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法案是什么
(Anti-Dumping)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编辑本段]反倾销三个条件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倾销存在; 损害存在;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编辑本段]应诉准备哪些内容
积极寻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各国家级行业协会帮助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指导,在国内尽快报名应诉; 聘请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和证据; 配合律师填写问卷,要求认真填写,按时递交; 全面、充分、认真的进行准备,以便顺利通过核查; 应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召开听证会,阐明有利于自己的论点,弥补调查问卷中的一些不足。
[编辑本段]【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一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第三十二条 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 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第四十四条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编辑本段]【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
期终复审,又称日落复审、到期复审,是指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调查机关应利害关系方申请发起或调查机关主动发起的复审程序。期终复审调查审查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调查机关经调查得出的结论是肯定性的,则可做出继续维持反倾销措施的裁定。
[编辑本段]【什么人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编辑本段]【反倾销动态】
欧盟对中国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
欧盟9月24日建议,对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征收为期5年的正式反倾销税,税率高达39.2%,适用于圆截面和外部直径不超过406.4毫米的无缝钢管。最终裁定将由欧委会提交欧盟理事会通过,于10月8日前公布。
加拿大申请对我油气套管进行调查
近日,加拿大TenarisAlgomaTubes (TAT)公司向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TAT公司称,2001年以来,由于存在大量补贴,中国企业得以长期低价向加拿大市场倾销涉案产品,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因此,要求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就中国政府对涉案产业的各种补贴进行反补贴调查。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于8月13日前就是否立案作出决定。
加拿大对我铜管件作出复审裁决
近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管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裁决,中国应诉企业天力管件有限公司、诸暨市浩海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补贴率为零;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42%,补贴率为17.73元/千克。
3月12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管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立案调查。
欧盟继续暂停对我钼铁征税
欧盟委员会日前发布公告,决定继续暂停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的反倾销措施,有效期到2008年1月31日止。
2006年10月24日,由于成员国内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钼铁的市场价格过高等因素,欧盟委员会决定将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的反倾销措施暂停9个月。欧盟委员会在此次公告中称,由于成员国内市场并未好转,因此决定继续暂停该反倾销措施。
巴西对我曲轴连杆举行听证会
近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致函中国驻巴西使馆经商参赞处,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将于8月23日举行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整体曲轴连杆的反倾销终裁听证会。
根据巴西法律规定,并不强迫参加听证会,欲参加会议的人员须提前5天报名,否则不得与会。有关方应至少在开会前10天,即8月13日前,向贸易保护局提交书面抗辩材料。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听证会结束后15天内就审理的有关主要事实提出意见。
巴西对我纤维毯发放调查问卷
日前,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纤维毯进行反倾销调查。在召开终裁听证会前,有关代表可要求巴西贸易保护局组织更多利害关系方参加会议,以便讨论案件进程并发表意见。
有关利害关系方须书面通知巴西贸易保护局其指定的应诉代表,所提交的相关材料须由该代表签字。如指定境外代表,须通过巴西驻该国外交机构通知巴西贸易保护局确认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编辑本段]反倾销三个条件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倾销存在; 损害存在;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编辑本段]应诉准备哪些内容
