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享有哪些权利(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司法鉴定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司法鉴定人资格证报考条件如下:

司法鉴定人享有哪些权利(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助理司法鉴定工程师:

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学生;

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2、司法鉴定工程师:

已通过助理司法鉴定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

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3、高级司法鉴定工程师:

已通过司法鉴定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4、发证机构

经职业技能鉴定、认证考试合格者,颁发加盖全国职业资格认证中心(JYPC)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的《注册职业资格证书》。

5、每年统考四次,时间为4月、6月、10月和12月。具体考试日期、地点、方式,由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机构或培训机构另行通知。

扩展资料: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获得执业报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验机关应当予以暂缓注册,并通知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

(一)因违反鉴定人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处于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

(四)暂时不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其他情形。

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本人提出申请的,年度检验机关应当准予年度注册。

司法鉴定资格怎么考

A. 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是什么

具有来下列条件之一的人自员,经所在鉴定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一)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三)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
(四)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司法机关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B. 我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想从事司法鉴定方面的工作,需要考什么资格证呢

法学来本科专业毕业什么资格证都没自有用。如果从事司法鉴定方面的工作,还需要从头再来,学习一门司法鉴定技能。一则,你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进公安或检察机关,有机会接触司法鉴定工作后再考虑转行;二则,你报考司法鉴定方面的研究生;三则,你学习与司法鉴定有关的一门专业,如医学、会计学等,到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有了工作经历了,资格证的问题目前还不需要考试。抓紧时间,将来也许会要求专门考试的。

C. 怎么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要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一、先找到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得到司法鉴定机构的同意,并向当地司法局提交相关申报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材料,其中包含:

(1)申请书里有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的同意及签名及盖章;

(2)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聘用合同等。

二、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个人 *** 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 *** 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3)司法鉴定资格怎么考扩展阅读:

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二、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D. 司法鉴定人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参加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的,必须具备下列基回本条件:
答(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三)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司法鉴定专业培训,或具有高等院校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现已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行业鉴定机构从事行业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经考核可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职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E. 报考司法医学鉴定师条件

司法鉴定资格证书是司鉴所认为你合格才发给你的,没有任何其他部门可以发证,即使专是司法局也不行,属那个没有自考,够条件就去司鉴所申请

整个过程是这样的,首先,你需要找一个单位接收你的劳动关系,第二,工作超过一年才有资格去凭资格证书,第三,需要你劳动单位把你的所有资料上报到上海司鉴所,第四,通过人家的考核,第五,人家发通知(我收到的是传真),第六,你们司法局发证。

F. 如何获得司法鉴定资格证书

司法鉴定资格证书是上海司鉴所认为你合格才发给你的
首先,你需要找一个单位接收你的劳动关系,
第二,工作超过一年才有资格去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需要你劳动单位把你的所有资料上报到上海司鉴所,
第四,通过人家的考核,
第五,人家发通知
传真等方式。
第六,你们司法局发证。
//ke./view/2546503里面有条件说明

G. 关于司法鉴定人该如何取得执业资格的问题~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 *** 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 *** 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姓名;
(二)性别;
(三)身份证号码;
(四)专业技术职称;
(五)行业执业资格;
(六)执业类别;
(七)执业机构;
(八)使用期限;
(九)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十)证书号码。

H. 怎样报考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考试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版遵守法律、法权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 *** 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 *** 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I. 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

具有来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所源在鉴定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一)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三)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
(四)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司法机关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J. 考法医鉴定资格证需要什么

根据三大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即应当先向办案单位申请法医鉴定,由办案单位出具鉴定委托书到被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关于司法鉴定的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最高法关于 司法鉴定 的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 诉讼 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独立、公开; (二)客观、科学、准确; (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条 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鉴定人权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 (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 鉴定人义务: (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 (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 证人 、辩护人、诉讼 代理 人; (四)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 第三章 委托与受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 证据 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材料作文证审查。 第四章 检验与鉴定 第十六条 鉴定工作一般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审查鉴定委托书; (二)查验送检材料、客体,审查相关技术资料; (三)根据技术规范制定鉴定方案; (四)对鉴定活动进行详细记录; (五)出具鉴定文书。 第十七条 对存在损耗检材的鉴定,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必要时,应由委托人出具检材处理授权书。 第十八条 检验取样和鉴定取样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场。 第十九条 进行身体检查时,受检人、鉴定人互为异性的,应当增派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第二十条 对疑难或者涉及多学科的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前,可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五章 鉴定期限、鉴定中止与鉴定终结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期限是指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 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 (一)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四)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做出决定。做出中止、终结决定的,应当函告委托人。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错误导致错案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其他鉴定人因鉴定结论错误导致错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由于司法鉴定工作在诉讼过程占据重要地位,最高法特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就司法鉴定委托受理、鉴定程序、鉴定原则、鉴定期限等作出规范。涉及到鉴定的案件,如果法院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应该对外委托给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当事人对鉴定书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第六条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第七条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第二章 职业资格管理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根据鉴定业务的性质不同,划分为不同类型。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取得和授予,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考核制度。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三)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司法鉴定专业培训,或具有高等院校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现已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行业鉴定机构从事行业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经考核可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具体考试、考核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职业资格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由原颁发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其职业资格无效,并予公告。第三章 执业证书管理第二十条 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执业,经其拟执业或拟聘任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由原颁发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其执业证书无效,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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