有地役权的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地役权并不是必须要办理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地役权设立(物权法解释 设立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地役权可以单独设立抵押吗

法律主观:

为适应土地三权分置改革,《 民法典 》物权篇将“ 土地承包经营权 ”改为“土地经营权”。一方面,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即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经营权 抵押 ;另一方面,依照地役权之依附性,土地经营权抵押并在之后实现 抵押权 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能单独设立抵押权。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去哪里登记

地役权的权利人一般是需要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我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设立,而且要到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登记之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地役权去哪里登记的相关内容。一、地役权去哪里登记      地役权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而进行的地役权设立登记。      地役权登记的流程具体规定在《土地登记法》里,根据《土地登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二、地役权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1、地役权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证后的地役权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      (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抵押预告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地役权登记证明。      3、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m2,非住宅8元/m2。      4、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三、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以上就是由整理收集的关于地役权去哪里登记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地役权的设立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登记机关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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