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怎么调查取证
1.手机里的外遇证据。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2.收集文字证据。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3.采集视听证据。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只要不违法,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4.采集现场证据。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此类证据采集难度很大,也较为容易引发激烈的现实冲突;法院通常不提倡此类证据,司法界对此类证据采集方法争议较大。
但需注意的是,关于婚外情取证的法律规定有:不能通过非法的方式取证。合法能证明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包括一方在外和他人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来往的书信、知情的证人证言、出轨方和他人的聊天记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我可以这样做吗?
不知道是不是长大了,对感情的事情是这么的奢望。带着点羞涩、期望、幸福我和他终于进入了这个过程。不知道这样做是对还是错。我怎么没有感受那种恋爱的气氛呢!总感觉哪里不对劲,感觉缺少了点什么,可是就是说不出来。哎。。。。。。。。。。rn 今天终于考完了,终于放假了。今天回到家,看着老爸老妈他们。让我感觉到有种负罪感,我好想跟他们说一说。可是,话一到了嘴巴边上我就。。。。。。rn哎。。。。。。。。失败啊。rn 像我老爸老妈他们那几十代以前的思想,怎么跟他说得通呢!我怎么开口说呢!我该不该跟他们说呢!我这样做到底对还是不对呢!矛盾死了。哎。。。。。。。。。rn 这个可不可以称做恋爱焦虑症,哎。。。。。。。。。看来送进精神病院是迟早的事情了。一个人,如果他年轻时是个浪漫主义者,那么40岁后定是现实主义者。爱情也一样,最初的浓香醇美最终定走向柴米油盐。似乎选择了婚姻的爱情,都在不经意间丢失了浪漫。也许是害怕失去浪漫,现代人开始选择同居。
未婚同居也称试婚,男女双方都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共同生活,他们都准备着试婚失败而各奔东西......
然而新生事物的出现总是令人恐慌的。同居生活固然带来独立和自由,但隐藏于其后的却是无尽的失落和悔恨。至于同居是否合法,当然也仍是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
未婚同居调查实录
不管你赞同与否,男女未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我国正呈一种蔓延趋势。有关机构调查了广州地区的100名非婚同居者。
未婚同居者“标准像”
年龄一般不超过30岁(占66%);
文化程度在初中与高中之间(分别占32%、45%);
职业以工人、商业服务人员和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居多(分别占20%、18%和14%);
性观念较“开放”。
未婚同居的理由是试婚
67%的人宣称是“因相爱而生活在一起”,尽管只有1/6的人明确表示未婚同居出于试婚目的,但是,认为未婚同居是“可取”的最大理由则分别为“可以为正式结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占25%),“有助于日后正式结婚后夫妻幸福和谐”(占24%),以及“发现双方不合适容易分手”(占24%)。这表明“试婚”是那些未婚同居者的最主要的动机。
男女双方大都事先同意
近半数(46%)是男女双方都有这样的想法而同居的。由男方提出,女方乐意接受的占17%,至于“因为已经发生性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占11%。同居中的男女双方基本上属于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关系,他们之间只有12%在口头上或书面上有过同居的约定或订过合同等;不难看出,对于他们来讲,约束力显得相当弱。
同居基本状况
有64%的同居者认为目前的“生活伴侣”是理想中人,并且有同样比例的人“非常想”或“比较想”与他们结婚。72%的同居者表示只和一个异性同居,先后与两个或三个以上的异性同居的分别占8%和5%。同居时间短的仅一个月,长的达11年以上。这些同居的异性对象主要为同事、朋友(占51%),同学、邻居(占16%),自己偶然认识(占11%)等。
同居失败会受沉重打击
