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由谁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行政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由谁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16条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17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案件法院管辖权问题的规定;

1.级别管辖

划分行政案件由哪级法院管辖,一般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大小,案件的重大、复杂、疑难的程度和被告单位的行政级别等因素决定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大、复杂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应根据自己诉讼案件的被告单位级别、案件的社会影响和程序等具体情况选择向哪一级人民法院去起诉。例如:如果起诉某市公安局,原告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即可;若要状告铁道部,就要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地域管辖

一般而言,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对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均可向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原告可以向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例如,浙江温州人刘利威常年在北京丰台区做服装生意,他因醉酒闹事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5日,他对处罚不服提起诉讼,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还可以到其常住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羁押地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的所在地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怎样认定行政诉讼法的管辖

等级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等级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这里的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有以下几种情:(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合审理的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三)重大涉外案件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案件原则上由什么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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