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合同的分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怎么区分)

fca条款是什么意思

fca条款是指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货物承运人,并办理了报关手续,即完成交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书面订立。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被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做好被拖物的拖航准备,谨慎处理,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并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有关检验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第一百五十八条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当退还给被拖方。第一百五十九条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什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什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如何确立?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海上拖航合同的分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怎么区分)

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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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达成的以船舶为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一国港口经由海路运送到另一国港口交付给收货人的协议。承运人一般是船舶所有人或其他经营海上货运的人,托运人是国际贸易中的卖方或买方。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租船合同,另一种是班轮运输合同。
  1、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是出租人(船方)与承租人(租船方)之间订立的、租用船舶运输货物的合同。根据租船方式的不同,租船合同可以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来约定,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有关国家的法律只是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方得适用,中国《海商法》第127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仍难免发生争议,因而在合同中也应有法律适用条款。
  在合同中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旗国法或合同缔结地法。中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班轮运输合同
  班轮运输是指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作为承运人的轮船运输合同,轮船公司按固定航线、固定船期和固定运费所进行的运输。它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的一种形式。由于班轮运输合同多以提单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亦有人称其为“提单运输”。
  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适用最广泛的单据,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提单本身是合同,因为它是由承运人一方签发的,不需要托运人签字。
  (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所承运货物的收据。自提单签发之日起,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运输承担法律责任,直自在目的港交货为止。对卖方来说,取得提单则是它已经履行合同中交货义务的证明。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合法持有提单,即等于占有了该货物,并享有处分权。卖方可以凭提单向银行议付货款,收货人凭提单提取货物。提单属于有价证券,可以转让,也可以买卖或作为担保物。

简述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特征

法律主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以下特征: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要式合同;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损失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限额为上限;3、其他特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二条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的,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实际承运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此项特别协议对承运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五条本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四条就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超过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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