积极寻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各国家级行业协会帮助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指导,在国内尽快报名应诉; 聘请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和证据; 配合律师填写问卷,要求认真填写,按时递交; 全面、充分、认真的进行准备,以便顺利通过核查; 应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召开听证会,阐明有利于自己的论点,弥补调查问卷中的一些不足。
[编辑本段]【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一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第三十二条 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 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第四十四条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编辑本段]【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
期终复审,又称日落复审、到期复审,是指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调查机关应利害关系方申请发起或调查机关主动发起的复审程序。期终复审调查审查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调查机关经调查得出的结论是肯定性的,则可做出继续维持反倾销措施的裁定。
[编辑本段]【什么人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编辑本段]【反倾销动态】
欧盟对中国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
欧盟9月24日建议,对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征收为期5年的正式反倾销税,税率高达39.2%,适用于圆截面和外部直径不超过406.4毫米的无缝钢管。最终裁定将由欧委会提交欧盟理事会通过,于10月8日前公布。
加拿大申请对我油气套管进行调查
近日,加拿大TenarisAlgomaTubes (TAT)公司向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TAT公司称,2001年以来,由于存在大量补贴,中国企业得以长期低价向加拿大市场倾销涉案产品,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因此,要求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就中国政府对涉案产业的各种补贴进行反补贴调查。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于8月13日前就是否立案作出决定。
加拿大对我铜管件作出复审裁决
近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管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裁决,中国应诉企业天力管件有限公司、诸暨市浩海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补贴率为零;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42%,补贴率为17.73元/千克。
3月12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管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立案调查。
欧盟继续暂停对我钼铁征税
欧盟委员会日前发布公告,决定继续暂停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的反倾销措施,有效期到2008年1月31日止。
2006年10月24日,由于成员国内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钼铁的市场价格过高等因素,欧盟委员会决定将对原产于中国的钼铁的反倾销措施暂停9个月。欧盟委员会在此次公告中称,由于成员国内市场并未好转,因此决定继续暂停该反倾销措施。
巴西对我曲轴连杆举行听证会
近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致函中国驻巴西使馆经商参赞处,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将于8月23日举行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整体曲轴连杆的反倾销终裁听证会。
根据巴西法律规定,并不强迫参加听证会,欲参加会议的人员须提前5天报名,否则不得与会。有关方应至少在开会前10天,即8月13日前,向贸易保护局提交书面抗辩材料。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听证会结束后15天内就审理的有关主要事实提出意见。
巴西对我纤维毯发放调查问卷
日前,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纤维毯进行反倾销调查。在召开终裁听证会前,有关代表可要求巴西贸易保护局组织更多利害关系方参加会议,以便讨论案件进程并发表意见。
有关利害关系方须书面通知巴西贸易保护局其指定的应诉代表,所提交的相关材料须由该代表签字。如指定境外代表,须通过巴西驻该国外交机构通知巴西贸易保护局确认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
中国如何应对反倾销反补贴
请举实例,理论和案例都需要 最好分条如例 如何应对反倾销
外经贸部副部长、入世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入世前说,中国入世的最大风险是“我们不熟悉规则,不做准备”, “目前最紧迫的任务便是加强对国际规则的了解” 。
什么是反倾销
反倾销及应诉到底是个什么游戏呢?按照反倾销法规定,“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并使进口国市场已建立的产业受到实质性伤害或构成这一威胁,或实际上使进口国产业延迟建立。倾销与反倾销的本质是出口国与进口国生产者之间的“对话”、“博弈”,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倾销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反倾销是众多保护措施之一,它反映的是两国相关行业的竞争优势对比。这种竞争优势不仅涉及要素禀赋、规模经济、需求与市场规模等生产条件,而且也涉及一国包括贸易政策在内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
