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是刑事还是民事
家庭暴力是属于民事责任还是属于刑事责任要根据以下情况而定:
1、家庭暴力如果造成对当事人的身体损害,则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还需要对受伤害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夫妻因家庭暴力诉讼离婚的,家暴者应当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因此,家庭暴力既属于民事责任又属于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流程是:
1、起诉阶段,提交起诉书,医疗诊断证明材料;
2、答辩阶段:被告提交答辩的,由法院送达答辩状副本给原告;
3、庭审阶段:开庭审理,开展法庭调查,双方质证,查清事实真相,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4、生效阶段:法院送达判决法律文书,当事人签字即为生效。
家暴的认定如下:
1、身体暴力: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行为;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在离婚诉讼期间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
2、精神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的;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的;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3、性暴力: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堪忍受的;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
4、经济暴力:对另一半实行经济控制;
5、冷暴力:漠不关心、不理不睬、不过性生活、不做家务等。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如果造成对当事人的身体损害,则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还需要对受伤害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夫妻因家庭暴力诉讼离婚的,家暴者应当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因此,家庭暴力既属于民事责任又属于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家庭暴力如果造成对当事人的身体损害,则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还需要对受伤害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夫妻因家庭暴力诉讼离婚的,家暴者应当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因此,家庭暴力既属于民事责任又属于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流程是:
1、起诉阶段,提交起诉书,医疗诊断证明材料;
2、答辩阶段:被告提交答辩的,由法院送达答辩状副本给原告;
3、庭审阶段:开庭审理,开展法庭调查,双方质证,查清事实真相,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4、生效阶段:法院送达判决法律文书,当事人签字即为生效。
家暴的认定如下:
1、身体暴力: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行为;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在离婚诉讼期间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
2、精神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的;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的;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3、性暴力: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堪忍受的;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
4、经济暴力:对另一半实行经济控制;
5、冷暴力:漠不关心、不理不睬、不过性生活、不做家务等。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如果造成对当事人的身体损害,则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还需要对受伤害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夫妻因家庭暴力诉讼离婚的,家暴者应当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因此,家庭暴力既属于民事责任又属于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反对家庭暴力有哪些法律规定
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暴力,自古以来不论地域、人种、阶级或阶层,不论社会制度或经济发展水平、文化特点,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在中国,把家庭中“打老婆”,虐待老人、儿童、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揭示出来,并进行研究,已是20世纪90年代的事情。至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召开后,才逐渐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至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使家庭暴力成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一、家庭暴力在中国
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中国大陆地区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或是在一些有关婚姻家庭的调查中涉及夫妻冲突时,揭示了暴力问题,或是一些学者做过一些专门调查。90年代初妇女地位调查显示,有O.9%的妇女报告自己经常被丈夫殴打。1993年一项大城市家庭关系调查中发现,在婚姻冲突中,丈夫对妻子动武的比例分别为:北京9.32%。上海8.54%,成都9.36%,南京17.19%,广州6.71%,兰州13.21%,哈尔滨15.22%。20世纪90年代后期已有不少学者开始从事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专门研究,已从单纯的调查,发展到综合干预的实证研究阶段。我们知道由于家庭暴力的隐私性以及种种原因,通过问卷直接调查家庭暴力状况十分困难,很难准确的。
