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QQ等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相关规定如下:
当事人如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联网形成的证据的,请遵照本举证指引提供:
(一)使用通讯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软件)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
(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络链接的,其中文字包括评论和点赞;
(三)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如支付宝、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软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四)其他电子数据等(通过电子邮件、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扩展资料:
南沙法院副院长李胜介绍,近年来,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已经取代原有的录音资料、影像资料等传统电子证据,成为主要的电子证据形式。2017年,南沙法院受理涉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商事案件同比增长130%,2018年同比增长50%。其中微信电子证据占比最大,达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各占14%;支付宝和QQ共占约7%。这类电子证据,越来越成为认定案件关键事实的主要证据,在部分案件中,甚至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唯一证据。
为破解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难问题,南沙法院结合审判实践正式出台《规程》。《规程》明确,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包括了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者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如对话记录、微信朋友圈信息、支付转账信息等。
《规程》不拘泥于电子证据易篡改的技术问题,相反利用了电子证据可复制的特点,提出了解决方案,即“当事人出示了电子证据原件,对方认可用户身份,但认为所展示的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删减、篡改的,应当提供本方持有的电子证据原件作为相反证据,否则可以对原电子证据予以采信”。这一规定突破了以往只要求电子证据提供方首先自证证据真实的固有思维,将举证责任在一定条件下转移给对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扩展了电子证据的适用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聊天记录可以做证据了!全省首个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出台
法院对电子邮件证据如何认定
电子邮件一定程度上可作为有效证据,但应该定位为次要的证据,审查电子证据时,要通过案件的整体情况,结合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综合认定,不宜仅依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及是否以公证形式固定证据。
而简单否认或采信证据的效力,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在使用电子形式向劳动者进行送达、公示之前,应与劳动者进行相应的书面约定,确定劳动者知悉并认可此种送达方式,并明确劳动者所有的办公系统用户名、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等。法官还建议完善司法解释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扩展资料:
法院有效证据种类规定:
1、书证、物证: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
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
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4、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
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8、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证据
人民网—法官建议完善司法解释对于“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电子取证的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证也就是审查电子证据是否符合电子证据认定的相关性,真实性,合法性等标准。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审查与案件定罪、量刑等相关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审查电子证据真实性过程中,首先必须严格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在证据采信过程中,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排除臆造出来的可能性;第二,确定证据来源的真实可靠性,根据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明确电子证据所反映的是否真实可靠,有无伪造和删改的可能。如网络银行出具的支付、结算凭据,EDI中心提供的提单签发、传输记录,CA认证中心提供的认证或公证书等就具有相当的可靠性和较强的证明力。
其次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结合电子证据本身的技术含量及加密条件、加密方法,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伪造、篡改等,对于自相矛盾、内容前后不一致或不符合情理的电子证据,应谨慎审查。
最后根据唯一性的原则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分析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真实。多个连续的电子证据经过时间空间上的排列、组合之后,应同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相互印证,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唯一的结论。如审查有无电子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同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是否互相吻合,是否有矛盾。如果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就可以认定其效力,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反之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电子合同如何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在网上签署了电子合同,遇到纠纷后当事人需要举证,普遍来说,大家都会把电子合同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材料提交,但作为数据电文的电子合同,一旦进行书面打印,打印文本就会被视为复印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复印件要成为具有独立效力的证据,必须要有其他证据作为补充、佐证。
换言之,除了原始合同(原始证据)之外,我们还应该采用一系列方式进行补充举证,这些方式有:
1、由有资质的电子合同服务商出具证明,如:电子数据存证函
通常来说,现在的电子合同服务商都能够给出相应的证明,其原理在于将当事人签署的电子合同做了存证(采用哈希算法将合同文件生成一串不可逆的随机码,之后假若合同有任何变动,都无法再生成一样的随机码)。当纠纷发生、法院受理起诉之后,当事人就可以找电子合同服务商出具相应的证明提交给法院。值得注意的是,电子数据存证函是免费申请的,不需要当事人承担额外的费用。
2、证据的直接推送(包含仲裁、法院、调解中心等机构)
有不少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和一些地方仲裁委、调解中心、法院机构达成了合作关系。因此,当事人是可以直接将电子合同推送过去,而不再需要额外的补充证据,这种形式可以最大程度避免电子合同法律效力方面的风险。
3、电子合同服务商人员出庭作证
由电子合同服务商人员出庭作证,证明平台合法性以及操作专有性、电子签名运用于此平台的可靠性。如有需要,也可以寻求由电子合同服务商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由从业人员庭上说明平台合法性、存证客观性、操作专业性、综合证明这个电子合同服务平台的可信、可靠。
4、其他补充证据,增强电子合同的证明力
许多合同是实践型合同,即合同的生效不是签署完成的当下,而是在款项往来实际发生后。所以,在提交司法机关时,当事人还应当提交一些补充材料,比如银行的交易转账记录、双方沟通的过程记录(录音和录像等),这些东西也可以非常显著地增强法律效力。
5、在电子合同服务商平台上申请司法鉴定及公证
大部分电子合同服务商会有合作的公证处或者是司法鉴定机构。如果当事人有需要,电子合同服务商可以将电子合同发送至司法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处理,出具鉴定意见书和公证文书,此举能够比较好地提升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但使用这种方法需要注意甄别是事前/事中证明,还是事后证明。如果说电子合同服务商前期的合同签订、合同文件存证没有这些机构参与进来,那么这些机构就只能提供事后证明。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在司法认定上对签订的整个过程的真实、客观、不被篡改都有要求,因此,必须寻求参与签约见证同时能提供签约过程证明的机构。
以上就是电子合同作为证据在法庭使用时补充举证的不同方式,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大家可以自行斟酌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