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的游戏规则是1903年加拿大通过的反倾销法,随后欧美许多国家相继通过了自己的反倾销法。为了协调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限制其对国际贸易的消极作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反倾销法作了统一的规定。1967年,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谈判(“肯尼迪回合”)中,又制定了《实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1967年反倾销法典》。包括美国、日本、欧共体在内的西方主要国家都签了字。1979年,在新一轮多边会谈(“东京回合”)中,又通过了1967年反倾销法的修订本,并于1980年生效,40多个国家签了字。许多国家根据这一修订本,重新修改了本国的法律。
WTO规定,若有企业利用低价出售商品,一国政府可以动用反倾销手段,对倾销的商品实行高额关税,迫使这一产品提高价格。实际上,一旦运用反倾销手段,受到倾销指控的产品无法承受高额关税,肯定退出这一国的市场。我国企业要灵活运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贸易伙伴滥用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时,由政府根据企业的投诉向有关反倾销的国家作出适度的反应,以保护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宝钢为何游刃有余
宝钢集团就是玩应诉反倾销游戏的一个高手,他们几年前和美国、加拿大等强频频过招,多是“得胜还朝”。
宝钢每每面对反倾销指控、调查时,他们游刃有余从容应对,那么,宝钢到底都有哪些致胜法宝?2001年10月上旬,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就中国等九国的冷轧钢板对加拿大反倾销案的损害问题作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等国的冷轧钢板没有对加拿大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构成损害的威胁。这是应诉的上海宝钢集团第三次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全面获胜。
几年来,宝钢经历了数起应诉反倾销的案子:应诉美国热轧中厚板反倾销案(1996年)、应诉美国冷轧板卷反倾销案(1999~2000年)、应诉印尼钢管反倾销案(1999~2000年)、应诉美国热轧板卷反倾销案(2000~2001年)、应诉加拿大热轧板卷反倾销案(2000~2001年),皆立于不败之地。
宝钢最早与反倾销诉讼遭遇是在1996年,未雨绸缪,宝钢集团在1995年间就开始培养能到国外去应诉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反倾销诉讼的起诉点可以很低,只要一国的钢材占起诉国进口总量的3%,或者多个国家累计的进口量占该国进口量的7%,就可以被起诉。如果不应诉,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就可以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的原则,对不应诉的国家或企业直接作出“缺席审判”。因此宝钢对反倾销诉讼极为重视,不仅成立了专门的应诉机构,而且在生产成本上建立了价格分摊平台,在生产的各个环节中通过严格管理,不断降低物耗等各项成本,为反倾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该集团法务部谈到他们在应诉反倾销的体会时说,不外乎这么几条:1、积极应诉,据理抗辩,占领国际市场份额;2、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挂帅,主持整个工作;3、组成专门的(起)应诉工作小组并配备专门的人员(宝钢有22个部门,110余人参与反倾销工作);4、对不同案例的研判,即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分别将主攻方向定在倾销抗辩或损害抗辩;5、事先对总体应诉方案的制定,过好“调查问卷定调关”,为检查打下基础;6、参加模拟核查人员的培训;7、对律师选聘标准要求高,如律师事务所在所在国具有一定的实力和知名度、从事反倾销的经验及胜率显著、从事反倾销承办律师须具备法律和财务融一身的技能、在中国有办事处且承办选题最好是华人,既熟悉所在国国情又熟悉中国国情、既懂中国法律又懂所在国法律(外语一定要流利)。他们认为,只要把这几条落到实处了,在面对别国的反倾销调查时,才能依法有理有利地与对方玩“博弈”的游戏,为企业赢取最大利益。
为什么欧美国家反倾销的达摩克利斯剑不时高悬在我国企业的头上呢?仅以钢铁产业为例,美国是世界钢铁消费大国,但它每年年产钢铁才8000万吨左右,其消费量却超过1亿吨,每年有接近1/4的钢产品需要靠“拿来主义”才能吃饱。并且由于钢铁企业设备老化,这个产业在美国已举步维艰,去年已有五六家钢铁企业宣布破产。美国钢铁工业的高成本和美元的坚挺,使进口钢材更具有价格上的优势。不只是美国,钢铁业是个高度全球化的产业,全球钢铁工业的供大于求,中国成了一个重要的竞争对手,产品价格低廉,在国际市场上拥有竞争优势,对欧美威胁很大,成了欧美钢铁企业的眼中钉肉中刺,这是一再引发对我国钢铁工业被反倾销诉讼的重要原因。
WTO人才少而又少
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没有能打WTO官司的人才,而请欧美大律师,一个上午就要1千多美金。由于缺乏懂WTO规则的人才,在1999年的西雅图会议上,会议日程和内容的变动根本不征求发展中国家的意见,甚至决议都草拟好了,发展中国家代表竟然一无所知。
入世后,反倾销和倾销官司将成为家常便饭。如果没有一批精通WTO规则的高级人才,后果将不堪设想。
据了解,每年中国各高校的经济类毕业生总共有13万人左右,如果13万毕业生全都从事外贸行业工作,5年内中国也只能培养出65万外贸人才,缺口至少在100万以上。全国目前熟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谈判人才仅有9人,而熟悉市场的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在中国几乎为零。没有熟悉游戏规则的人才,我们拿什么去与人家玩?没有熟悉游戏规则的专才,我们的企业只能狼狈不堪的被人家玩弄于股掌之上!
面对中国入世的新形势,上海在培养WTO人才方面又走在了前面。2001年7月21日,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启动了“WTO事务高级专业人才培训工程”。结果,一个上午,报名人数就突破了第一期培训100人的计划。这个由上海市府不惜巨资投入的人才培训工程已全面启动。上海将用3年时间为上海地区的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培养100名精通WTO事务的高级专业人才。此外,上海还将眼光瞄向了海外。上海将聘任书送到了WTO候任总干事素帕猜等一批世界一流WTO事务专家的手中,聘任他们担任顾问。同时,上海正在与全世界加入WTO的国家和地区联网,建立一个以国际贸易争端监控、预警、咨询与评估服务系统为核心的WTO事务信息平台。这在全球是第一个。2001年11月,上海邀请WTO主要成员国的专家和官员请来上海,就本国解决“入世”前的应对预案与“入世”后初期的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展开报告。
中国企业如何面对反倾销调查
如果别人对我们进行反倾销调查,我们该怎么办?
