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有什么用(婚前财产公证有用吗)

婚前财产公证有什么用(婚前财产公证有用吗)

婚前财产公证有用吗

在结婚之前进行婚前财产的公证,就说明不信任对方,这样的感情有欠考虑,如果进行财产的公证,就表示两个人的感情也不是很稳定,心里有其他的杂念,所以代表感情也不是很融洽,才会有这样的想法不太能接受
1,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撞击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之后产生一种亲情,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没有实质含义。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显得有点多余了。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此非常尊重。且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现在却要为了财产非分清个你我,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而且对未来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变化快,很多的新的事物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现代人的爱情也变得越来越现实起来,也许,婚前的财产公证是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可是,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证呢?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撞击,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所以,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
2,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的撞击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

婚前财产公证是否有用?

就我个人而言,我还是能够接受婚前财产公证的,我认为婚前财产公证确实是在一定程度上捍卫了爱情,我们对于婚前财产公证不应该过于的排斥和反感,我之所以这样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虽然说很多年轻人认为在结婚的时候进行婚前财产公正是彼此之间缺乏相互信任的一种表现,会给彼此之间的婚姻埋下隐患,但是我却不这么看,因为真正的婚姻是建立在彼此之间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的前提下的,而婚前财产公证正是出于对于双方的一种真正的理解和尊重了,毕竟对方婚前的财产本来就不属于自己的,做了婚前财产公证之后能够让自己心里面更踏实一些,这样和对方结婚自心里面也不会有太多的顾虑。
而另一方面来说,接受婚前财产公证也能够打消双方家长的顾虑,虽然说绝大多数父母都渴望自己的子女在将来的婚姻中能够幸福,婚姻能够稳定,但是很多家长也是很现实和理性的,他们也怕自己的子女在婚姻中遇到一些变故,而让自己的子女一下子变得无依无靠而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打消家长的这种顾虑,让这些家长心中更有安全感,当然,如果两个人是真心相爱,真心长久的,把婚姻维持下去的话,那么也不会介意彼此提出的婚前财产公正的要求了。

婚前财产公证是否有用

婚前财产公证是否有用
婚前财产公证有用的。即经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但一般是否公证并不影响财产协议的效力,财产协议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规定等条件,即可依法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婚前房子公证有用吗

婚前房子公证有用。
婚前财产公证是有法律效应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等,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以外,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婚前财产公证有效。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综上所述,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利因素,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撞击。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悦、相知、相爱的基础上产生的,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
【法律依据】:
《中环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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