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查机关(什么是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

药品广告审批机关是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对发布医疗广告的要求
1.《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变更广告内容或有效期满,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2.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发布手续。
3.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对审查不合格的药品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

法律分析:药品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广告审查机关(什么是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药品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

第四十三条 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理药品广告 , 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 、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

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药品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有: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4.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6.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7.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药品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
第四十三条 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理药品广告 , 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 、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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