目前,正当我国企业及其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时,却不断地遭受外国,尤其是欧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迫使我国一些企业及其产品被他国拒之门外。相反,国外企业的产品却长驱直入,给我国同类企业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反倾销是我国企业面临的共同课题。
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抱着消极不抵抗主义,中国彩电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原因何在?从根本上来说,是中国企业缺乏团结一致对外行动的合作意识与不屈抗争的意志。政府只能制定适应WTO的市场游戏规则,至于怎么去玩这个游戏,最终还得靠企业自己起而行,这里没有道义,没有人情,只有规则,只有利益。
在WTO的游戏厅里,中国企业至少要防着对方“诡计多端”,如某些外国公司的“倾销引诱”。所谓倾销引诱,就是用非正常的低价收购中国产品,甚至用降低质量标准或者提供其他补偿的办法来压价收购中国产品,然后将它们投放其本国市场,最后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一举将中国产品逐出该国市场。2000年8月,欧盟对中国数百家节能灯企业的反倾销调查,此宗反倾销案,率先发难的是鼎鼎有名的荷兰菲利浦集团。“这一次我真是上了你的当”,数百家节能灯企业感觉被菲利浦结结实实地玩了一把。因为1999年的这个时候,菲利浦还在中国各地大量低价收购节能灯,那个时候,中国企业还真以为天上掉馅饼。谁曾想这居然成了菲利浦的反倾销“证据”。
还有,一些外国公司不断挑起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其实就是用反倾销压力迫使中国产品提高出口价格,从而使它们失去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在国外反倾销的压力下,我国出口企业首先要在吃透国外反倾销法的基础上把握我国产品出口价格的合理底线,使我们的出口产品既免受反倾销制裁,又保持竞争力。因为,高额关税与产品高价同样都可致产品于死地。
反倾销、反补贴是国际上通行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手段。针对近年来上海产品受到反倾销指控和进口产品倾销逐年上升的态势,上海许多企业加强学习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和国际经济法有关条例,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武器和国际通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取得了较高的反倾销成功率。有关方面透露,近年来上海企业先后参与20起反倾销应诉和起诉案件,其中应诉14起,起诉6起。在应诉案件中,6起胜诉或基本胜诉,1起达成中止协议,3起获得较低税率,3起正在进行;在起诉案件中,3起胜诉,3起正在进行。宝钢集团面对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反倾销起诉,建立预警体系,积极应诉起诉,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所有文件和问卷,据理抗辩,为应诉成功创造了前提条件。上海一铅股份公司在美国反倾销起诉后,把应诉工作作为企业生存之本,专门成立领导班子,由一位副总经理挂帅,下设4个专业小组,有针对性地准备材料,应对美方的核查。上海高桥石化丙烯酸厂在起诉日本、美国和德国丙烯酸酯倾销时,聘请反倾销业务经验丰富、在反倾销谈判中胜率较高的国内著名律师“助阵”。承办律师既精通企业财务和国际法律,又认真仔细、吃苦耐劳,为反倾销起诉取得成功立下汗马功劳。
近年来,在国外对我国470多起反倾销起诉案件中,国内企业应诉率只有60%-70%。在应诉案件中,绝对胜诉率不到40%。这个数字,在中国加入WTO后的今天,令人深思,发人深省,今后我国企业在WTO这个游戏厅里将会面对更多的反倾销起诉案件,如何玩应诉反倾销的游戏呢?会不会再发生像中国彩电业那样被人家用反倾销的武器轻而易举地逐出市场的悲剧呢?
