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如何认定、解除(案例解析)
我国目前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个法律概念,但针对之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现实中还是会出现一些事实婚姻的情况。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事实婚姻作出了明确的划分,那么事实婚姻如何认定?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一、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二、同居算事实婚姻吗 自1994年2月1日后,就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就算两个人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一辈子,孩子生了三四个,也不属于夫妻关系,死后也不能够相互继承。【案例】 李三(男)和马四(女)是初中同班同学,毕业后都离开家乡外出打工,机缘巧合下他们在杭州相遇,很快开始恋爱,2000年10月,两人回老家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于婚后生育两子。 之后,李三继续外出打工,马四则在家照顾孩子和老人。两人始终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聚少离多,李三于2011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因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是夫妻关系,法院不予立案,并明确告知李三应按解除同居关系进行诉讼。【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李三和马四的确属于同居关系,不能定为事实婚姻。 根据司法解释,无论男女双方同居生活多久,都不算事实婚姻,只能作为同居关系,所以李三按离婚起诉,法院不予立案。 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也就是符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条件,应该去补办结婚登记。如果没有补办,只能算同居关系,目前单纯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在同居关系中,双方因财产问题、债务问题、抚养权问题等产生纠纷,也可以起诉至法院,按照同居关系请求法院给予解决。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同居现象已经非常普遍。但也提醒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如果已经有了组建家庭的想法,也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还是应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样对双方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都是一种保护,也可以避免一些矛盾。【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处理。三、事实婚姻该如何解除 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根据上文的讲解,你是否已经对事实婚姻是如何认定的了解清楚。由于事实婚姻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结婚手续,因此对于双方来讲是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
是起诉无效婚姻还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1、概念。无效婚姻又称婚姻无效。是指某些已缔结的婚姻因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可撤销婚姻也称撤销婚姻和婚姻撤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
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依据婚姻法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性质。都属于违法婚姻,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
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依据婚姻法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性质。都属于违法婚姻,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
离婚协议怎么撤销
离婚协议书只能到人民法院法院依法撤销。特别是在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如果还没有到民政局正式的办理离婚证,在没办离婚证之前的离婚协议书随时随地都可以撤销。但是离婚之后的离婚协议书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如果对方不同意修改,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
1、诉讼与管辖。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3、审理与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宣告判决公开;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即自然消灭,离婚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
1、诉讼与管辖。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3、审理与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宣告判决公开;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即自然消灭,离婚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