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去哪里报案?
诬告陷害罪的受理机关是哪里?
我有个朋友原来是一个警察,因参与办理一起后来平反的刑事案件被一同办案的同事在检察机关诬告陷害。而事实上,该同事是瞒着我的朋友,在他人的协助下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却在检察机关拘传调查此案时对我朋友进行诬告陷害,说我朋友参与并默认其刑讯逼供的行为,和他共同构成徇私枉法罪,而包庇了真正参与刑讯逼供的真凶,致使我的朋友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而那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后被平反)已经证实参与刑讯逼供的人不是我的朋友。请问我的朋友应当到什么地方去控告?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或者是审判机关?是到我朋友的居住所在地,还是到被诬告陷害的案发地?受理的部门是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17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属于一般主体。
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虽已年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犯诬告陷害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扩展资料:适用范围:
处罚规定只适用于诬告陷害罪既遂,而诬告陷害罪之预备、未遂和中止都规定在刑法总则之中,因此探讨诬告陷害罪之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处罚,必须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依照刑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43条的规定,对于诬告陷害罪预备,可以比照诬告陷害罪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诬告陷害罪未遂,可以比照诬告陷害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诬告陷害罪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除上述规定之外,刑法总则规定之自首、立功等刑罚具体适用制度也能适用于诬告陷害罪。
就自首而言,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刊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就立功而言,刑法第68条明文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以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