外经贸部副部长、入世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入世前说,中国入世的最大风险是“我们不熟悉规则,不做准备”, “目前最紧迫的任务便是加强对国际规则的了解” 。
什么是反倾销
反倾销及应诉到底是个什么游戏呢?按照反倾销法规定,“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并使进口国市场已建立的产业受到实质性伤害或构成这一威胁,或实际上使进口国产业延迟建立。倾销与反倾销的本质是出口国与进口国生产者之间的“对话”、“博弈”,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倾销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反倾销是众多保护措施之一,它反映的是两国相关行业的竞争优势对比。这种竞争优势不仅涉及要素禀赋、规模经济、需求与市场规模等生产条件,而且也涉及一国包括贸易政策在内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
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的游戏规则是1903年加拿大通过的反倾销法,随后欧美许多国家相继通过了自己的反倾销法。为了协调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限制其对国际贸易的消极作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反倾销法作了统一的规定。1967年,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谈判(“肯尼迪回合”)中,又制定了《实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1967年反倾销法典》。包括美国、日本、欧共体在内的西方主要国家都签了字。1979年,在新一轮多边会谈(“东京回合”)中,又通过了1967年反倾销法的修订本,并于1980年生效,40多个国家签了字。许多国家根据这一修订本,重新修改了本国的法律。
WTO规定,若有企业利用低价出售商品,一国政府可以动用反倾销手段,对倾销的商品实行高额关税,迫使这一产品提高价格。实际上,一旦运用反倾销手段,受到倾销指控的产品无法承受高额关税,肯定退出这一国的市场。我国企业要灵活运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贸易伙伴滥用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时,由政府根据企业的投诉向有关反倾销的国家作出适度的反应,以保护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宝钢为何游刃有余
宝钢集团就是玩应诉反倾销游戏的一个高手,他们几年前和美国、加拿大等强频频过招,多是“得胜还朝”。
宝钢每每面对反倾销指控、调查时,他们游刃有余从容应对,那么,宝钢到底都有哪些致胜法宝?2001年10月上旬,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就中国等九国的冷轧钢板对加拿大反倾销案的损害问题作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等国的冷轧钢板没有对加拿大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构成损害的威胁。这是应诉的上海宝钢集团第三次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全面获胜。
几年来,宝钢经历了数起应诉反倾销的案子:应诉美国热轧中厚板反倾销案(1996年)、应诉美国冷轧板卷反倾销案(1999~2000年)、应诉印尼钢管反倾销案(1999~2000年)、应诉美国热轧板卷反倾销案(2000~2001年)、应诉加拿大热轧板卷反倾销案(2000~2001年),皆立于不败之地。
宝钢最早与反倾销诉讼遭遇是在1996年,未雨绸缪,宝钢集团在1995年间就开始培养能到国外去应诉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反倾销诉讼的起诉点可以很低,只要一国的钢材占起诉国进口总量的3%,或者多个国家累计的进口量占该国进口量的7%,就可以被起诉。如果不应诉,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就可以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的原则,对不应诉的国家或企业直接作出“缺席审判”。因此宝钢对反倾销诉讼极为重视,不仅成立了专门的应诉机构,而且在生产成本上建立了价格分摊平台,在生产的各个环节中通过严格管理,不断降低物耗等各项成本,为反倾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该集团法务部谈到他们在应诉反倾销的体会时说,不外乎这么几条:1、积极应诉,据理抗辩,占领国际市场份额;2、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挂帅,主持整个工作;3、组成专门的(起)应诉工作小组并配备专门的人员(宝钢有22个部门,110余人参与反倾销工作);4、对不同案例的研判,即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分别将主攻方向定在倾销抗辩或损害抗辩;5、事先对总体应诉方案的制定,过好“调查问卷定调关”,为检查打下基础;6、参加模拟核查人员的培训;7、对律师选聘标准要求高,如律师事务所在所在国具有一定的实力和知名度、从事反倾销的经验及胜率显著、从事反倾销承办律师须具备法律和财务融一身的技能、在中国有办事处且承办选题最好是华人,既熟悉所在国国情又熟悉中国国情、既懂中国法律又懂所在国法律(外语一定要流利)。他们认为,只要把这几条落到实处了,在面对别国的反倾销调查时,才能依法有理有利地与对方玩“博弈”的游戏,为企业赢取最大利益。
为什么欧美国家反倾销的达摩克利斯剑不时高悬在我国企业的头上呢?仅以钢铁产业为例,美国是世界钢铁消费大国,但它每年年产钢铁才8000万吨左右,其消费量却超过1亿吨,每年有接近1/4的钢产品需要靠“拿来主义”才能吃饱。并且由于钢铁企业设备老化,这个产业在美国已举步维艰,去年已有五六家钢铁企业宣布破产。美国钢铁工业的高成本和美元的坚挺,使进口钢材更具有价格上的优势。不只是美国,钢铁业是个高度全球化的产业,全球钢铁工业的供大于求,中国成了一个重要的竞争对手,产品价格低廉,在国际市场上拥有竞争优势,对欧美威胁很大,成了欧美钢铁企业的眼中钉肉中刺,这是一再引发对我国钢铁工业被反倾销诉讼的重要原因。
WTO人才少而又少
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没有能打WTO官司的人才,而请欧美大律师,一个上午就要1千多美金。由于缺乏懂WTO规则的人才,在1999年的西雅图会议上,会议日程和内容的变动根本不征求发展中国家的意见,甚至决议都草拟好了,发展中国家代表竟然一无所知。
入世后,反倾销和倾销官司将成为家常便饭。如果没有一批精通WTO规则的高级人才,后果将不堪设想。
据了解,每年中国各高校的经济类毕业生总共有13万人左右,如果13万毕业生全都从事外贸行业工作,5年内中国也只能培养出65万外贸人才,缺口至少在100万以上。全国目前熟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谈判人才仅有9人,而熟悉市场的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在中国几乎为零。没有熟悉游戏规则的人才,我们拿什么去与人家玩?没有熟悉游戏规则的专才,我们的企业只能狼狈不堪的被人家玩弄于股掌之上!
