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相关的最新法律
电子商务内涵十分广泛,凡是以电子形式在网络上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和服务都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网店、网银、网校等都是电子商务的具体形式,网络经济已然渗透到你我的生活。这种快捷方便的商务模式,不仅冲击着大众传统的消费习惯,变革国际贸易活动,其中也面临着众多新的法律问题。首当其冲的便是贸易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任何的商务贸易行为都是双方或各方合意的达成后的结果,无论合意的形成是书面或口头。但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情况发生了改变,原本交易中的合同出现了新的法律议题,比如电子商务中的合同何时成立生效,合同的签名等问题,由于技术的开发总是领先于该领域法律的问世,因此容易造成网络贸易下合同的混乱。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特点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反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常见的合同的形式有书面与口头两种,但《合同法》第十条对此留有空间,电子商务合同是随互联网技术发展和运用产生的全新合同形式,应属于“其他形式”。虽然不同于传统合同形式,但电子合同意义以及作用本身并未超出民法合同的范畴。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现今,亚马孙、京东、天猫等电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平台,集成了商品与店铺的展示、搜索、广告等功能,极大的为民众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普通大众的消费观。不同于实体销售,作为虚拟经济的第三方销售平台,消费者在“看不见、摸不着”的消费环境下,引发了众多的法律纠纷值得关注。如郑某与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原告通过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公开信息、按照交易平台设定的程序下单向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格力系列家用中央空调并成功支付了4680元价款,确认原告与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约向原告交付上述空调,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电子交易具有迅速、竞价、非面对面、群体不特定、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网络销售中也不缺乏超低价、1元秒杀等促销手段,这也是网购有别于传统的交易模式、更吸引消费者的原因之一,不能仅以价格差距来判断合同成立的合法性。(参考案例:【浙0781民初3109号】)从法律角度看,合同签订一方因标价过低、恶意竞拍等原因主张合同不成立的,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电商的销售行为可以视为卖方在网络上的要约而非要约邀请。网店销售中一个重要特点为当消费者同意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时,只需单方提交订单即代表双方达成交易合意,并不需要商家对此订单再次进行确认或认可。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应内容具体明确,且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虽该草案还未正式通过,但也反映出网上经营者行为实为一种要约,而消费者提交订单行为即对商家要约所做出的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当消费者在网上提交订单时视为买卖双方电子合同成立生效。之后消费者支付、商家物流等环节仅是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三、电子商务合同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机构,40多年来专门从事世界商法改革,其中第四工作组专门关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2001年贸法委制定《电子签名示范法》,第二条对电子签名做出定义“以电子形式表现的数据,该数据在一段数据信息之中或附着于一段数据信息有逻辑上的联系,该数据可以用来确定签名人与数据信息的联系并且可以表明签名人对数据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电子签名的法律规范旨在减少因使用电子手段而可能产生的法律效力上的不确定性,为其和手写签名之间的等同性规定技术可靠性标准。电子签名需要借助于某种技术手段,比如公共密钥技术的电子签名,在签名前,需将密钥提交可信赖适格的第三方并由其签发电子签证。签名方用密钥签名后与电子签证一同交给交易相对方,以便验证电子签名的真实性。电子签名的认证与合同的效力密切相关,由于电子签名依托某种技术,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就必须建立相应的认证机制,虽然贸法委规定《电子签名示范法》以“功能等同”为原则,但并非可以简单通过法律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便可解决。2015年我国以《电子签名示范法》为蓝本出台《电子签名法》。其中第三条明确民事合同中不能仅以采用电子签名而否认合同的效力;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虽然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效力予以认可,但对其中技术标准未有明确,也未提及评估人签名、依靠方等角色的法律意义。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紧密相连的新型贸易方式,对现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正,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进而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意义。
电商平台合作协议合同
法律分析: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而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电子商务合同的主要特征
电子商务合同的主要特征法律分析
从其定义来看,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也就是通过互联网在线订立的合同,与我们传统的纸质合同,其订立形式、合同载体等各方面均有所不同。传统的纸质合同订立,离不开纸张打印、快递、传真、邮箱发送、面对面谈判等方式。而电子合同只需通过互联网上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即可在线与对方进行合同签署,无需打印纸张,无需快递、传真等。这是电子合同最主要的特征之一。传统的纸质合同,大多数都会选择当面面签,一来有一种建立合同关系的仪式感,二来面签能够确保对方的真实身份。而随着现在企业扩展速度加快,异地签约频率增高,通过在线即时通讯软件签署、快递签署逐渐成为了各企业节约成本、操作性更强的方式之一。而电子合同则在即时签约的基础上增加了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可确保在虚拟的互联网环境下,互不谋面的签约双方的真实身份,比通讯软件、快递签署具有更高的安全性、便捷性。传统的纸质合同订立,双方通过视频、电话、面谈等方式确定合同内容与条款,而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其文件的往来亦可通过互联网进行。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同时。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而符合法律法规的合法的电子合同则会通过有效的加密技术手段来防止电子合同被篡改、被伪造的风险,使其具备完整性、唯一性、有效性,能够被法官所采信。传统纸质合同一般以纸张作为载体,即便是通过即时通讯软件传输签订的“电子版合同”,为了进行归档,也会将其打印出来进行保存。而电子合同因为是数据电文,因此其修改、流转、签署、储存等过程均通过互联网进行,无需打印成为实物,也可实现合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