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如何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三)

退税进度在哪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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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面回答
1.打开个人所得税客户端,在个人所得税首页找到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点击申报详情进入;
2.找到已完成的选项,选中自己发起的退税申报,就可以查看到更详细的信息。
3.进入到退税记录的页面,在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退税进度审核状态。
二、分析详情
个人所得税年度综合汇算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纳税人的权益,对平时所缴纳的个税查漏补缺,将全年收入汇总按年计算个税,对所预缴的税费多退少补。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退税金额从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到账,若遇到特殊情况,资金到账时间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三、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针对不同的税,退税的条件也不同。有许多税可以申请退税,比如相关规定了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有证据能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金额超过实际倾销幅度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退税。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金额超过实际倾销幅度的,可以按照本规则向外经贸部提出退税申请。

反倾销税是什么意思?

反倾销税是一种由国家对本国进口商征收的关税,旨在防止其他国家进行倾销行为。根据《GATT 1994》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向其他国家出口产品时,可能对该国现有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或严重阻碍该国建立新产业,这种行为即构成倾销。为了应对倾销行为,征收反倾销税被认为是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反倾销税如何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三)

反倾销税是附加税吗?

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政府在正常关税之外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关税。它是一种针对倾销行为采取的进口附加税,其征收金额应当严格限制在倾销幅度范围内,且只能用于实施反倾销行动。

反倾销税征收的依据是什么

出口企业为了使自己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相应的竞争优势,会把出口商品价格压低出口到国际市场,甚至会低于成本价。试想一下,谁会放着物美价廉的商品不买,而去购买价格高的同等商品呢?所以,倾销行为就会对本国市场的同类商品造成打击。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一起来看看吧。=      一、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      对倾销性商品将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标准是:      (一)出口价格低于该产品在出口国消费的同种或类似产品的可比现行价格。      (二)如在出口商的国内市场正常贸易中没有同种或类似产品的出售, 或由于特殊市场因素没有同种产品相比的可靠根据, 但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到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或者低于原产地国家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经营、销售及其他费用和利润。      (三)如果没有出口价格或出口价格不可靠(如制造商提供津贴等), 可按该进口产品第一次转卖给一个独立的买主的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 如果没有被转卖给任何买主,或在进口国也没有被转卖, 就以任何被认为是合理的价格作为计价基础。      世界贸易组织调整反倾销的规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简称反倾销协议)(以下通称反倾销规则)。根据反倾销规则,对倾销可以采取三种反倾销措施: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采取其他措施都违反反倾销规则。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影响      (一)反倾销税对进口国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进口国消费者是倾销的直接受益者,自然也是反倾销的直接受害者。若把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无疑减少了消费者剩余,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当倾销和其后的反倾销发生时,进口国消费者与被倾销企业之间的矛盾开始出现。生产企业希望通过反倾销来维持一个较高的市场价格,而消费者当认识到存在国外竞争企业倾销压价的机会时,则希望争取这一机会,以扩大自身的福利。反倾销税使国内商品价格得到了提高或维持,生产企业得到了保护,但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一国政府多数时期注重的是生产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所以进口国消费者在整个反倾销过程中无疑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福利,必然会选择价格略高于被征收反倾销税方、但要远低于本国同类商品的第三国的进口商品,消费者的这种选择使得政府的产业保护政策失效,国家整体福利进一步下降。      (二)反倾销税对进口国生产者的福利影响      价格的提高和国内产出的增加使国内厂商从实施反倾销税中受益。这样进口国生产这种产品的产业受到保护,反倾销税起到保护作用,产业保护效益就是使生产者剩余增加。但征收反倾销税,往往都是以牺牲消费者剩余为代价的。经计算可知征收反倾销税对产业进行保护的结果是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大于生产者剩余的损失,因此,可得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产业保护很难达到正效应或者福利均衡。      由于反倾销税作为贸易保护措施的无效性,使得受到保护的企业往往缺少竞争条件下那种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结果是产业发展缓慢,无法在政府保护条件下通过技术创新创造属于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依靠保护、缺乏核心竞争力,却又可以获得政府保护,使得受保护产业的竞争力进一步下降。最终导致消费者选择境外第三方商品进行替代,这一选择的结果,使政府所有的保护政策失效、国内相关产业彻底失去竞争力。      (三)反倾销税对进口国总体福利的影响      对进口国来讲,征收反倾销税是否具有经济合理性取决于反倾销税对该国的整体福利的影响。如果生产者利益的增进超过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则整个国家会获得净福利改善;反之,国家总体福利恶化。对反倾销税总体福利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表明,反倾销税会给进口国造成净福利损失。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有哪些      (一)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同时符合三项基本条件      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      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      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      反倾销税的一般效应。如果进口国当局对出口国垄断企业的长期性倾销征收反倾销税,进口国进口品价格会提高,对进口品的需求和实际进口数量下降,在某些情况下从反倾销调查国的进口会完全停止,国内进口竞争厂商的产量和收益增加。同时,国家关税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减少。但只要生产者增加的福利和国家关税收入大于消费者减少的福利,征收反倾销税的综合效应就被证明是有效的。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作用      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      由于人性的使然,人们不会放着价格低廉的同等商品不买而去买高价格商品,所以,进口国政府是不会放任倾销行为不管的,而是要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法案是什么