面对中国入世的新形势,上海在培养WTO人才方面又走在了前面。2001年7月21日,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启动了“WTO事务高级专业人才培训工程”。结果,一个上午,报名人数就突破了第一期培训100人的计划。这个由上海市府不惜巨资投入的人才培训工程已全面启动。上海将用3年时间为上海地区的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培养100名精通WTO事务的高级专业人才。此外,上海还将眼光瞄向了海外。上海将聘任书送到了WTO候任总干事素帕猜等一批世界一流WTO事务专家的手中,聘任他们担任顾问。同时,上海正在与全世界加入WTO的国家和地区联网,建立一个以国际贸易争端监控、预警、咨询与评估服务系统为核心的WTO事务信息平台。这在全球是第一个。2001年11月,上海邀请WTO主要成员国的专家和官员请来上海,就本国解决“入世”前的应对预案与“入世”后初期的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展开报告。
中国企业如何面对反倾销调查
如果别人对我们进行反倾销调查,我们该怎么办?
目前,正当我国企业及其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时,却不断地遭受外国,尤其是欧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迫使我国一些企业及其产品被他国拒之门外。相反,国外企业的产品却长驱直入,给我国同类企业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反倾销是我国企业面临的共同课题。
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抱着消极不抵抗主义,中国彩电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原因何在?从根本上来说,是中国企业缺乏团结一致对外行动的合作意识与不屈抗争的意志。政府只能制定适应WTO的市场游戏规则,至于怎么去玩这个游戏,最终还得靠企业自己起而行,这里没有道义,没有人情,只有规则,只有利益。
在WTO的游戏厅里,中国企业至少要防着对方“诡计多端”,如某些外国公司的“倾销引诱”。所谓倾销引诱,就是用非正常的低价收购中国产品,甚至用降低质量标准或者提供其他补偿的办法来压价收购中国产品,然后将它们投放其本国市场,最后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一举将中国产品逐出该国市场。2000年8月,欧盟对中国数百家节能灯企业的反倾销调查,此宗反倾销案,率先发难的是鼎鼎有名的荷兰菲利浦集团。“这一次我真是上了你的当”,数百家节能灯企业感觉被菲利浦结结实实地玩了一把。因为1999年的这个时候,菲利浦还在中国各地大量低价收购节能灯,那个时候,中国企业还真以为天上掉馅饼。谁曾想这居然成了菲利浦的反倾销“证据”。
还有,一些外国公司不断挑起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其实就是用反倾销压力迫使中国产品提高出口价格,从而使它们失去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在国外反倾销的压力下,我国出口企业首先要在吃透国外反倾销法的基础上把握我国产品出口价格的合理底线,使我们的出口产品既免受反倾销制裁,又保持竞争力。因为,高额关税与产品高价同样都可致产品于死地。
反倾销、反补贴是国际上通行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手段。针对近年来上海产品受到反倾销指控和进口产品倾销逐年上升的态势,上海许多企业加强学习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和国际经济法有关条例,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武器和国际通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取得了较高的反倾销成功率。有关方面透露,近年来上海企业先后参与20起反倾销应诉和起诉案件,其中应诉14起,起诉6起。在应诉案件中,6起胜诉或基本胜诉,1起达成中止协议,3起获得较低税率,3起正在进行;在起诉案件中,3起胜诉,3起正在进行。宝钢集团面对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反倾销起诉,建立预警体系,积极应诉起诉,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所有文件和问卷,据理抗辩,为应诉成功创造了前提条件。上海一铅股份公司在美国反倾销起诉后,把应诉工作作为企业生存之本,专门成立领导班子,由一位副总经理挂帅,下设4个专业小组,有针对性地准备材料,应对美方的核查。上海高桥石化丙烯酸厂在起诉日本、美国和德国丙烯酸酯倾销时,聘请反倾销业务经验丰富、在反倾销谈判中胜率较高的国内著名律师“助阵”。承办律师既精通企业财务和国际法律,又认真仔细、吃苦耐劳,为反倾销起诉取得成功立下汗马功劳。
近年来,在国外对我国470多起反倾销起诉案件中,国内企业应诉率只有60%-70%。在应诉案件中,绝对胜诉率不到40%。这个数字,在中国加入WTO后的今天,令人深思,发人深省,今后我国企业在WTO这个游戏厅里将会面对更多的反倾销起诉案件,如何玩应诉反倾销的游戏呢?会不会再发生像中国彩电业那样被人家用反倾销的武器轻而易举地逐出市场的悲剧呢?
