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要分几级?是哪几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其中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022年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普法内容 2022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如下: 劳动能力1至10级鉴定等级分级原则: 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具体鉴定标准如下: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小于等于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精神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2、患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3、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5、智能障碍,IQ测试小于等于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患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仍有轻度精神症状,社会功能轻度受损者。 2、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缓解,需定期随访者。 3、由癫痫病导致的智能减退,IQ测试55-69。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患精神分裂症经二年治疗后仍残留某些精神功能缺损,而且相当长时期持续存在,个人生活尚可自理。 2、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骨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脊椎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髋关节强直。 3、非稳定型颈椎滑脱须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上下肢体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3级。 6、双腕关节强直伴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 7、一侧肩肘两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上部分截肢。 9、双足或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者。 10、一侧下肢髋、膝、踝三关节同时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11、双髋或双膝关节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二、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生理弯曲部分消失,脊椎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有生化指标异常,有药物依赖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4级或单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双手指关节强直不能顺利完成握拳动作。 7、一侧肘关节强直在非功能位导致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下部分截肢。 9、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10、单膝关节强直,髋关节屈曲可达60度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三、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有脊椎炎病史,但脊椎关节间隙、生理弯曲存在,脊椎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椎或胸椎或腰椎脊椎炎,目前病情稳定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外固定后,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单手指关节强直尚能完成握拳动作。 6、一侧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7、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轻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8、单髋或单膝关节强直,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说明: (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2)关节功能障碍包括关节强直、瘢痕挛缩无法治疗,功能障碍程度可划分为: 关节功能丧失,指功能完全丧失。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致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大于等于31%。指残留的功能只有正常功能范围1/3及以下,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 关节功能中度障碍:功能丧失11-30%。指残留的功能相当于正常功能范围的2/3及以下,基本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对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影响。 关节功能轻度障碍:功能丧失小于等于10%。 (3)脊髓疾病包括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疾病,放射性脊髓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脊髓障碍等。 眼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有或无光感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2或视野小于等于32度(或半径小于等于20度)、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1或视野小于等于32度(或半径小于等于20度)。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无光感或有光感但光定位不确切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3。 2、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2或视野小于等于48度(或半径小于等于30度)。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1,另一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4,小于等于0.8。 2、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2,另一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3,小于等于0.7。 3、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3。 4、一侧或双侧眼睑外翻或眼睑闭合不全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6、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7、第5对脑神经眼支或第3对或第4对或第6对脑神经麻痹。 8、单眼眶内或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视力无明显下降。 说明: (1)白内障根据手术后的矫正视力程度鉴定。 (2)无晶状体者根据手术矫正视力程度鉴定。 (3)视力与客观检查有矛盾时,应根据眼部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如视觉电生理、荧光眼底血管造影、视野等结果鉴定。 耳鼻喉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有颅底骨质破坏或有远处器官转移。 2、因各种原因所致咽喉或气管疤痕、粘连、狭窄,经气管切开后无法拔管,需终身带管并伴有语言或精神障碍。 3、各种原因引起的终身平衡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者。 4、口腔恶性肿瘤有远处器官转移或术后复发或手术无法根治,目前为带癌生存者。 5、全舌或全喉疾病不能手术治疗,对吞咽及语言等生理功能产生严重影响。 6、全喉切除后难以重建,发音障碍,目前为带管生活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无明确复发、转移依据者。 2、任何原因导致双耳听力分别损失大于等于71。 3、上颌骨手术后无法安装义齿、护板或放疗后不能张口影响进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5、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分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其中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劳动能力鉴定需要下列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