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程序?
一、受理申请文件
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 3万元。
为不断提高股票发行工作水平,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如发行人属 199 7年股票发行计划指标内的企业,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应考人员必须8 0%以上考试合格。
如发行人申请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材料。中国证监会收到推荐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对企业进行论证;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收到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将论证结果函告中国证监会。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国证监会将通知该企业及其主承销商按照《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并予以优先审核。
二、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四、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五、复议
发行申请来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 3万元。
为不断提高股票发行工作水平,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如发行人属 199 7年股票发行计划指标内的企业,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应考人员必须8 0%以上考试合格。
如发行人申请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材料。中国证监会收到推荐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对企业进行论证;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收到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将论证结果函告中国证监会。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国证监会将通知该企业及其主承销商按照《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并予以优先审核。
二、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四、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五、复议
发行申请来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发行股票的程序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具有规范的程序。 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A、制定股票发行方案。由发行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做出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额、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筹资目的和运用计划等。股份公司在初创时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具有规范的程序。
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A、制定股票发行方案。由发行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做出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额、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筹资目的和运用计划等。股份公司在初创时期发行股票,由发行人会议做出发行决议,但增资发行时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发行决议。
B、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这些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公司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验证。
C、选定承销机构,提出承销方案和草拟承销协议。
D、准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向主管部门上报的各项文件:
(1)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2)发行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3)政府批准设立股份公司的文件;
(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5)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载明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额、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利润分配办法、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司的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6)招股说明书,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载明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发起人、发行人简况;筹资的目的;公司现有的股本总额,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总额、每股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拥金;
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股票认购及股款缴纳方式;
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收益及风险预测;
公司近期发展规划、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重要的合同;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名单及简历;
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7)资金运用的可能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定向投资的批准文件;
(8)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10)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11)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2)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承销协议载明: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承销方式;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承销期及起止日期;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承销费用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违约责任;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5千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二人以上承销机构组成;
(13)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正式申请审查批准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按照隶属关系,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报送上述文件,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中央企业向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文件,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做出审批决定,并抄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做出的核准股票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股票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股票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股票公式专家团为你解答,希望能帮到你,祝投资顺利。
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A、制定股票发行方案。由发行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做出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额、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筹资目的和运用计划等。股份公司在初创时期发行股票,由发行人会议做出发行决议,但增资发行时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发行决议。
B、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这些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公司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验证。
C、选定承销机构,提出承销方案和草拟承销协议。
D、准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向主管部门上报的各项文件:
(1)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2)发行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3)政府批准设立股份公司的文件;
(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5)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载明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额、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利润分配办法、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司的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6)招股说明书,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载明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发起人、发行人简况;筹资的目的;公司现有的股本总额,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总额、每股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拥金;
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股票认购及股款缴纳方式;
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收益及风险预测;
公司近期发展规划、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重要的合同;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名单及简历;
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7)资金运用的可能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定向投资的批准文件;
(8)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10)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11)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2)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承销协议载明: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承销方式;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承销期及起止日期;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承销费用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违约责任;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5千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二人以上承销机构组成;
(13)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正式申请审查批准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按照隶属关系,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报送上述文件,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中央企业向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文件,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做出审批决定,并抄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做出的核准股票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股票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股票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股票公式专家团为你解答,希望能帮到你,祝投资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