什么是反倾销?
问题1:什么是反倾销?
问题2: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反倾销(anti-dumping)系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反倾销是以前的《关贸总协定》和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所承认的用以抵制不公平国际贸易行为的一种措施。
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y)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在正常的海关税和费用之外的一种关税或附加关税。按照1994年反倾销协定要求,反倾销税的税额应小于或等于倾销幅度或倾销差额,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额度。
征收反倾销税有哪些法定条件?
一国对原产于他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一般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其英文缩写为LTFV;
(2)生产“同似产品”的、进口国某一国内产业受到法定的损害;
(3)低价出口与进口国国内产业之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除了上述3个条件以外,有的法域(如欧共体)的反倾销法还规定了第4个要件,即附加关税之征收符合该法域之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
什么是LTNV
LTNV是“LessThanNormalValue”的英文缩写,其含义为“低于正常价值”即外国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它是《WTO反倾销协定》规定的对外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最主要的法定条件之一。
●申诉指南
我国产业界对进口倾销产品提出申诉时,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反倾销申诉工作:
1、凡代表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与进口产品相似的产品的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以下称申诉人),均可向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申诉人所代表的国内相似产品的产量应占国内产业的大部分。
2、申诉人应委托在中国合法登记注册的熟悉此项业务的代理人提出反倾销申请。
3、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应根据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起草反倾销申请书,并同时向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和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递交。对应予以保密的部分申请保密。递交后,申诉人可与上述调查机关分别进行磋商并根据其要求对申请书进行必要的补充,以便立案。
4、立案后,申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国家经贸委发放的损害调查问卷进行回答。同时对应诉方可能提出的意见和辩解,发表看法提出意见。
5、申诉人在初步裁决前,应随时准备接受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的实地核查,并就自己的观点和请求补充材料和证据。
6、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应任何利害关系方之请求而举行初裁听证会时,申请人应认真准备,在听证会上陈述己方观点和请求,提出相应的材料和证据;会后可就应诉方的观点和请求进行驳斥或发表看法,提交补充材料和证据。
7、初裁后,申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初裁的结果进行评述;并回答国家经贸委进一步的调查问卷,接受调查机关的进一步核查。
8、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应任何利害关系方之请求而举行终裁听证会时,申诉人应进一步陈述己方观点和请求,提出相应的材料和证据;会后可就应诉方的观点和请求进行驳斥或发表看法,提交补充材料和证据。
9、终裁后,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提出复审或参加因其他利害关系方提出的复审。
●应诉指南
在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被控倾销时,国内相似产品的生产者和出口企业(下称应诉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步骤积极应诉:
1、及时应诉
在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发出立案调查通知后,应及时报名应诉,快速作出反应。
2、聘请律师
尽快聘请通晓反倾销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反倾销实践经验丰富、对中国国情比较熟悉、与当地反倾销调查机构联系密切的律师(包括当地和国内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和证据。
3、填写问卷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通过律师及时向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提出应诉企业的意见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在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发出调查问卷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律师认真填写,按时递交至反倾销调查机构,并随时准备对进一步的补充问卷进行回答。
4、准备核查
实地核查是反倾销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国外调查机构在核查时均极为认真、细致、严格。因此,应诉企业必须在律师的指导下,全面、充分、认真地进行准备,以便顺利通过核查。
5、参加听证会
根据反倾销调查的进展情况,应诉企业应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促使反倾销案件向有利于应诉企业的方向发展。如:适时要求召开听证会,利用听证会阐述有利于应诉方的论点,并可届时补充调查问卷等调查时的一些不足。
6、提出中止协议
在初裁后,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地提出签订中止协议的请求,以争取对应诉企业有利的结果。
7、行政复审
在应诉企业的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应诉企业可以根据当地反倾销法律的规定申请复审,以便重新进入该市场。如果出口企业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没有出口被调查产品,也可以提出复审。
8、司法审查
应诉企业对最终裁决和复审决定,可以向当地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要求改变或撤销原裁决或决定。
问题2: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反倾销(anti-dumping)系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反倾销是以前的《关贸总协定》和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所承认的用以抵制不公平国际贸易行为的一种措施。
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y)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在正常的海关税和费用之外的一种关税或附加关税。按照1994年反倾销协定要求,反倾销税的税额应小于或等于倾销幅度或倾销差额,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额度。
征收反倾销税有哪些法定条件?