未婚同居期间的“准夫妻生活”不能不对当事人,尤其是女性产生极大的影响,其中17%的人提到有过人流的经历,另有2%的人生下了“私生子女”。他们当中,经常或有时“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占26%和32%。半数以上(占58%)的同居者表示考虑过万一同居失败会对今后择偶、婚姻等带来不利影响。假如同居失败,感到“非常痛苦,无法接受分手的现实”的比例最高,占21%;提出“再也不想采取同居方式”的次之,占18%;觉得“心里难受,但只好自认倒霉”的占14%;表示“根本不在乎”的占13%;另有8%的提出“振作精神,再找一个合适的同居”。由此可见,同居失败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社会压力并不大
未婚同居在眼下毕竟不是一桩非常理直气壮的事情,大多数人会隐瞒未婚同居的事实;但是,对此不在意的并不在少数。当问及“你实行未婚同居,周围的人知道吗”时,表示朋友知道的占44%,父母知道的占36%,邻居知道的占20%,单位知道的占10%。只有28%和22%的同居者感受到来自父母的压力或社会舆论的压力。而来自单位的压力则更小,仅有12%的人感受到。
当事人性观念大都“出轨”
调查显示,这些未婚同居者与他们的行为相一致,性观念上也是“出轨”的。他们当中41%的人认为“只要男女相爱,未婚同居可以接受”;另外,有半数的人认为目前中国社会在性问题上是属于“十分开放”或“较开放”的。未婚同居者回答这两个问题的比例均高出那些非同居者近一倍。
55%的同居者也意识到“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违法行为”。
同居浪潮席卷各国
在世界历史上,公开同居者并不鲜见。
19世纪法国的小说家乔治桑,与很多男性同居过,最为人们所称道的是她与青年诗人缪赛和与波兰音乐家萧邦的同居生活。后者与她同居了8年,尽管人们对此有不少非议,但是毋庸置疑,这惊世骇俗的爱情为他们在各自的文学和艺术创作中,焕发出大量的激情与灵感。这样的例子人们还可以举出法国小说家巴尔扎克、前苏联政治家戈尔巴乔夫等。
如今,在美国,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发展及女权运动的高涨,男女两性角色冲突加剧,“离婚爆炸”打破了家庭的稳定,未婚同居者增加,婚前性关系和婚外性关系普遍。究其原因,传统的婚姻价值观与家庭责任感被自我满足的追求所取代。人们受到享乐主义的冲击,家庭功能弱化,自我意识增强。他们不愿在婚姻上下太多的本钱,男女关系以短暂和肤浅为宜,以便能够经常“换换口味”,随时脱身,两性关系成为消除疲劳所需的性娱乐。
不仅在美国,同居现象在整个西方都很普遍。在瑞典,约有1/5的男女没有婚姻的契约,却有婚姻之实。在英国,情侣们流行选择同居,而不愿正式登记结婚。据英国人口登记及调查处发表的有关英国家庭生活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至1996年底,年龄介于18岁至50岁的女性中,选择与男伴同居的比例为23%。法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表明,1968年法国只有3%的夫妇不登记结婚,而到1998年,不登记就结婚的夫妇已接近200万对,相当于每5对夫妇中就有1对不登记。
同居之风近年来在观念较为保守的东方也逐渐流行。几年前,韩国出版了《试婚而后结婚好》,随着这本书的畅销,“试婚而后结婚好”的说法流行起来。持有“结婚之前一起生活一段再决定结婚与否,是防止结婚后离婚的好办法之一”这类想法的年轻人越来越多了。
在日本,妇女爱家持家的美德曾深得世人赞扬。但近年来,新一代的日本妇女在婚姻观念上发生了很大变化,她们也并不急于走入婚姻,未婚同居的比例也在上升。
在中国的台湾省,同居之风也在流行,有超过5成的台北受访者表示,结婚并不重要,特别是女性,大都认为婚姻并不像一般人们所想的那样安全可靠,所以她们宁愿选择同居。有些女性即使有了子女也不结婚,未婚单亲家庭的数量增加。
中国经历同居时代
同居在中国,其实也并不是新生事物,古已有之。在民间,同居现象一直存在,一些下层劳动人民无力操办婚事,或是一些鳏寡孤独的人们常在一起同居。近代,作为反抗封建包办婚姻、传统礼教的一种形式,也曾被一些思想先进的左翼文学家和革命者实践过。不少著名作家和新文化运动的先驱,都曾先后有过同居的经历。
郭沫若曾对友人说过,结婚是恋爱的葬礼,常保持纯洁的爱情心境,是最理想的。他与日本姑娘安娜从1916年起同居二十多年,育有5个子女,始终没有履行过结婚手续。
肖红与肖军是30年代中国现代文学界的两颗新星,肖军搭救肖红时,她已经是一个待产的孕妇,待肖红生下孩子以后,他们就同居了。
许广平与鲁迅都有着深受封建包办婚姻之害的共同遭遇,他们在反抗旧社会旧礼教的共同斗争中,从师生、战友发展到恋人,并同居生活在一起。许广平在谈到与鲁迅的恋情时坚定地说:“不自量也罢,不相当也罢,不合法也罢,这都与我们不相干!”
