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怎么做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应当等待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伤者康复后,可以前往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关进行鉴定。需要携带的资料应有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 以及 交通事故伤者 身份证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等。
法律客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等。
交通事故要做的检验鉴定都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要做的检验鉴定都有哪些
1、交通事故要做的检验鉴定如下:
(1)尸体检验,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
(2)轻重伤鉴定;
(3)成伤机制鉴定;
(4)伤残评定;
(5)车辆机械故障鉴定;
(6)辆定型鉴定;
(7)痕迹鉴定;
(8)指纹鉴定;
(9)物证鉴定。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肇事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肇事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嫌疑车辆时,同类车辆不得少于五辆;对肇事嫌疑车辆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十辆的照片。
对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独有特征的,不受数量的限制。
对肇事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交通警察、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二、处理交通事故步骤是什么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1、交通事故要做的检验鉴定如下:
(1)尸体检验,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
(2)轻重伤鉴定;
(3)成伤机制鉴定;
(4)伤残评定;
(5)车辆机械故障鉴定;
(6)辆定型鉴定;
(7)痕迹鉴定;
(8)指纹鉴定;
(9)物证鉴定。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肇事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肇事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嫌疑车辆时,同类车辆不得少于五辆;对肇事嫌疑车辆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十辆的照片。
对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独有特征的,不受数量的限制。
对肇事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交通警察、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二、处理交通事故步骤是什么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