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判定猥亵罪?
8.25日阿里女员工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依法批准逮捕。法律如何判定猥亵罪?刑法处罚的猥亵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二者的对象不同。
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为14岁以上的男性或女性,行为方式上必须具有强制手段,即让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式。
猥亵儿童罪的对象为14岁以下的儿童,包括男性和女性,行为方式上不要求具有强制性,即使儿童同意也能构成本罪。这是国家法律家长主义的表现,也是对儿童的特殊保护,主要是考虑到儿童没有性承诺的能力。
法条解读:
“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他人或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他人或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他人或妇女不能抗拒或者不敢反抗的方法;
“胁迫”,是指行为人对他人或被害妇女虽未直接实施暴力,但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他人或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例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或者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他人或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
“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他人或被害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例如,利用他人或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侮辱的;用酒将他人或妇女灌醉、用药物将他人或妇女麻醉后进行猥亵、侮辱的,等等。
“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搂抱、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侵犯他人性权利的行为。
“他人”,是指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结合本案,目前认定嫌疑人涉嫌强制猥亵行为,应该就是认为二嫌疑人采用了法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即趁被害人周某醉酒之后不能抗拒、不知抗拒的状态下,实施了猥亵手段。
而关于一般猥亵,主要是受治安处罚的行为。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故治安处罚的猥亵行为,主要是咸猪手,揩油,露阴等行为。从手段上来讲,不要求具有强制性,且通常是隔衣猥亵,从部位上不能太过私密。生活中比较典型的是公交车地铁上用生殖器蹭擦女性身体。
关于猥亵是按哪种处罚方式,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猥亵的手段方式,是否具有强制性,强制猥亵一般考虑刑事处罚。另外是隔衣猥亵还是贴身猥亵,贴身猥亵考虑刑事处罚。
二是猥亵的身体部位,越是隐私的部位,越考虑刑事处罚,如阴部,胸部,嘴等。
三是猥亵对象的年龄大小,年龄越小越考虑刑事处罚。
望采纳。
怎样区分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都是性犯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强奸罪采取性交方式寻求性刺激,而强制猥亵罪则采取性交之外的方式寻求性刺激,猥亵儿童罪则不需要有强制行为,采取欺骗的方式一样构成。我们就结合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进行分析:
一、先讲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这两个罪名都性犯罪,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对于奸淫男性的行为,只能定强制猥亵罪,不能定强奸罪。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
2、侵害被害人的方式不同: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强制猥亵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采取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 X、鸡X 等性交之外的方式寻求性刺激。
二、猥亵儿童罪不要求有强制行为1、对十四岁以上的人猥亵,构成的是“强制猥亵罪”,对十四岁以下的儿童猥亵构成的是“猥亵儿童罪”,从这两个罪名就可以看出,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有强制行为。强制猥亵罪中的“强制”,包括有形的暴力(如殴打、捆绑等)、软暴力(如语言、精神胁迫等)、其它让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式(如醉酒、下药等)。猥亵儿童的,有强制行为的构成犯罪,没有强制行为采取引诱、欺骗行为的也构成犯罪。
2、有一种特殊情况是,成年女性与男童发生性关系的,按猥亵儿童罪处罚。成年男性与女童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处罚。
三、王振华涉嫌构成的是猥亵儿童罪,而不是强奸罪呢?案情: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儿童案
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振华、周XX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周XX有期徒刑4年。2019年6月29日下午,周XX欺骗家长将一名9岁女童从江苏带到上海,在一家酒店将其交由王振华侵害,造成女童下身裂伤,构成轻伤。
此案,司法机关是按猥亵儿童罪追究王振华的刑事责任,至于为何是猥亵儿童罪而不是强奸罪,因外界不了解具体案情,是没有办法解释这一问题的。有两种可能:一是王某本人有特别的癖好,确实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二是无法用证据证明存在强奸行为。相比之下,猥亵儿童罪要比强奸罪量刑要轻,犯罪嫌疑人当然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罪名进行开脱。这种性侵案件多是在隐蔽空间进行,很难有详细证据再现犯罪现场。王某即便有强奸行为,他不承认,警方也无法寻找到相关证据,也是无法进行指控的。
猥亵儿童罪年龄
法律分析: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强制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