旧的时代结束,人们走进了新社会,开始力图建立一种新的秩序。一切都必须变成合法化,领取结婚证无疑是文明的标志。同居不再那么罗曼蒂克,而是加上了“非法”的定语,人们对“非法同居”者,持一种鄙视和唾弃的态度。
而如今,我们站在了21世纪的门槛上,蓦然回首,发现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人们的思想开始变得开放了,“同居”这个话题既不能让人大惊小怪,也不会使人面红耳赤。这种有别于传统婚姻的男女结合方式,在我国逐渐流行起来,存在于各个年龄阶段和各种层次的人中间。
改革开放以后,全国性的人员迁移流动频繁,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许多人异地求学、求职、求发展,人才的交流更普遍。他们单身在外,生活漂泊不定,其婚恋遇到了许多新问题,一些人便采取了找个异性伴侣同居的方式,来解决生理和心理的需要。
在农村,由于早婚早恋、父母包办等种种原因,未婚同居的也不少;还由于中国有重视结婚仪式,轻视法律程序的陋习,一些地方的人们不在乎法律登记,只要喝了喜酒放了鞭炮就算结了婚,未婚同居者也大有人在。
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高学历者,他们具有强烈的自我意识,希望短暂的人生过得更愉快、更自由,所以他们往往最先选择同居这一方式。他们把性和婚姻分开来,不再为了能享受到性生活而匆忙结婚。热恋中的年轻人,相识没多久,若条件允许,就住到一起,过起俨然如夫妻的家庭生活。
婚姻失败的中年人,为避免重蹈覆辙,又不愿压抑自己的生理需求,找个异性相伴走一程,相互慰藉;老年丧偶者,想找个老伴又担心子女反对和引起财产纠纷,也常采取同居方式共度余生。他们并不在乎是否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合法身份,更看重生活中的实际感受。
未婚同居 众说纷纭
我国的法律也不承认事实婚姻,视未婚同居为非法,但却并不过多去干涉,对于这一有别于传统婚姻的男女结合方式,人们态度各异。
赞成者认为
婚前同居是美满婚姻的支点
未婚同居,既可以有两性间亲密的关系,又无须相互限制厮守一辈子。两人既是伙伴又是夫妻,同居更好地确保了个性自由,有更多的机会去体味人生和享受婚姻关系所得不到的权利。
同居让人过着自由自在的生活,个人的天地也不再受到别人侵犯。而且还学会了自力更生,不再依赖别人了。
性是爱的基础和前提,人对性的要求是一种本能,它的发生应是自然的,未必一定要去等待一纸婚书发下才可以享受。离婚率的逐年上升使越来越多的人对婚姻产生了恐惧感。婚前同居,恰好可以为美满婚姻找到一个准确的支点。因为两个人从相识到相爱到结婚,主要解决的是爱情问题,而爱情在婚姻中,仅仅是其中一个部分。婚姻的全部内容,只有当两个人实际生活在一起之后,才会细致入微地展现出来,才会丝丝入扣地感觉到。很多问题的全方位的真正涉及,通常都是在婚后。如果一切都已经成为既成事实,稍有不满意,就只能导致两种结局:要么是痛苦地凑合,要么是痛苦地分离。如果将婚前的同居当作婚姻的先导,作为婚姻的试验,那么肯定能够使双方获得远比谈情说爱时更多、更全面的体验,能够使双方的感情更加符合婚后的理智。