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的社会调查分项目,于2000年12月~2001年2月,在浙江、湖南、甘肃三省九市(县)范围内(选择了中国经济发达、中等、相对困难的不同地区的三省),通过抽样选择,发放了3780份问卷,回收3692份。通过调查显示:77.9%的农村居民和65.8%的城市居民表示,在孩童时代遭受过父母打骂。而在调查夫妻打架动手频率问题时,有34.7%的人承认有过家庭暴力的经历。家庭暴力既有针对妇女的,也有针对儿童的、老人的、残疾人的,也有针对男性的,但是,据反家暴项目和其他调查显示,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75%~90%以上。这一调查结果,与2004年北京市妇联从事的家庭暴力问卷调查数据不谋而合。这说明,家庭暴力在中国亦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应该在开展社会救助的同时,制定强有力的法律,对施暴人进行惩治,对受害人给予保护,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
二、婚姻法将“家庭暴力”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前,“家庭暴力”一词,从未在中国的“法律”中出现过。家庭成员间施暴的行为,较轻者视而不见,重者一般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罪名依刑法处理;依照民事法律给受害人以损害赔偿的实为罕见。
家庭暴力虽说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看似习以为常的现象,并且被认为是“解决家庭矛盾的一种方法”,但是,随着国际妇女运动的发展,随着人们人权观念的增强,权利意识的提高,随着家庭暴力背后家庭关系中权力控制关系的揭示,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被揭露出来。目前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法规。中国立法机关在法学、社会学、妇女学界和女权运动的推动下,在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总则中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条款。“家庭暴力”一词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成为法律术语,应用到法律条文中。
1.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规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做了解释,认为婚姻法有关条文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婚姻法“家庭暴力”条款的评析
1.“禁止家庭暴力”条款意义重大。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设有对社区、公安、法院、检察院关于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的原则性规定,第一次将“家庭暴力”概念引人中国法律,并加以禁止性规定。法律公开宣称即使在家庭中施暴,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受害者应受到保护。这是中国法律在惩治暴力、保护受害人人权方面的一项进步。这对于彻底摧毁家长制,父权制传统文化的余毒,对于促进两性平等民主和谐家庭关系的形成,对于建设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
2、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定义含混不清,比较狭窄。
就婚姻法本身而言,并未对“家庭暴力”概念做出解释,而且将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与“家庭暴力”分开规定。在这里似乎“虐待”概念的外延要大于家庭暴力。恐怕这与以往中国社会中根本没有家庭暴力的提法,家庭法律中更没有“家庭暴力”概念,只有虐待和遗弃概念有关。实际上,虐待、遗弃都是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家庭暴力”涵盖的内容应更广泛。
2001年12月,高院司法解释中将“家庭暴力”形式限制在“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这里第一,将家庭暴力限制在身体暴力方面,排除了精神的、经济的控制以及威胁恐吓行为;第二,所谓“残害”十分不明确,何为残害?是否指杀害?和殴打有何区别?只是程度,还是有其他的内容;第三,所谓其他手段指的是什么?也十分不明确,是否包括性伤害,配偶强奸?高院解释造成的直接后果之一是社会上普遍认为家庭暴力不包括精神暴力(社会上有人称其为“冷暴力”)、经济上控制和威胁,恐吓实施暴力的行为。
3、婚姻法有关规定未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解释说:家庭暴力“不仅局限于夫妻之间,家庭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都包括在内”。而已离婚的夫(妻),有亲密关系的男(女)友都不在该法条所含范围之内。但是,很多暴力是发生在这些人之间的。这是一个不可忽视、但没有被关注和解释的问题。
4、婚姻法中规定了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乃至社区在反对家庭暴力中的职责,但过于笼统,难以操作,对惩治施暴人,保护受害人不利。
5、婚姻法中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由于家庭暴力的隐私性,除非有重伤,否则,在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有力的证据原则情况下,受害人很难得到损害赔偿。婚姻法修改四年来,家庭暴力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案例极少。
6、依据现行婚姻法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着重强调了受害人请求救助的权利。
例如四十三条三款规定的,或者词语含糊,或者以受害人提出请求为前提,相关部门才进行干预。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隐私性,许多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可能主动报警或提出救助请求,因此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所以,法律在规定受害人要争取自身权利,有请求社会、政府相关机构救济的同时,应加强公权力的介入,家庭暴力不是私事,是社会公害,公权力必须主动干预,从而更好地制止家庭暴力。
四、关于家庭暴力法的展望
我们知道,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病。法律不是万能的,对付社会病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加强研究,需要开展社区救助,需要进行公众教育,改变人们的传统思想,树立性别平等观念,需要开展国际合作,积累反家暴经验。
针对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制定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从家庭暴力概念、实体法条款,到司法程序保障均做出明确规定,仍是中国法律界面临的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现在,中国很多地方纷纷制定反家暴地方法规,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一定能出台一部专门的防治家庭暴力的统一法律,为消除家庭暴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其应有作用。
