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必须确实遭遇危难。即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非主观臆测的。
(2)必须是主动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3)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
(4)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牺牲或发生的费用。
共同海损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平摊风险与损失,用以保护航海运输。
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
共同海损理算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即确定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的损失和费用项目、金额以及应当参加分摊的受益方应收或应付的金额和结算办法,对其进行审核计算的工作机构所在地。按照国际通行惯例,一船是指船舶的目的港或药定的其他地方。
对共同海损的理算,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是1974年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我国则适用197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
依照该规则,如果共同海损当事人约定在我国对共同海损进行理算,则必须依照本规则进行,并且只能在北京进行理算,而不能选择其他理算地。我国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只有一个,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
法律分析: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是指由于共同海损措施而收益的财产价值与因遭受共同海损损失而获得补偿的财产金额的总和。主要包括船舶分摊价值、货物分摊价值、运费分摊价值。下面就简单的介绍一下这三种分摊价值的计算方法。
法律依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第一条 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 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下列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 外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一、为了抢救船舶和货物等而造成的船、货等合理损失。
二、船舶驶入避难港的额外费用,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的港口费用 ,以及事后载有原货物驶出的额外费用。
三、船舶由于驶往避难港而延长航程和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支付的 船员工资和给养,以及消耗的燃料和物料的费用。
共同海损分摊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1]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是指由于共同海损措施而收益的财产价值与因遭受共同海损损失而获得补偿的财产金额的总和。主要包括船舶分摊价值、货物分摊价值、运费分摊价值。下面就简单的介绍一下这三种分摊价值的计算方法。
1、船舶分摊价值。 船舶分摊价值是指可以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船舶价值。该分摊价值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净值,加上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第二种计算方法是船舶航程终止地的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例如:
某船在目的港的实际净值为140万元,运输途中该船舶遭受了25万元的海损,其中5万元属于单独海损。此时船舶的分摊价值该如何计算?
按第一种计算方法该船舶分摊价值为:140万+20万=160万(元)
按第二种计算方法该船舶分摊价值为:140万+25万-5万=160万(元)
2、货物分摊价值。 货物分摊价值是指可以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货物的价值。该分摊价值的计算方式为: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扣减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由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例如:
某船装载10000吨矿石,途中遭遇强海浪的侵袭,海水浸入货仓,致使1000吨矿石受损,为共同安全又抛弃了500吨矿石以减轻船载,卸货时每吨矿石价值5000元,其中包括保险费50元和运费100元,此时应如何计算货物的分摊价值?
按上面介绍的规则该货物分摊价值为:
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5000*10000=50000000,
扣减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1000*5000=5000000,
再减去由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100*500=50000,
3、运费分摊价值。
运费分摊价值是指可以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运费数额。该分摊价值的计算方法为:承运人在航程结束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去共同海损发生后,为取得该项费用而支付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营运费用,再加上共同海损损失金额。(运费的分摊价值应以航程结束时所应收取的净运费为标准)例如:
某船运载货物1000件,航程终止时承运人有权收取每件100元的运费,途中为了共同安全抛弃了200件货物,共同海损发生后,为取得该项运费承运人支付的营运费为每件10元,则运费分摊价值该如何计算?
按上面介绍的规则该运费分摊价值为:
承运人在航程结束时有权收取的运费:800*100=80000
减去共损发生后支付的非共损营运费:800*10=8000
加上共损损失金额:(100-10)*200=18000
最后运费分摊价值为:80000-8000+18000=90000
4、免于分摊义务的财产 (1)邮件;(2)旅客行李和私人物品;(3)私人随带事务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