一国对原产于他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一般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其英文缩写为LTFV;
(2)生产“同似产品”的、进口国某一国内产业受到法定的损害;
(3)低价出口与进口国国内产业之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除了上述3个条件以外,有的法域(如欧共体)的反倾销法还规定了第4个要件,即附加关税之征收符合该法域之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
什么是LTNV
LTNV是“LessThanNormalValue”的英文缩写,其含义为“低于正常价值”即外国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它是《WTO反倾销协定》规定的对外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最主要的法定条件之一。
●申诉指南
我国产业界对进口倾销产品提出申诉时,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反倾销申诉工作:
1、凡代表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与进口产品相似的产品的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以下称申诉人),均可向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申诉人所代表的国内相似产品的产量应占国内产业的大部分。
2、申诉人应委托在中国合法登记注册的熟悉此项业务的代理人提出反倾销申请。
3、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应根据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起草反倾销申请书,并同时向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和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递交。对应予以保密的部分申请保密。递交后,申诉人可与上述调查机关分别进行磋商并根据其要求对申请书进行必要的补充,以便立案。
4、立案后,申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国家经贸委发放的损害调查问卷进行回答。同时对应诉方可能提出的意见和辩解,发表看法提出意见。
5、申诉人在初步裁决前,应随时准备接受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的实地核查,并就自己的观点和请求补充材料和证据。
6、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应任何利害关系方之请求而举行初裁听证会时,申请人应认真准备,在听证会上陈述己方观点和请求,提出相应的材料和证据;会后可就应诉方的观点和请求进行驳斥或发表看法,提交补充材料和证据。
7、初裁后,申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初裁的结果进行评述;并回答国家经贸委进一步的调查问卷,接受调查机关的进一步核查。
8、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应任何利害关系方之请求而举行终裁听证会时,申诉人应进一步陈述己方观点和请求,提出相应的材料和证据;会后可就应诉方的观点和请求进行驳斥或发表看法,提交补充材料和证据。
9、终裁后,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提出复审或参加因其他利害关系方提出的复审。
●应诉指南
在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被控倾销时,国内相似产品的生产者和出口企业(下称应诉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步骤积极应诉:
1、及时应诉
在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发出立案调查通知后,应及时报名应诉,快速作出反应。
2、聘请律师
尽快聘请通晓反倾销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反倾销实践经验丰富、对中国国情比较熟悉、与当地反倾销调查机构联系密切的律师(包括当地和国内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和证据。
3、填写问卷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通过律师及时向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提出应诉企业的意见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在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发出调查问卷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律师认真填写,按时递交至反倾销调查机构,并随时准备对进一步的补充问卷进行回答。
4、准备核查
实地核查是反倾销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国外调查机构在核查时均极为认真、细致、严格。因此,应诉企业必须在律师的指导下,全面、充分、认真地进行准备,以便顺利通过核查。
5、参加听证会
根据反倾销调查的进展情况,应诉企业应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促使反倾销案件向有利于应诉企业的方向发展。如:适时要求召开听证会,利用听证会阐述有利于应诉方的论点,并可届时补充调查问卷等调查时的一些不足。
6、提出中止协议
在初裁后,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地提出签订中止协议的请求,以争取对应诉企业有利的结果。
7、行政复审
在应诉企业的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应诉企业可以根据当地反倾销法律的规定申请复审,以便重新进入该市场。如果出口企业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没有出口被调查产品,也可以提出复审。
8、司法审查
应诉企业对最终裁决和复审决定,可以向当地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要求改变或撤销原裁决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