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程序具体怎么进行(提存的法定程序是如何的)

债权债务提存的程序是什么?

一、 债务人 申请提存 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 身份证 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 代理 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 ;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存在提存原因的证明材料;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公证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公证处收到申请后,通过询问申请人和初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决定受理: 1、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2、存在提存的原因; 3、申请事项属于该公证处 管辖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 做出受理决定的日期为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对欠缺上述条件之一的,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应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三、公证处审查 公证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1、《提存公证规则》第9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 2、提存人的行为能力的清偿依据; 3、申请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4、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 5、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等,是否适宜提存; 6、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 四、公证处作出提存或不予提存决定 在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具备提存的原因、条件以及标的符合法定要求,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时,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时,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 五、提存的公告及通知 民法典 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 债权人 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 继承人 、 监护人 。 六、提存日期 《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货币的,以现金、 支票 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 提单 、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债权债务提存 的程序是什么?一般的是需要六个步骤的,先是申请人进行债务留存的申请程序的办理,调教材料,然后由公证员进行审理决定是否受理这份申请的决定,如果决定受理的话,那么接下来就是进行公证处的审查,然后对于是否进行留存进行决定,如果决定留存的就可以留存然后就会有公示出来进行提存的日期。

标的物提存通俗意思是什么意思

标的物提存的通俗意思指的就是债权人的原因,从而导致了没有办法交付合同标的物的时候,债务人是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提存的机关从而来进行消灭债务的一种制度。这是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方式来进行清偿债务。

一、标的物提存通俗意思是什么意思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交付的债之标的物依法进行提存,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公证机关通过把债之标的物(货款、物品)提存到公证机关,待债务人履行完某项义务,再交付债权人的办法,可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      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二、法院作为提存机关提存程序是如何的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      提存指的就是由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然后由债权人进行提取标的物的一种制度,然后对于债务进行清偿。这种制度在实施的时候,主要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从而没有办法向其来交付合同标的物。

现金的提取具体程序以及注意事项

单位要支付现金必须具有一定的库存现金才能开展业务。当各单位需要用现金支付而库存现现金小于库存现金定额而需要现金补足时,按规定可以从银行提取现金,提取现金的程序:
  1、签发现金支票。现金支票是由存款人签发,委托开户银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数额现金的票据。现金支票是支票的一种,是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

  2、开户单位应按现金的开支范围签发现金支票。现金支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其付款方式是见票即付。

  3、签发现金支票应认真填写支票的有关内容,如款项用途,取款金额,签发单位账号,收款人名称(开户单位签发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是以自己为收款人)。加盖财务章和名章等。

  取款人持出纳员签发的现金支票到银行取款时,先将现金支票交银行有关人员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支票交给经办单位结算业务的银行经办出纳人员,等待取款,银行经办人员对支票进行审核,核对密码及预留印件后,办理规定的付款手续,取款人应根据银行经办人员的要求回答应提取的数额,回答无误后银行经办人员即照支票付款。一般取款人收到银行出纳人员付给的现金时,应当面清点现金数量,清点无误后才能离开柜台,清点时要注意。

  1、清点现金特别是在单位清点由两人以上同时进行。

  2、清点现金应逐捆逐把逐张进行。

  3、在清点时发现有残缺以及假钞应向银行要求调换。

  4、所有现金应清点无误后才可以发现使用。

公证提存程序规则

提存的程序具体怎么进行(提存的法定程序是如何的)

法律分析: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 债务人 或担保人为 债权人 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 (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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