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票据的权利时效
四种票据的权利时效如下:
1、即期付款汇票。是指持票人提示汇票的当天即为到期日。即期汇票无须承兑,若汇票没有明确表示付款期限者,即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2、定期付款汇票。是指在汇票的表面上已明确地指明了付款日期的汇票。这种汇票,持票人须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以便明确付款责任。
3、远期汇票。是指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进行付款的汇票。
4、延期付款汇票。是指在提单日、交单日或其他特定日期后若干天付款的汇票。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这里“票据权利的行使”作广义解释,既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也包括请求承兑、请求作出拒绝证明书等。广义票据时效相应地也应包括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
经过一定的期间不行使票据权利或不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不能有效地行使相应的请求权,票据义务人当然得拒绝其请求。
简述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及保全。
【答案】: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持票人合法取得票据上全部权利的行为。持票人可行使的票据权利有两种: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其中原始取得又可分为创设取得和善意取得。所谓创设取得,是指受款人依出票人签发票据的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受款人善意且支付了相当对价后,从无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票据权利。构成善意取得需要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所谓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自有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依交付或背书和交付程序受让票据而取得票据权利。
(2)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应按票据上所规定(若票据上未规定则按法定)的行使地点和时间以及程序进行,否则,其行为不发生效力。
(3)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作出的诸如申请中断时效或作成拒绝证书等,以保全票据的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其中原始取得又可分为创设取得和善意取得。所谓创设取得,是指受款人依出票人签发票据的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受款人善意且支付了相当对价后,从无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票据权利。构成善意取得需要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所谓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自有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依交付或背书和交付程序受让票据而取得票据权利。
(2)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应按票据上所规定(若票据上未规定则按法定)的行使地点和时间以及程序进行,否则,其行为不发生效力。
(3)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作出的诸如申请中断时效或作成拒绝证书等,以保全票据的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的行为。
票据的权利时效是多久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在法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以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我国票据时效有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
一、票据权利消灭时间
1、据权利消灭时间视情况而定:
(1)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期间,自票据到期日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票据权利在此期间内不行使便消灭;
(2)对支票出票人行使权利的期间,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票据权利便消灭;
(3)对前手追索权的行使期间,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4)对前手再追索权的行使期间,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
2、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第四十四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二、票据权利时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票据权利时效的相关规定有以下三种对象: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
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一、票据权利消灭时间
1、据权利消灭时间视情况而定:
(1)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期间,自票据到期日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票据权利在此期间内不行使便消灭;
(2)对支票出票人行使权利的期间,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票据权利便消灭;
(3)对前手追索权的行使期间,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4)对前手再追索权的行使期间,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
2、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第四十四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二、票据权利时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票据权利时效的相关规定有以下三种对象:
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
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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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