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许可证合同的种类(国际许可证合同的分类)

合同类型有哪些

我国民法体系里对合同类型有明确规定合同类型有法定分类、学理分类,法定分类与15种,下面由我为读者介绍一下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类型有哪些      1、法定分类。我国合同法分则列出了以下15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以上15种在合同法中专门列出的合同,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有名合同”。但并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人们自愿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哪怕《民法典》(2021.1.1生效)没有专门将它列出也是有效的,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学理分类。主要有如下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保管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唯一一个纯粹的无偿合同)、自然借款(无偿有偿都是单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如买卖、互易合同等。      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4)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      (5)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6)本约与预约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嗣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即本合同。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违背预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亦应负民事责任。      (7)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      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二、要式合同有哪些分类      1、要式合同的分类      (1)不动产合同。      关于不动产的合同,中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2)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      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如汽车、飞机等,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是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在涉要式合同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有关标的额较大,又不能即时清结的涉外合同。      依据中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此外,中国法人、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商品化产品授权是什么种类的合同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商品化产品授权通常是一种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此类合同允许许可方将某种知识产权授权给受许可方使用。在许可方和受许可方就知识产权的使用达成一致后,受许可方将有权在某种程度上使用、生产或销售该知识产权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商品化产品授权通常是一种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许可方将知识产权授权给受许可方使用,而受许可方需要支付相应费用。

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包括哪些

国际许可证合同的种类(国际许可证合同的分类)

1、普通许可

即商标注册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

同时,商标注册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我们最熟悉的商业品牌加盟代理就是用的这种方式。商标注册人可以多选择一些被许可人进行商标授权来获取收益。

2、排他许可

这种情况也很好理解,商标注册人只能选择一位被许可人进行授权,而被许可人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

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是并行的,排他许可只能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区内使用该商标。如果出现商标侵权行为,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当商标注册人不起诉或者怠于起诉时,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3、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区内,将该注册商标只许可给一个人使用,商标注册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

这种情况下被许可人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商标被侵权时,被许可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只有等到许可合同上的时间到期后商标注册人才能再次使用该商标。

4、商标使用许可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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