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行政强制执行到底有哪些方式)

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

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一、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如下:
1、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
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以下几点:(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以下五种:(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行政强制执行到底有哪些方式)

法律分析: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或形态:一是执行性强制措施。

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

二、即时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

三、一般性强制措施。这类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危害状态,或者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实需要,依职权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12种

行政强制执行的12种方法包括:强制传唤,强制拘留,遣送出境,强制许可,强制扣留,强制拍卖,强制拆除,强制履行,强制隔离治疗等。如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自己管辖的具体范围,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基本上都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12种的方式包括什么?

1、强制传唤。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的规定。

2、强制拘留。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的规定。财税。

3、强制履行。如《兵役法》第61条的规定。

4、遣送出境。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

5、强制遣回原地。《集会游行法》第33条的规定。

6、强制隔离治疗。《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

7、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2条规定。

8、强制扣缴。《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

9、强制退还。《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2条规定。

10、强制拆除。《城市规划法》第40条、第42条规定。

11、变价抵缴。《海关法》第37条规定。

12、强制拍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

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

3、实施的机关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是不一样的,其实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不一定是当事人不接受行政处罚,在没有任何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强制执行措施,比如对违章建筑,对搭建违章建筑的当事人通常不会有什么处罚,所谓的处罚就是强制拆迁违章建筑。

我国对于不配合执行的行政相对人的规定是十分的严格的,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程序一样,都是会被强制执行的,此时我们应当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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