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产归属(夫妻离婚时房产一般会怎么分配)

离婚之后房产怎么分?

男方起诉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如下:
(1)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对夫妻共同房产协商分割;
(2)如协商不成,法院会结合财产状况、抚养权及是否存在过错方,对房产进行分割;
(3)如双方都不想要房屋,可以对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就拍卖、变卖的价款进行分割。
依据房屋性质、出资情况、购买时间及登记情况需要进行分类论述。
一、仅依据房屋性质(婚后共同购买):
1、军产房:
军产房的分割,法院会综合考虑军产房所在位置、是否可以上市交易、哪一方为军人等情形进行处理。如可以上市交易的军产房,法院可以对军产房进行处理。如果一方为军人的话,判由军人一方使用,并综合参考房屋的地理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获得房屋一方支付另一方补偿款。如不可以上市交易的军产房,不同法院对军产房的处理不尽相同:法院一般都不予处理或者只处理居住权;如果处理居住权的话,法院一般判决房屋归由军人一方居住,一次性给予另一方住房补助费用补偿;如果双方均系军人,则房屋交由军队处理。或者军人一方分得房屋,返还购置军产房出资的一半给另一方。
2、央产房:
央产房也分为能上市交易和不能上市交易两种。能上市交易的央产房一般按房产市值进行分割,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再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不能上市交易的央产房法院通常做法是,只处理居住权或不予处理。
3、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处理需要参考法院及房屋实际情况。例如:由于小产权房不具有合法性,同时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等原因,法院往往将此房产撇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不予处理;若此房产已经经过相关行政程序合法化之后,法院会将该房产视为普通商品房,对所有权做出处理;若此房产长期存在并未收到行政处罚,鉴于其现状利益以及相对稳定的财产形态,法院会对使用权做出处理。
4、公租房:
公租房通常分为政府直管公房和企业自管公房。法院对政府直管公房的分割以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方、照顾女方及残疾一方为原则,通常由继续承租的一方给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企业直管公房的分割以本单位员工优先,若都为本单位员工则仍以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方、照顾女方及残疾一方为原则进行分割。
5、两限房:
需要与审批两限房的机构,询问房屋是否考虑了一方的购房资格,或者另一方权利导致购房面积变化、户型升级等原因,然后法院一般也会以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方、照顾女方及残疾一方为原则,进行处理,拿房一方给另一方补偿款。
6、经济适用房:
夫妻间对该经适房有财产协议,那就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经适房的价值。如果双方不能对经适房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一般会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理:一种是申请政府回购,双方平均分配回购款,实践中较少见;一种是双方通过竞价来处理该经济适用房,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款;一种是由法院在判决或者调解书中确认各自所占房产份额,即不实际分割房产,只确认份额。
7、还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
一般如能明确近期可以办理房本,法院一般也会以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方、照顾女方及残疾一方为原则,进行处理。如不能办理房本,可能会不予处理,或仅处理居住权。
8、有剩余房贷未结清的商品房:
一般法院以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方、照顾女方及残疾一方为原则,进行处理。判决拿房者承担房屋剩余贷款,并给予未拿房者补偿。有些法院会以房屋贷款尚未结清,为避免后续银行对剩余贷款偿还发生争议引发诉累为由,不予处理。
9、商品房:
如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会以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方、照顾女方及残疾一方为原则,进行处理。
二、依据出资、购买时间及登记情况:
1、婚前,对方父母全款购房,登记的另一方名字:
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父母为出资人的情况下,因其与登记方并没有直接的人身关系,出资买房一般是以子女结婚为目的。因此,双方离婚时,如果出资方可以证明出资全部来自本方父母,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出资视为出资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如果登记方能够提供出资方父母与登记方签有书面的赠与约定或协议,那么就能认定该出资为出资方父母对登记方的单方赠与,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出资方不能分割。
2、婚前,双方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需要考虑双方是否有以婚后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以及双方的出资比例。未登记姓名一方如果能证明当时有以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比如买房时间与结婚登记时间间隔很短、买房时双方已经同居、双方已举办过婚礼等,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双方的出资,对出资多的一方适当倾斜。
如果不能证明双方有以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的话,可能会视为未登记姓名一方对登记方的赠与,从而认定为登记姓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也有可能认定为双方共同房产,予以分割。
3、婚后对方以出资购房,登记自己名下:
首先要确定的是对方的出资能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其次要确定的是购房方式是全款还是贷款。一般来说能证明出资来源是个人财产的常见情况有几种:对方婚前有房,且售房款没有与其他财产混同;某笔存款原本就是一方的婚前存款,婚后没有与其他财产混同;两个人有协议约定,约定为某笔存款属于对方的个人财产;对方与他人有约定,是他人单独赠与给对方的存款等。在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基础上,如果是以全款的方式购买,属于对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如果是以贷款的方式购买,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但是会考虑相应的出资问题,有可能会在平分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出资多的一方。在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基础上,无论是以全款还是以贷款的方式购买,都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法院一般会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来处理。
4、婚后,双方以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照均分的原则处理。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无论登记的是一方还是双方的名字,除非有其它协议存在,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法院也会按照均分的原则进行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确定双方所得的房产份额时,法院也可能会考虑到双方出资中是否包含个人财产,并根据照顾妇女儿童原则、照顾对家庭贡献较大一方等原则,在分割比例上对出资较多一方、女方、抚养子女一方等进行适当倾斜。
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婚前已缴付房屋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对于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的分割问题:应当由双方自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判决该房产归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进行贷款,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房屋登记于首付款出资方名下。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
1、双方协议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处理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对于房产归属问题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登记方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所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所以,离婚后房产仍归属于登记方所有,但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两类补偿款:
(1)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支付的款项;
(2)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
二、“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计算
对于如何给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补偿的问题,除房屋原购房款部分的价值外,取得产权的一方还应当向另一方补偿房屋的增值,而不能仅给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所支付款项的一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计算公式:
给予另一方补偿数额=婚后夫妻已共同还贷数额(本金+利息)÷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50%。
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也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原则依法判决。
婚后购买的房屋,如无特殊规定,应当按照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进行分割,同时综合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照顾妇女儿童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
一、婚后共同财产分割一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无论男女双方哪一方对房屋的实际付出更多,在无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男女平等原则平等分割。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房子该如何分配?