未婚同居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是有利于健康的,不婚和晚婚的人越来越多,可人的生理需要不应该被拖延。
反对者认为
未婚同居是对双方的不负责任
在中国社会的文化传统和大众心理氛围中,未婚同居往往要承受来自各个方面的有形和无形的压力。同居是性自由的产物,若两人分手,对双方,特别是女性,会造成很大伤害。
一些人只愿享受两性生活的乐趣,不愿承担婚姻与家庭带来的义务,因此采取独身不独性。对于一个人来说,随着年龄的增长,一直不婚会使孤独空虚感增强,若最终还想结婚,容易失去良机,这对女性尤甚。
有人把同居比作是先尝后买的婚姻,可是如果总能尝到免费的午餐,为什么还要再花钱买呢?就像在市场购物,尝遍鲜味而不买也是大有人在。也许人们的初衷是想买个最好的,但是尝得太多,反而品不出味道了。
婚前同居也称试婚,男女双方都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共同生活,他们都准备着试婚失败而各奔东西。在这样一种消极心态下,很难积极主动地面对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这样在他们的心中,就打下了这样的烙印:婚姻生活也会是如此艰难,整天面对做不完的家务和解决不了的矛盾,这种生活并不美好。由此对婚姻失望、恐惧或者不屑一顾。
假借爱情高于一切而蔑视法律,实则是缺乏勇气向社会宣言对爱人承担责任。婚前同居会逐渐蚕食人们对婚姻制度的责任和信心。调查表明,婚前同居的夫妇,比结婚后才在一起生活的,更容易以离婚收场。
性爱伴随着怀孕的危险,同居者一旦有了孩子,不是勉强成婚就是被迫堕胎,不仅不宜于婚姻,还会使女方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巨大伤害。
未婚同居毕竟不是一种受婚姻约束的生活状态,所以双方也就不可能像珍惜婚姻一样珍惜同居的生活;双方不可能像正式的夫妻一样,富于宽容和爱怜。如果说一对夫妻为生活琐事拌嘴之后,很快就会和好,那么,一对同居的男女很可能就此而分道扬镳,因为他们不受任何约束,也就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未婚同居者总是以观念前卫来表明自己,以婚姻拯救者来标榜自己。但是实际呢?既然同居者不以白头偕老为目的,一个同居失败可以换一个,那么又何必对离婚那么担惊受怕呢?反复尝试的结果只能给当事人造成一次又一次的伤害。这对婚姻还有什么积极意义可言?
