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如何变更抚养权?
一、父母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
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许。
2、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变更抚养权的具体方式
1、夫妻双方离婚时就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后欲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可通过以2下方式进行:
(1)双方就抚养权变更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2、通过诉讼方式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若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患病、伤残,必然会导致疏于照顾、教育子女,从有利于子女的角度出发,若目前享有抚养权一方已不具备抚养能力,应当变更子女抚养权,由具备抚养能力的一方抚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由于部分夫妻离婚争夺抚养权的目的是为报复对方,或通过争夺抚养权的方式以获取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实现目的后当即对子女不闻不问。此时,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3)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对于八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当听取子女的意见。若在离婚时不满八周岁,子女在满八周岁后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可以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法院判决抚养关系变更考虑因素
1、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1)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和变更,需要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及抚养意愿等。子女抚养意味着需要给子女提供相当的物质生活、教育资源,抚养一方的经济条件是必须予以考虑的,虽然未直接抚养的一方会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是实际中直接抚养方的经济条件,还是必须予以考量的因素。
(2)其次,抚养方的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子女的抚养不仅限于物质生活,还有精神层面的抚养。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三观的养成离不开父母的言传身教,日常的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将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所以望取得子女直接抚养权的一方,需确保子女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习惯。
(3)再次,父母的抚养意愿。是否具有养育子女健康成长的强烈愿望,对子女的成长至关重要。不乏有父母为了赌气而争夺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实则对子女的生活、教育漠不关心,所以,法院也会据实核查双方的抚养意愿。
2、尊重子女意愿原则
根据《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的子女愿意跟随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的,应予变更子女抚养权为该方。一般而言,双方都有抚养能力的,法院会优先考虑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尽可能让子女与其喜欢共同生活的一方直接生活,以让其能从变更抚养关系中获得父母更好的照料,减少父母离异对其心灵造成的创伤。
四、抚养权变更公证
1、变更抚养权公证,必须由被抚养人父母双方申请。根据有关法律,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
2、办理该公证时,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薄、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变更抚养权多久判决
变更抚养权多久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抚养权判决书范文
抚养权判决书范文
抚养权判决书范文,抚养权可能扎生活中很多人都有听过不少,也是争议比较大的,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以下是抚养权判决书范文。
抚养权判决书范文1XX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甘xxxx民初xxxx号
原告xxx,男,汉族。
被告xxx,女,汉族。
原告xxx与被告x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他与被告经(xxxx)华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判决长女xxx由他抚养,次女xxx由被告抚养,判决生效后,次女xxx一直同他生活,被告未曾到家里接过孩子,也未探望过孩子,被告未对孩子尽过抚养义务,现次女已至上学年龄,仍无法上户口,他于xxxx年7月曾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被告也未接过孩子,现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变更次女xxx的抚养权。
原告xxx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xxx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xxxx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长女xxx由原告xxx抚养,次女xxx由被告xxx抚养,xxxx年寒假期间,两个孩子到被告娘家生活,xxx年正月,原告至被告娘家接孩子,双方因次女刘某乙的抚养权发生冲突,被告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但原告仍强行带走次女刘某乙。
xxxx年7月,原告曾起诉要求变更次女xxx的抚养权,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前往原告所在的某某县某某镇接孩子,原告将孩子带走,被告未能接走孩子,孩子现仍同原告生活。
另查明,原告xxx至今未再婚,独自在某某县某某乡街道带两个孩子上学,其父母年迈,无法帮忙照顾孩子;被告xxx已再婚,婚后与其现任丈夫未生有子女,现居住于xxx县。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判决离婚,判令长女xxx由原告xxx抚养,次女xxx由被告xxx抚养,但原告强行从被告家中带走次女xxx,阻碍被告与次女xxx共同生活,被告两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原告以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为由,主张变更次女抚养权,但被告无法尽到照顾、抚养次女的义务系原告拒绝次女与被告共同生活所致,被告xxx未有法律规定的足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
经过法庭调查,原告独自照顾两个孩子,被告已再婚并有固定住所,有条件且有能力抚养次女,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次女刘某乙抚养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150元,退付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内容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长 某某某
代理审判员 某某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某某
抚养权判决书范文2一、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区别
1、监护权重于抚养权,监护权是法定权,抚养权是协商或裁判授权。
2、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 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 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而产生。
3、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有抚养权一定有监护权。
二、什么是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子女抚养权
1、子女抚养权
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2、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子女监护权
1、子女监护权的概念
所谓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1)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义务
(2)子女监护权就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2、监护权的内容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民法院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民法典》规定不承担此项赔偿义务。
(6)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关于子女监护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所以,无论离婚与否,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有监护权和承担监护人义务。非因法定事由限制或剥夺,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监护权。
抚养权判决书范文3一、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1、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倘若一方没有经济能力,生活不能自保,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不承担抚养费。
2、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3、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4、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二、子女抚养费减免的条件有哪些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
2、一方因病或伤残;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子女抚养费。
另外,抚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减免费用的,人民法院作为新案件处理。
三、哪些情形一方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