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查的内容
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文件证明:(1)营业执照和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从这一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广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主要是审查广告内容与客观事实是否相符,有无随意虚构和隐瞒真相,尤其是对一些设计质量标准的和一时难以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商业广告,还要要求出示由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除了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审查之外,还要对表现广告内容的语言文字、画面、声音等广告表现形式进行审查,以保证广告表现形式与广告内容相符且真实。
广告审查员的广告审查员的审查
广告审查的范围是广告设计定稿、广告创意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并且,广告审查员按照下列程序审查广告:
1、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
2、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3、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5、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6、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对于已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广告审查员仍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于其中存在的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问题,广告审查员可以向审查机关提出,并可以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广告审查制度的详细
一、对广告进行审查是广告经营者的一项法律义务,未经审查的广告不得进行宣传发布。
二、广告经营者审查广告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法规的要求,全面审查广告宣传内容和表现形式,严格掌握广告宣传的标准,并查验广告证明。
三、广告审查程序分承接登记、审查、复审和建立广告业务档案等步骤进行。
四、审查时要看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广告宣传是否符合真实性原则、有无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词语或画面、有无夸大宣传让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地方、有无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文字,审查广告中有无广告法规明令禁止出现的内容。
五、广告审查要把实际审查和通过查验广告证明结合起来,同时注意广告证明的出具机关是否合法、有效。
六、对广告审查合格的,广告经营者可以设计、制作、代理、分布,对不合格者指出其问题,建立修改广告内容或表现手法,引导广告主依法进行广告宣传,在广告经营中必须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七、对违背广告审查制度而承接相应广告出现违法虚假的广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