英国一个研究机构发现,同居男女比正式结婚的人容易有暴力倾向和对伴侣不忠,而他们的身体状况也会较差。
1998年英国有约近三成25至29岁男女同居。由于同居男女的关系欠缺安全感,他们普遍不及已婚的人快乐及满足。以美国来说,同居男女的抑郁程度超出已婚男女3倍。
此外,同居女人较易成为家庭暴力事件的受害者。
“试婚”不得人心
最近,全国妇联以“新的《婚姻法》最应当规定哪些内容”为题作了一项专题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同意将“试婚”写进新《婚姻法》的人只占被调查人数的0.5%。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提供的调查报告显示,绝大多数人认为新《婚姻法》应当坚决维护现行的“一夫一妻”制,并主张没有领取结婚证而一直“体验”性生活的仍应视为“非法同居”。
对于“试婚”的态度,接受调查的城市居民中有0.3%的人持赞成态度,农村则为0.2%,看得出,试婚制在中国仍然不得人心。
全国妇联得出的结论是,同居生活本身并不轻松,这只是人们不敢面对生活,不敢面对自己心灵的一种解脱。在同居的背后隐藏着对感情的迷惑和不解,隐藏着对婚姻生活的惧怕,隐藏着对别人的极端不信任。
当然,每一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只要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只要不伤害他人,自己爱选择什么就选择什么。发表本文只是希望全社会都来关心未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
婚外同居需要什么证据
婚外同居需要什么证据
婚外同居需要什么证据,拥有美好的婚姻生活是人人都向往的,但长久维持一段婚姻不是一件易事,现代社会离婚已经逐渐常态化,离婚后再婚也不是稀奇的事情,不过如果是因为一方出轨离婚就要处理收集证据的问题,下面具体看看婚外同居需要什么证据。
婚外同居需要什么证据1需要收集的证据有:
(1)、对方与他人领取的结婚证;
(2)、婚外情双方对外表现的关系
(3)、邻居的证人证言;
(4)、小区保安的证人证言
(5)、夫妻双方谈话时,过错方承认同居事实的录音,或者悔过书、保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
(6)、有非婚生子;
(7)、因第三方怀孕而在医院留存的签字;
(8)、非婚生子入院治疗、上学等家长栏的签字;
(9)、共同租房的有双方签字的,且有其他证据辅证证明发生了性关系;
(10)、能证明同居事实的其他证言、录音、录像等。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合法性。不能因为为了急于收集对方婚外情的证据采取一些非法的措施。
法院对非法证据是不予认可的。另外,很多无过错方苦于掌握不了对方越轨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因此耗尽心机去取得证据,甚至请“侦探公司”去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因此,当事人取证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会得不偿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外同居需要什么证据2什么是婚外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稳定、持续的共同居住。这也是婚外同居的构成要件。
有些人很疑惑,婚外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在法律上来说,未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都不构成重婚罪。所以婚外同居不构成重婚罪,但是在另一方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赔偿请求。
证据可以参考下面几类:
(1)配偶方自认的己方有过错的书面证据
如一方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或婚外同居行为被另一方发现后,为了维持婚姻关系或出自其他目的向另一方所书写的“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等等,该类证据作为书证,具有直接的证明力。
(2)警方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面证据
在配偶方与他人同居或有两性关系的情况下,如果有公安机关介入,一般都会有书面的《出警记录》,涉及配偶方与第三者同居的,公安机关会分别讯问当事人并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不对公民个人出具,需要审理案件的'法院依法调取或向律师颁发《调查令》由律师调取。
(3)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因短信、电子邮件具有易删减、易修改的特点,如果作为证据提交,为增加其证明力,应先到公证处作相应公证,然后再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4)通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形式记录的配偶方的过错行为
对于配偶的法定过错行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由于录音录像方式的直观性,对这些法定过错行为的证明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对于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实的录音录像记录要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这样才能证明非法同居的事实。录音作为证据提交的时候,应将录音的内容整理成文字版本一并提交。
婚外同居需要什么证据3一、哪些可以作为婚外情证据
1、书证。
书证包括配偶与第三者涉及两性暧昧关系的手机短信息;能证明配偶有婚外情的书信。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2、物证。
物证包括第三者馈赠给配偶的私密物件,如手机,衣物等;配偶保管的第三者居住处的钥匙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包括配偶与第三者出双入对的录像;配偶与第三者私密通话的录音;捉奸在床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包括一方写下的“保证书”、“道歉书”;配偶与第三者进出宾馆的证人证言;配偶与第三者肢体亲密的证人证言;配偶当庭表示和第三者交往更加幸福的证言等。此外,夫妻双方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如果能指认出父母与异性有频繁交往的事实,也可以做证据。
二、哪些可以作为非法同居证据
证明非法同居,仅仅靠一种证据是很难做到的;应该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下面列举证据如下: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
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婚外情非法同居地邻居或朋友的证言。
8、租赁合同:共同居住的租赁合同。
9、警方介入资料:由于非法同居被警方介入调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