(Anti-Dumping)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编辑本段]反倾销三个条件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倾销存在; 损害存在;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编辑本段]应诉准备哪些内容
积极寻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各国家级行业协会帮助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指导,在国内尽快报名应诉; 聘请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和证据; 配合律师填写问卷,要求认真填写,按时递交; 全面、充分、认真的进行准备,以便顺利通过核查; 应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召开听证会,阐明有利于自己的论点,弥补调查问卷中的一些不足。
[编辑本段]【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一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第三十二条 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 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第四十四条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编辑本段]【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
期终复审,又称日落复审、到期复审,是指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调查机关应利害关系方申请发起或调查机关主动发起的复审程序。期终复审调查审查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调查机关经调查得出的结论是肯定性的,则可做出继续维持反倾销措施的裁定。
[编辑本段]【什么人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编辑本段]【反倾销动态】
欧盟对中国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
欧盟9月24日建议,对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征收为期5年的正式反倾销税,税率高达39.2%,适用于圆截面和外部直径不超过406.4毫米的无缝钢管。最终裁定将由欧委会提交欧盟理事会通过,于10月8日前公布。
加拿大申请对我油气套管进行调查
近日,加拿大TenarisAlgomaTubes (TAT)公司向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TAT公司称,2001年以来,由于存在大量补贴,中国企业得以长期低价向加拿大市场倾销涉案产品,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因此,要求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就中国政府对涉案产业的各种补贴进行反补贴调查。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于8月13日前就是否立案作出决定。
加拿大对我铜管件作出复审裁决
近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管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裁决,中国应诉企业天力管件有限公司、诸暨市浩海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补贴率为零;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42%,补贴率为17.73元/千克。
3月12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管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立案调查。
欧盟继续暂停对我钼铁征税
欧盟委员会日前发布公告,决定继续暂停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的反倾销措施,有效期到2008年1月31日止。
2006年10月24日,由于成员国内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钼铁的市场价格过高等因素,欧盟委员会决定将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的反倾销措施暂停9个月。欧盟委员会在此次公告中称,由于成员国内市场并未好转,因此决定继续暂停该反倾销措施。
巴西对我曲轴连杆举行听证会
近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致函中国驻巴西使馆经商参赞处,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将于8月23日举行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整体曲轴连杆的反倾销终裁听证会。
根据巴西法律规定,并不强迫参加听证会,欲参加会议的人员须提前5天报名,否则不得与会。有关方应至少在开会前10天,即8月13日前,向贸易保护局提交书面抗辩材料。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听证会结束后15天内就审理的有关主要事实提出意见。
巴西对我纤维毯发放调查问卷
日前,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纤维毯进行反倾销调查。在召开终裁听证会前,有关代表可要求巴西贸易保护局组织更多利害关系方参加会议,以便讨论案件进程并发表意见。
有关利害关系方须书面通知巴西贸易保护局其指定的应诉代表,所提交的相关材料须由该代表签字。如指定境外代表,须通过巴西驻该国外交机构通知巴西贸易保护局确认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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