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主观:
国有土地使用权 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出让,订立合同的具体方式包括拍卖、招标和协议等。 无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全面、诚信地履行所作的承诺及合同义务。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拍卖程序中可以和甲方签订合同吗
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签订本拍卖合作协议。
第一条 在甲乙双方合作期内,当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对其具有所有权或处臵权的资产拍卖变现时,视具体情况可选择交由乙方拍卖。乙方不得低于保留价出售拍卖物。
第二条 根据具体标的物的特点由甲乙双方商定采取增价式拍卖或减价式拍卖。
第三条 拍卖成交的,甲方应按拍卖物成交总额一定比例向拍卖人支付佣金,佣金由乙方直接从拍卖成交款中扣除;
第四条 拍卖成交的,乙方应在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扣除佣金后)按商定的方式支付给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签订本拍卖合作协议。
第一条 在甲乙双方合作期内,当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对其具有所有权或处臵权的资产拍卖变现时,视具体情况可选择交由乙方拍卖。乙方不得低于保留价出售拍卖物。
第二条 根据具体标的物的特点由甲乙双方商定采取增价式拍卖或减价式拍卖。
第三条 拍卖成交的,甲方应按拍卖物成交总额一定比例向拍卖人支付佣金,佣金由乙方直接从拍卖成交款中扣除;
第四条 拍卖成交的,乙方应在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扣除佣金后)按商定的方式支付给甲方。
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有
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招标。采取招标方式时,行政机关只能和要价最低的投标方,或出价最高的投标方(如出卖国有财产)缔结合同,不能在中标人以外自由选择合同的当事人。为使行政机关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当行政机关对中标的投标方不满意时,可以不批准这次招标而举行第二次招标。但缔约的对方当事人仍然以第二次中标人为限。(2)邀请发价。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目的,在签订合同前,发出要约,提出一定的条件,邀请个人或组织发价,然后由行政机关综合经济的、技术的和政治的因素,选择自认为最恰当的个人或组织签订合同。这种方式一般也采取公开的或限制的招标方式。不同的是邀请发价没有中标人,行政机关也不一定和要价最低(或最高)的一方缔结合同。在投标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可在参加投标的个人或组织中保留自由选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3)直接磋商。行政机关除了运用招标、邀请发价方式外,还可以通过直接磋商的方式,自由地同任何个人或组织签订合同。在这种缔约方式中,行政机关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权最大,这是在实际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 行政合同一般都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行政机关是属于较低层次的;金额数目较小;合同的内容较为次要,或者有紧急情况来不及订书面合同。 行政合同一经缔结,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在合同履行中,在大多数场合,行政机关对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享有监督权,可依法追究后者的行政责任,这与民事合同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