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有哪些待遇(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

特殊工种退休工资怎么计算

特殊工种在我国还算是比较常见的,因为有很多的工作都比较的危险,在恶劣环境下的工作很多都可以认定为特殊工种,特殊工种在办理退休之后的工资是怎样进行计算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一、特殊工种退休工资计算      退休金计算方法及公式:      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3、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折算连续工龄、换算缴费年限的规定      (一)1995年底前,从事井下、高温工种的时间,按1年折算3个月的连续工龄,可换算成1个半月的缴费年限;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时间,按1年折算6个月的连续工龄,可换算成3个月的缴费年限。      (二)从事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      (三)从事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只能作为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部分的缴费年限。

特殊工种退休工资大概是多少

法律主观:

特殊工种有哪些待遇(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

一般养老金比普通年龄退休的低。特殊职业5年前退休,首先与正常退休的个人账户年金的计算方法不同,正常60岁退休,计算月数为139个月,55岁退休,计算月数为170个月。退休养老金的计算没有区别。两种类型的职业者在退休待遇上都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养老金是三个组成部分,计算退休养老金。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公式: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收费年数(包括收费年数)×1%。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3、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度。

法律客观: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特殊工种退休金是多少

特殊工种的职工是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首先应当明确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这是解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的首要问题。那么哪些属于特殊工种?特殊工种退休金是多少?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1)、基础养老金: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      (3)、综合性补贴:125元;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1、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被保险人,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综合性补贴、过渡性养老金四部分组成:      a=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b=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      c=职工97年底前缴费年限      过渡性养老金=a×b×c×1%      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的计算方公式:      n=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m=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b=(92n/92m+93n/93m+94n/94m+...............+退休上一年n/退休上一年m)/企业和职工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特殊工种待遇标准有哪些

法律主观:

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原国家劳动部把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

法律客观: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78年7月11日)】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八年的。上述年限是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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