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天数是由派出所建议吗
是的,行政拘留是由派出所对其立案后,派出所建议天数呈报上级公安机关公安局,由分管的公安局副局长或者当班的局领导审核决定天数,有的决定3天,有的要15天,派出所建议天数,公安局决定天数。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法律分析
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但期限一般在10日以内,如果情节比较严重一般不超过15天。行政拘留的时间,从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如果在派出所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派出所就应当折抵拘留期限。1日折抵1日。没有超过24小时,则从下达决定书之日起算。到派出所的这段时间属于调查核实的时间,不属于拘留的时间。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2日即为1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该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这里的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所执行的继续盘问或者采取的行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拘留时间是以裁决书上面书写的时间为准,以1天24小时的计算方法计算,如当天下午13点至第2天下午13点就是1天。如果行为人是上午传唤到了派出所,而裁决书上面书写的是下午13点,那就是下午13点开始计算。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最高期限为15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法律分析
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但期限一般在10日以内,如果情节比较严重一般不超过15天。行政拘留的时间,从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如果在派出所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派出所就应当折抵拘留期限。1日折抵1日。没有超过24小时,则从下达决定书之日起算。到派出所的这段时间属于调查核实的时间,不属于拘留的时间。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2日即为1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该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这里的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所执行的继续盘问或者采取的行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拘留时间是以裁决书上面书写的时间为准,以1天24小时的计算方法计算,如当天下午13点至第2天下午13点就是1天。如果行为人是上午传唤到了派出所,而裁决书上面书写的是下午13点,那就是下午13点开始计算。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最高期限为15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一般是拘留几天
一般是拘留几天拘留时间具体情况如下:
1、刑事拘留期限第3天、第7天提请逮捕或者取保候审均可;刑事拘留没有最短时限的规定,最长的时限是30天,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时限是7天,二者合计37天;
2、而行政拘留是1-15天,最少1天,最长15天。合并执行不能超过20日;
3、司法拘留不能超过15日。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第十二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第二十条 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第二十八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第二十九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1、刑事拘留期限第3天、第7天提请逮捕或者取保候审均可;刑事拘留没有最短时限的规定,最长的时限是30天,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时限是7天,二者合计37天;
2、而行政拘留是1-15天,最少1天,最长15天。合并执行不能超过20日;
3、司法拘留不能超过15日。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第十二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第二十条 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第二十八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第二十九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