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与罚金、罚款三者的区别
一、没收财产与罚金、罚款三者的区别是什么罚金,与没收财产同属财产刑,但其罚金的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可借债缴纳,数额较大的,还可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犯罪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追缴,如果被判罚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或者免缴。没收财产、罚金,都是刑法,非须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罚款,是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罚款数额,他不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性质上与没收财产、罚金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没收财产、罚金、罚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私分,必须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二、罚金与没收财产先执行哪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不少罪刑都规定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者没有先后顺序,只能根据情节选择其一执行。《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三、刑法关于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是什么刑法上有关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有: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应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刑法中对罚金和没收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一般都是将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后进行的。在判处罚金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来认定,结合法律上对该犯罪事实的处罚标准进行,避免出现判处罚金不准或者错判误判的行为。罚金与没收财产都属于财产刑,但罚金的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罚款是行政处罚,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处罚的金额。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罚金和没收财产种类相同吗
罚金 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 没收财产 适用于 危害国家安全罪 及情节较重的其他 刑事犯罪 。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