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特别保护(女职工孕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法律主观:

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法律客观:

女职工孕期特别保护(女职工孕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怀孕期保护具体规定如下: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还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至第四级的作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要求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在职女员工怀孕后享有哪些权益权利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1)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2)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3)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上海市女职工办法》根据妊娠期的不同情况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至第四级的作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要求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扩展资料:  

“三期”遭遇劳动合同期满,合同期限应延续至情形消失  

小陈原系阳光公司的客服专员,双方签订有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止。2013年5月小陈检出怀孕两个月。2013年8月1日,阳光公司向小陈书面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双方劳动合同当月底将到期终止。

后小陈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阳光公司撤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阳光公司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阳光公司应与小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官释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5条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该条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女职工的权益。阳光公司与小陈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8月31日到期终止,但合同到期时小陈仍处于孕期,除非小陈个人提出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否则阳光公司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现阳光公司已向小陈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小陈主张应予撤销,法律依据充分,应获得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用人单位应全面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女职工“三期”特殊权益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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