一、家庭暴力在中国
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中国大陆地区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或是在一些有关婚姻家庭的调查中涉及夫妻冲突时,揭示了暴力问题,或是一些学者做过一些专门调查。90年代初妇女地位调查显示,有O.9%的妇女报告自己经常被丈夫殴打。1993年一项大城市家庭关系调查中发现,在婚姻冲突中,丈夫对妻子动武的比例分别为:北京9.32%。上海8.54%,成都9.36%,南京17.19%,广州6.71%,兰州13.21%,哈尔滨15.22%。20世纪90年代后期已有不少学者开始从事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专门研究,已从单纯的调查,发展到综合干预的实证研究阶段。我们知道由于家庭暴力的隐私性以及种种原因,通过问卷直接调查家庭暴力状况十分困难,很难准确的。
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的社会调查分项目,于2000年12月~2001年2月,在浙江、湖南、甘肃三省九市(县)范围内(选择了中国经济发达、中等、相对困难的不同地区的三省),通过抽样选择,发放了3780份问卷,回收3692份。通过调查显示:77.9%的农村居民和65.8%的城市居民表示,在孩童时代遭受过父母打骂。而在调查夫妻打架动手频率问题时,有34.7%的人承认有过家庭暴力的经历。家庭暴力既有针对妇女的,也有针对儿童的、老人的、残疾人的,也有针对男性的,但是,据反家暴项目和其他调查显示,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75%~90%以上。这一调查结果,与2004年北京市妇联从事的家庭暴力问卷调查数据不谋而合。这说明,家庭暴力在中国亦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应该在开展社会救助的同时,制定强有力的法律,对施暴人进行惩治,对受害人给予保护,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
二、婚姻法将“家庭暴力”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前,“家庭暴力”一词,从未在中国的“法律”中出现过。家庭成员间施暴的行为,较轻者视而不见,重者一般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罪名依刑法处理;依照民事法律给受害人以损害赔偿的实为罕见。
家庭暴力虽说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看似习以为常的现象,并且被认为是“解决家庭矛盾的一种方法”,但是,随着国际妇女运动的发展,随着人们人权观念的增强,权利意识的提高,随着家庭暴力背后家庭关系中权力控制关系的揭示,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被揭露出来。目前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法规。中国立法机关在法学、社会学、妇女学界和女权运动的推动下,在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总则中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条款。“家庭暴力”一词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成为法律术语,应用到法律条文中。
1.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规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做了解释,认为婚姻法有关条文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婚姻法“家庭暴力”条款的评析
1.“禁止家庭暴力”条款意义重大。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设有对社区、公安、法院、检察院关于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的原则性规定,第一次将“家庭暴力”概念引人中国法律,并加以禁止性规定。法律公开宣称即使在家庭中施暴,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受害者应受到保护。这是中国法律在惩治暴力、保护受害人人权方面的一项进步。这对于彻底摧毁家长制,父权制传统文化的余毒,对于促进两性平等民主和谐家庭关系的形成,对于建设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
2、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定义含混不清,比较狭窄。
就婚姻法本身而言,并未对“家庭暴力”概念做出解释,而且将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与“家庭暴力”分开规定。在这里似乎“虐待”概念的外延要大于家庭暴力。恐怕这与以往中国社会中根本没有家庭暴力的提法,家庭法律中更没有“家庭暴力”概念,只有虐待和遗弃概念有关。实际上,虐待、遗弃都是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家庭暴力”涵盖的内容应更广泛。
2001年12月,高院司法解释中将“家庭暴力”形式限制在“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这里第一,将家庭暴力限制在身体暴力方面,排除了精神的、经济的控制以及威胁恐吓行为;第二,所谓“残害”十分不明确,何为残害?是否指杀害?和殴打有何区别?只是程度,还是有其他的内容;第三,所谓其他手段指的是什么?也十分不明确,是否包括性伤害,配偶强奸?高院解释造成的直接后果之一是社会上普遍认为家庭暴力不包括精神暴力(社会上有人称其为“冷暴力”)、经济上控制和威胁,恐吓实施暴力的行为。
3、婚姻法有关规定未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解释说:家庭暴力“不仅局限于夫妻之间,家庭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都包括在内”。而已离婚的夫(妻),有亲密关系的男(女)友都不在该法条所含范围之内。但是,很多暴力是发生在这些人之间的。这是一个不可忽视、但没有被关注和解释的问题。
4、婚姻法中规定了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乃至社区在反对家庭暴力中的职责,但过于笼统,难以操作,对惩治施暴人,保护受害人不利。
5、婚姻法中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由于家庭暴力的隐私性,除非有重伤,否则,在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有力的证据原则情况下,受害人很难得到损害赔偿。婚姻法修改四年来,家庭暴力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案例极少。
6、依据现行婚姻法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着重强调了受害人请求救助的权利。
