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反倾销有哪些措施(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

反倾销,反补贴 和保障措施条件

请问一下反倾销,反补贴 和保障措施各自有什么条件.rn谢谢1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我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能够使用
  反补贴措施的实体性条件有以下几项:
  (一)进口产品存在补贴。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
  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补贴应当具
  备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要件:第一,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第二,政府
  提供了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第三,补贴使得行业或者企业
  获得了利益。
  (二)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补贴的专向性是指政府将补贴只授予其""""管辖
  范
  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即有选择、有差别的对某些企业提供
  补
  贴。专向性是《反补贴协定》的一个重要概念,只有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才受WTO《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约束。
  (三)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
  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国
  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产量占国内同类产
  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
  联的,或者其本身为补贴产品或者同类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应当除外。
  使用保障措施的条件
  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 一 ) 某项产品进口激增 , 且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 WTO 义务的结果 ;
  ( 二 ) 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
  ( 三 ) 进口激增与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进口激增
  指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长 , 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绝对增长指产品实际进口数量增长 ;相对增长指相对进口方国内生产而言 , 进口产品所占市场份额上升 ( 实际进口量并不一定发生改变 ) 。
  2、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
  所谓“严重损害”指“一国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减损”。“严重损害威胁”指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或者说是危急且显而易见的威胁。
  3、因果关系
  调查机关必须根据客观证据证明有关产品进口的增加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未预见的发展
  根据 GATT 第 19 条 , 只有发生了 ( 在当初关税减让谈判时 ) 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 , 即 “未预见的发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 缔约方才能引用保障措施。
  5、无歧视
  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 , 而不考虑其来源 , 即必须在无歧视( 最惠国 ) 待遇的基础上实施。

如何反倾销?

法律分析:(一)我国政府应采取的对策。

临时反倾销有哪些措施(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

1.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支持体系,明确政府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政府的所有政策和措施都应该以维护各出口企业公平竞争为前提,否则政府的支持措施就可能成为国外反倾销的把柄。政府应建立国际贸易产业救济和保护机制,从物流、金融、保险、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引导。

2.调整出口导向政策,实施市场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府应当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出口产品总量和产品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鼓励和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互补型产业,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市场。目前我国出口贸易的地区主要集中于韩国、日本、美国和欧盟,这种过分集中的市场结构消弱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灵活性和竞争力。我们应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逐步实现市场结构多元化,提高外贸抵抗外来风险的能力.

3.建立国家反倾销咨询机构和信息网络服务体系。一方面对外传递我国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有关贸易政策的信息,以随时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合理的咨询和审议。另一方面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数据网络系统,及时公开各国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政策,各“替代国”的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等,及时向国内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4.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以往国外反倾销调查,企业无法提供从原材料的供应到销售各个环节的原始资料和数据,以证明自己是市场经济主体,而被采用带有明显歧视性的替代国的制度。因此,政府要加快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其管理水平,规范其财务管理,准确反映运营成本,符合国际财会规则。逐渐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十三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简述倾销的定义和采取反倾销措施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一旦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以下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这些临时措施的实施期限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9个月。
版权声明:如无特殊标注,文章均来自网络,本站编辑整理,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请自行分辨。

本文链接:https://www.shbk5.com/falv/874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