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法律分析】: 《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
1、不法性
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表明侵害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等侵害合法法益的行为。
(1)防卫主体不限于被害人本人。只要是面临不法侵害,不管是被害人本人,还是无关第三人,都可以正当防卫,予以制止。
(2)不法侵害一般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对侵害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犯罪行为,原则上不能擅自进行正当防卫。
(3)侵害行为仅限于人的行为,因为只能针对人的行为进行合法和不法的评价。面对山洪爆发、地震灾害、野狗咬人,只能视为单纯的危险,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所以对正差弊当防卫、紧急避险本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的反击行为属于故意侵害行为,对紧急避险的反击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2、客观性
根据两个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由客观阶层和主观阶层构成。一个行为符合客观阶层,就表明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至于行为人在主观阶层是团州否具有故意、过时,是否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只是影响责任的承担。
3、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存在现实的步伐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并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是假想防卫。
(二)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应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防卫应具有适时性。
(1)不法侵虚或族害的开始时间:着手时。
判断着手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而又紧迫的危险。
(2)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
(三)意思条件
意思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由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构成。即防卫人认识到某项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决意,防卫人具有明确的保护合法权利的正当目的和动机。
(四)对象条件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
(五)限度条件
指防卫手段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
(六)特殊正当防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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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标准是什么?
一、危害必须是真实的。当遇到危险时,如果是虚惊一场,如果没有实际的危险,那么采取正当防卫是不被允许的。
二、防卫方式应当合理。防卫方式前应当确信危险已经发生,但防卫方式应该是合理的,不能轻易地侵犯对方的人身权。
三、即时防卫。如果在对方能够造成危害之前,进行正当防卫,一般被认为是合理的防卫方式。
四、当事人应当具备一定自卫能力。正当防卫要求自卫方应该具备一定的自卫能力,而不能是不成比例的侵犯对方权益。
五、必须在法律界限下进行。正当防卫必须在法律的界限下进行,而不能是超出了法律规定和规范的范围之外。
总之,正当防卫是为了自卫和防卫财产安全,但是我们需要注意其有效范围,以及依据法律标准进行和自卫和反侵害行为,不能滥用自卫权,更不能因为情绪、恐惧或无理由的寻求,随意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科学的解释,在危险时才能做到自我防卫和保护,不会因冲动而做出错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