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随父母政策
法律分析:新生婴儿的户口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即不管其父母的户口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在新生婴儿入户时,有权自行选择。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今后,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 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今后,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新生儿户籍随母,籍贯随父
新生儿上户口籍贯不是必须随父亲。孩子的籍贯一般是出生地,也是户口所在地,可以挂靠父母任何一方,在户口都迁入同一户口前,可以适当做出选择。比如看父母双方哪一方地区的教育条件好些,还有高考分数线低一些。可以在教育好的一边读书,而把户口上在高考分数线低的一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