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怎么得到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是如何规定)

居间人的报酬标准

立法层面并未明确规定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报酬标准。一般来说,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最终促成了合同订立的,委托人会支付约定的报酬,报酬的数额是由双方约定的,法律不会干涉。
居间合同的收费主要是看双方合同中的约定,由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没有居间人,也需要收取居间人提成,解释如下。居间合同只要双方同意就是合法的,可以收取提成。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
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居间人的权利如下: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
2、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3、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要哪些条件

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的义务,有权请求全部报酬; (2)因委托人的过错使得合同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而使委托合同提前终止,行纪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报酬; (3)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可以就已履行的部分的比例请求给付报酬。 报酬数额,一般由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如有国家规定,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原则上应于委托事务完成之后支付报酬,但当事人约定预先支付或分期支付的也可以按约定执行,如果寄售物品获得比原约定更高的价金,或者代购物品所付费用比原约定低,可以约定按比例增加报酬。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的留置权。 按照担保法对留置物的规定,行纪人留置委托后,已经合理期限的催告,委托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纪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426条第1项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依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居间人应该在下列条件成就后行使报酬请求权: (1)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以合同成立为标准,至于合同成立以后是否履行或者是否被解除,在所不问。 (2)委托人与相对人成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如果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合同视为自始不成立,居间人不得请求报酬。 (3)委托人与相对人成立的合同,是委托人所委托的合同。 (4)委托人与相对人成立的合同与居间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委托人与第三人成立的合同为居间人行为的结果。

居间费是啥意思

居间费是指在买卖交易中,由中介机构或个人作为交易的居间人,主要是协调、促成交易的过程中所收取的费用。

居间人怎么得到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是如何规定)

居间费是居间人从居间活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种费用,也就是大家所知道的中介费用。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也称为从事中介服务的人员。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或是日常生活中,都会有很多居间人,他们通过合法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为委托人和第三人达成某种协议或是促成某种交易,根据书面或是口头达成的居间服务协议,取得居间费,也就是中介服务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居间费既是一种传统服务介绍费,同时也是一种信息费。

居间人或是居间费最常见的是在期货交易中,期货市场中的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居间费的标准

1、房地产中介居间费标准:二手房买卖,对于住宅类房屋,仅能收取实际成交价的1%以下的服务费;对于非住宅类房屋,服务费比住宅类房屋略高,为实际成交价的2%以下。租赁服务,按照当年租金额的1个月收取费用。

2、金融中介居间费标准:在金融行业中,居间费的标准是由央行规定的。在我国,央行规定的中介服务费用标准中,主要包括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多个领域。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其服务费标准为:每笔贷款应收郑做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服务费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30%。

3、保险中介居间费标准:在保险中介领域中,居间费也是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来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的协商确定。有些中介机构会从保险公司那里拿到佣金,然后再向客户收取中介费。在这种情况下,客户需要注意看清合同中的条款,确保自己明确了中介费和佣金的区别。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居间费用

如何拿居间费

法律分析:居间费用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居间费用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对居间人的居间费用的规定。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促成,有着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有时尽管居间人为了使合同能促成也尽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合同终究没有成立,没有达到居间合同的目的,居间人仍然不能请求报酬,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报酬,因为报酬是居间人服务成果的对价,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这一点与承揽合同必须是承揽人完成了工作后才能请求报酬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版权声明:如无特殊标注,文章均来自网络,本站编辑整理,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请自行分辨。

本文链接:https://www.shbk5.com/falv/869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