夫妻双方离婚,在原则上讲财产是平均分配的。

夫妻离婚房产归属(夫妻离婚时房产一般会怎么分配)

但是这个财产指的是婚后的共同财产,如果是有涉及到非共同财产或者是部分共同的类似于房子这种比较特殊的财产,就是情况而定了。为什么说房子会比较特殊,有可能是房子为男方婚前购买,但是婚后两人一起装修。以及还贷,那这一部分房产就要分情况而定。按照我国现如今的婚婚姻法规定,如果是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全额购买,哪怕是加了女方的名字,都不能算作是共同财产。不过,这是要提供男方全部出资的所有支出流水和凭证才行。

夫妻双方离婚,在原则上讲财产是无分配的,但是这个财产指的是婚后的共同财产,如果是有涉及到非共同财产或者是部分共同的类似于房子这种比较特殊的财产,就是情况而定了。为什么说房子会比较特殊,有可能是房子为男方婚前购买,但是婚后两人一起装修。以及还贷,那这一部分房产就要分情况而定。按照我国现如今的婚婚姻法规定,如果是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全额购买,哪怕是加了女方的名字,都不能算作是共同财产。不过,这是要提供男方全部出资的所有支出流水和凭证才行。

其实在这样的明文规定下,还更加清晰了产权的界定,许多女方要求加名,那么现在的法律就规避了,但凡是加名字就可以分财产的,这样的一个弊端,从而保护了婚前购买房产的,以及有其他不轨之心的。人想要凭借结婚而霸占他人房产的一种不良行为,同时也对婚后两人共同努力奋斗有了一个新的决定,这样在结婚之后共同发展,才是有利于夫妻双方维护家庭稳定。

2021年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

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规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房产权的形成原因来认定。

一、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认定的?      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房产归属的具体认定情况      1、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认定以个人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撑。以一方个人财产购房的,需要证明购房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特别需要保留认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2、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      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法官会按照实际情况判决哪方拥有房子,获得房产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4、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5、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房产归谁      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      6、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如果婚内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只是赠与自己子女的。      7、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婚后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对于房产的归属问题, 是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特别是对于双方是可以在离婚时按照举证的方式来对财产的归属进行认定,但如果协商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的,那么是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

离婚房子怎么判

夫妻双方离婚的,房产一般可以根据以下方式进行分割:

1、如果一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离婚时归一方个人所有,与另一方没有关系;

2、如果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如果是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那么离婚时房子的归属先由双方协商,否则法院一般认定属于购买一方所有,并要对另一方偿还的贷款和相对应房产增值部分给予补偿;

4、如果双方均不主张共同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5、婚后父母出全资购买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个人所有;

6、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当然,男女双方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4、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规定的除外;

5、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8、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属于个人房产的5种情形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4、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相反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版权声明:如无特殊标注,文章均来自网络,本站编辑整理,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请自行分辨。

本文链接:https://www.shbk5.com/falv/858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