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再追索权期限是怎样的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所谓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所进行的清偿之日;所谓被起诉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被他人提起诉讼之日,一般应为收到起诉书之日。
票据时效的几种处理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关于票据权利的时效都有什么规定?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为防止失票人将风险转稼到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仅限于记载明确的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当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汇票到期日怎么算
汇票到期日怎么算汇票到期日即汇票付款日,是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若持票人不在到期日及其后的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将失去对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其追索金额包括的利息从到期日开始进行计算。
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前行使付款请求权。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般也是从到期日起计算。更主要的意义在于确定付款人开始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开具主体为银行,而银行具有非常强的公信力,一般情况下不可能违约且未出现逾期的情况,所以广受企业的欢迎。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末,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3.77万亿元,市场规模巨大。
扩展资料:
商业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办理注销,不须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而由收付款单位双方自行联系处理。持票单位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向承兑银行办理挂失注销手续,待汇票到期日满一个月再办理如下手续:
1、付款单位遗失的,应备函说明遗失原因,并附第四联银行承兑汇票送交银行申请注销,银行受理后,在汇票第四联注明“遗失注销”字样并盖章后即可注销。
2、收款单位遗失的,由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协商解决,汇票到期满一个月后,付款单位确末支付票款时,付款单位可代收款单位办理遗失手续,其手续与付款单位遗失的手续相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汇票到期日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承兑汇票相关知识介绍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承兑汇票罕见到期未清偿 央行紧急辟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