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据具有哪些效力(什么是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

空白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主观:

签订空白合同,该 合同的效力 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 合同的内容 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有效;如果合同内容与约定不符,存在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当事人可以撤销该合同;如果合同内容违法,损害他人利益,该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观:

空白票据具有哪些效力(什么是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空白支票作质押有法律效力吗

空白支票,即空白授权支票,是指出票人预先在票据上签名,而将票据上其他应记载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授权他人补充完成的支票。
从严格《票据法》意义上讲,空白票据应当是无效的。因为票据是要式证券和文义证券,支票应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记载相应的事项。所以最初各国票据法均不承认包括空白支票在内的所谓空白票据。但是,现实经济的发展终于使空白票据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
我国《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87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可见,我国《票据法》只承认两类空白支票:一类是金额空白支票;一类是收款人空白支票。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支票可以质押。由于《票据法》有条件地承认空白支票,因此,空白支票也可以在一定情形下实行质押。空白支票质押的效力与完全支票质押效力并不相同,不同种类的空白支票其质押效力也不一样。
一、金额空白支票质押的效力。
根据《票据法》第85条的规定,支票上的金额是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金额的支票原则上讲是无效的。而《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这表明只是在一定范围内承认金额空白支票具有与完全支票相同的效力。由于票据金额是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所以《票据法》在承认金额空白支票效力的同时,规定空白支票的金额必须补记才能使用。根据这一规定,空白支票的金额在补记之前不能使用,也不能质押。用金额空白支票质押的,这种质押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金额空白支票补记金额后即变成完全支票,其质押效力等同于初始完全支票的效力。即当质押人偿还质押权人的全部债务时,可以赎回支票;当质押人确实无法偿还质押权人债务,又不能提供其他物品来充抵其所欠债务时,质押人应在支票上作成背书,赋予质押权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质押权人行使票据权利后,应与质押人以多退少补的方式结清债务。
二、收款人空白支票质押的效力。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5条的规定,收款人不是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因此,收款人空白支票在出票人授权持票人补记收款人的名称之前,并不影响支票的效力。所以,收款人空白支票质押的效力与完全支票质押的效力相同,即当质押人按照质押合同清偿质押权人的全部债务后,有权赎回支票;当质押人出现实质性违约时,质押权人有权要求质押人依法作成背书,把票据权利全部转让给支票质押权人,质押权人从而成为被背书人,即该支票的持票人。他有权向该支票的各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北京同达律师事务所研究部)

空白票据的基本定义

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要式证券,依照票据法的一般原理,也就是票据法的确定原理,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会导致票据无效。但在实践中,出票人有时候在出票时基于某种需要,常将其签发的欠缺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交付并授权收款人补记。如作为原因关系的债务由于其金额、清偿期尚未确定,债务人签发票据只能不记载金额和到期日,授权他人于确定时再予补记。 (1)空白票据在票据法上不具有一般性,只具有特殊性,它只是票据法上一种确定原则例外的法律设计。
(2)由于空白票据符合交易双方的需要,各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均予以承认。如英国的《票据法》、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以及《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都有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中国的《票据法》也确立了空白票据制度,但只承认空白支票,而对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予以禁止。因此要加强对空白票据的理论研究以促进中国票据法向国际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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