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什么意思)

法律的资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资产保全是指维护资产的完整,防止流失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查封、冻结等。

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什么意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院财产保全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的实际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的一种诉讼制度。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免遭侵害、损失或转移

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目的

财产保全是指通过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确保当事人在争议案件中的权益不受侵害。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免于损失、担保债权的实现、维护诉讼公平和保证判决执行。

2.财产保全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2.1扣押财产:当争议案件涉及具体财产时,法院可以扣押相关财产作为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该财产不会被转移或损毁。

2.2冻结账户:为保证一方在诉讼过程中的债权得到满足,法院可以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防止被告转移资金。

2.3担保物权:当债权人需要担保债权的履行时,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将被告的财产查封或拍卖。

3.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查程序

3.1申请程序:当事人可以向相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与争议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并陈述财产保全的理由和目的。

3.2审查程序:法院或行政机关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核实申请人的资格、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是否存在证据支持等。申请符合条件的,将会决定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4.财产保全的效力和终止

财产保全在被执行期间对相关财产具有一定的限制和控制作用。一旦争议解决或者判决生效,财产保全即可终止,被保全的财产将按照判决或争议解决结果进行处理。

5.拓展知识: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包括保全主体、保全的种类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同时,根据不同类型的争议案件,还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财产保全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免遭损失或转移。它通过扣押财产、冻结账户、担保物权等方式,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和满足。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过审查程序。一旦争议解决或判决生效,财产保全即可终止。了解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和参与法律纠纷的处理。

什么是财产保全?它有什么意义?

法律分析:财产保全是近两年来,国家为了方便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公平性,也为了提高法院执行的效率、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做出的规定。1.最直接的意义是为了防止案件难执行。由于财产保全的目的就是为了对保全对象的财产进行监控,防止其对财产进行恶意转移或者隐匿。2.提供因地制宜的保全方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3.财产保全提供担保,避免被保全人损失过大。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提供和保全财产等额的担保金,如果申请人申请错误,对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将由申请人承担。这样也是为了避免有人以保全为由故意损害被保全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财产移交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另案轮候查封法院执行:

(一)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消极执行,超过三个月未对保全财产采取变价处分措施的;

(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十九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案件,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未主动移送的,另案轮候查封法院可以要求其移送。两地法院就移送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可以根据保全财产的所在地、种类及各债权数额与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限期处分保全财产。

第二十条 申请保全人对驳回申请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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