例如四十三条三款规定的,或者词语含糊,或者以受害人提出请求为前提,相关部门才进行干预。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隐私性,许多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可能主动报警或提出救助请求,因此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所以,法律在规定受害人要争取自身权利,有请求社会、政府相关机构救济的同时,应加强公权力的介入,家庭暴力不是私事,是社会公害,公权力必须主动干预,从而更好地制止家庭暴力。
四、关于家庭暴力法的展望
我们知道,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病。法律不是万能的,对付社会病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加强研究,需要开展社区救助,需要进行公众教育,改变人们的传统思想,树立性别平等观念,需要开展国际合作,积累反家暴经验。
针对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制定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从家庭暴力概念、实体法条款,到司法程序保障均做出明确规定,仍是中国法律界面临的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现在,中国很多地方纷纷制定反家暴地方法规,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一定能出台一部专门的防治家庭暴力的统一法律,为消除家庭暴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其应有作用。
家暴有没有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也是一直以来都存在的,不管哪个年代也不管哪个国家,甚至不管是何性别,都有家庭暴力者。近日,接连出现知名网红揭露前男友家暴行为、知名男星被前女友揭露家暴行为,这些揭露出来的暴力事件已经触目惊心,更别提网络背后千千万万的家庭中还有许多人正在默默的承受着家庭暴力!家暴不仅仅是个道德问题,它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红线,只是长久以来“家事”的概念在妨碍受害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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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除了《婚姻法》外,自2016年起就已经有了独立的《反家庭暴力法》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其中,第33条、第34条就有明确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1、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属于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因素,因此受害者以“家暴”为由提起诉讼离婚的,法院应当支持;而且,受害者可以因家庭暴力使身心受到伤害为由要求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可以提出离婚并且要求赔偿的,视情况甚至可以让对方在离婚时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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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情节严重已经达到了犯罪的认定标准,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比如,家庭暴力实施者的行为已经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罪的,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家庭暴力实施者构成侮辱罪的,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若家暴行为引起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判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已经明令禁止,可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承受着家庭暴力而不敢反抗呢?一是怕引来更为疯狂的暴力行为,二是怕反抗没有用,怕执法人员觉得麻烦以家事劝和。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第36条也规定了: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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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除了《婚姻法》外,自2016年起就已经有了独立的《反家庭暴力法》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其中,第33条、第34条就有明确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1、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属于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因素,因此受害者以“家暴”为由提起诉讼离婚的,法院应当支持;而且,受害者可以因家庭暴力使身心受到伤害为由要求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可以提出离婚并且要求赔偿的,视情况甚至可以让对方在离婚时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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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情节严重已经达到了犯罪的认定标准,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比如,家庭暴力实施者的行为已经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罪的,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家庭暴力实施者构成侮辱罪的,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若家暴行为引起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判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已经明令禁止,可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承受着家庭暴力而不敢反抗呢?一是怕引来更为疯狂的暴力行为,二是怕反抗没有用,怕执法人员觉得麻烦以家事劝和。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第36条也规定了: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