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吗?
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吗?可以转让,但只限于收款人为个人。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汇票如果其收款人为个人的,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背书转让。汇票必须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转让给没有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在背书时,背书人必须在银行汇票第二联背面“背书”栏填明其个人身份证件及号码,并签章,同时填明被背书人名称,并填明背书日期,被背书人按规定在汇票有效期内,在被背书人一栏签章并填制一式二联进帐单后到开户行为办理结算,其会计核算办法与一般银行汇票收款人相同。
拓展知识:
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
1.票据权利的转移。首先,当背书行为有效成立以后,即发生票据权利转移的效力,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成为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转移,是背书的基本效力。其次,依背书转移的票据权利,是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不仅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还包括再背书转让票据的权利,票据上有保证人签名的,对保证人的权利也一并转移,而无需另行保证手续。最后,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的受让人,除为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外,一般都能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与票据债务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因背书转让而被切断,不能用于对抗持票人。这与民法上普通债权的转让有所不同。普通债权的转让,债务人能对抗出让人的抗辩事由,都可用以对抗受让人。
2.票据权利的担保。背书人应该按照汇票的文义,对被背书人和其所有后手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依背书转移的票据权利,主要是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可能会因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而难以实现。为保障持票人能够安全的实现票据权利,票据法一方面要求付款人对持票人按期提示承兑的汇票,及时予以承兑或拒绝;对予以承兑的,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另一方面,票据法规定,在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背书人承担担保责任,即持票人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被追索的背书人应当向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偿付票面金额和追索费用。
3.票据权利的证明。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只要具有形式上的连续性,法律就推定他为正当的票据权利人,他可以不必证明实际权利取得过程而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对此,我国票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拓展知识:
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
1.票据权利的转移。首先,当背书行为有效成立以后,即发生票据权利转移的效力,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成为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转移,是背书的基本效力。其次,依背书转移的票据权利,是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不仅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还包括再背书转让票据的权利,票据上有保证人签名的,对保证人的权利也一并转移,而无需另行保证手续。最后,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的受让人,除为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外,一般都能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与票据债务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因背书转让而被切断,不能用于对抗持票人。这与民法上普通债权的转让有所不同。普通债权的转让,债务人能对抗出让人的抗辩事由,都可用以对抗受让人。
2.票据权利的担保。背书人应该按照汇票的文义,对被背书人和其所有后手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依背书转移的票据权利,主要是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可能会因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而难以实现。为保障持票人能够安全的实现票据权利,票据法一方面要求付款人对持票人按期提示承兑的汇票,及时予以承兑或拒绝;对予以承兑的,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另一方面,票据法规定,在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背书人承担担保责任,即持票人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被追索的背书人应当向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偿付票面金额和追索费用。
3.票据权利的证明。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只要具有形式上的连续性,法律就推定他为正当的票据权利人,他可以不必证明实际权利取得过程而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对此,我国票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简述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
【答案】:答案:一般转让背书有效成立后,在票据法上产生权利转移、权利担保、权利证明及切断抗辩四个方面的效力。
1、权利转移效力
一般转让背书以票据权利转让为目的,当背书行为有效成立以后,即发生票据权利转移的效力,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
2、权利担保效力
权利担保效力,是指背书人对其所有后手均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当其后手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背书人应根据其要求予以偿还。
3、权利证明效力
权利证明效力,是指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只要具有形式上的连续性,法律就推定他为正当的票据权利人。
4、切断抗辩的效力
被背书人经背书受让汇票权利后,原则上不承受背书人在汇票权利上存在的瑕疵,这是由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所决定的。
1、权利转移效力
一般转让背书以票据权利转让为目的,当背书行为有效成立以后,即发生票据权利转移的效力,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
2、权利担保效力
权利担保效力,是指背书人对其所有后手均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当其后手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背书人应根据其要求予以偿还。
3、权利证明效力
权利证明效力,是指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只要具有形式上的连续性,法律就推定他为正当的票据权利人。
4、切断抗辩的效力
被背书人经背书受让汇票权利后,原则上不承受背书人在汇票权利上存在的瑕疵,这是由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