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背书交付(背书是什么意思)

会计中“背书”是什么意思?

背书指背书转让,财经会计学用语,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什么是背书交付(背书是什么意思)

背书转让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背书的记载事项:

(1)应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 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可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不承认"免除担保责任"、"免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等记载及其效力。

(3)不得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背书样票:

扩展资料

一、背书的作用:

(1)是票据单证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

(2)是票据单证成为流通的一个标志。

二、背书分类

(1)空白背书

(2)记名背书

三、背书的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背书转让

商经法中的背书怎么理解?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

非转让背书是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投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限定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 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

2. 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

3. 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

背书是啥意思?

背书的意思有两种,一种是是指票据转让时原持有人在票据背面加盖自己的印鉴;另一种是指某一品牌要素以某种方式出现在包装、标号或者产品外观上,但不直接作为品牌名称的一部分。

从金融学方面来讲,背书是指票据转让时原持有人在票据背面加盖自己的印鉴,证明该票据真实有效。词源来自银行票据业务。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在票据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法律上的联系。背书意味着权利的传递,票据转让之后,背书人就要对后来取得该票据的人负责,保证其持有的票据能够得到兑付。

另外在新媒体行业里,品牌背书是指某一品牌要素以某种方式出现在包装、标号或者产品外观上,但不直接作为品牌名称的一部分。通常,这一特殊的品牌要素是公司的品牌或标识。品牌背书战略在公司或企业品牌间形成了最大的距离,这样,公司或家族品牌影响与新产品的关系降到最小,同时,负面的反馈影响也降到最低。

背书是什么意思?(金融票据)

背书行为
背书是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批注签章,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背书也包括两个内容,即在票据后面背书,和将已背书的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背书人是被背书人的债务人,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债权人。
背书的效力有三:(一)转移效力,即通过背书,将票据的一切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二)担保效力,即保证票据必然会被付款或承兑;(三)证明效力,即保证出票人及前手背书人的签名的真实性,票据的有效性和合格性。
背书的方式有二:(一)记名背书,即在背书中记明被背书人的姓名,并由背书人签章;(二)空白背书,即背书人只签署自己的姓名,而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
背书人在背书时必须把票据上的全部金额同时转让给同一个被背书人。只转让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别几个被背书人,这样的背书是无效的。
背书人对其后手负有担保票据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背书人一经在票据上签字,即为票据的债务人,将与其他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日后如有付款人对票据拒绝付款,执票人有权向任何背书人进行追索,请求偿还票载金额。
被背书人,有权取得背书人原有的一切票据权利。他既可以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将票据再背书转让。当票据遭到拒付时,他有权向所有背书人及出票人的保证人进行追索。
参考资料:http://gd.cnread.net/cnread1/xsll/y/yangbingzhi/zgjj/0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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