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的年龄界定(猥亵未成年人量刑标准)

法律如何判定猥亵罪?

8.25日阿里女员工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依法批准逮捕。法律如何判定猥亵罪?
法律上关于猥亵有两个罪名,分别是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而阿里女员工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是属于刑事处罚的范畴。

刑法处罚的猥亵犯罪。

猥亵儿童罪的年龄界定(猥亵未成年人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二者的对象不同。

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为14岁以上的男性或女性,行为方式上必须具有强制手段,即让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式。

猥亵儿童罪的对象为14岁以下的儿童,包括男性和女性,行为方式上不要求具有强制性,即使儿童同意也能构成本罪。这是国家法律家长主义的表现,也是对儿童的特殊保护,主要是考虑到儿童没有性承诺的能力。

法条解读:

“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他人或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他人或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他人或妇女不能抗拒或者不敢反抗的方法;

“胁迫”,是指行为人对他人或被害妇女虽未直接实施暴力,但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他人或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例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或者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他人或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

“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他人或被害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例如,利用他人或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侮辱的;用酒将他人或妇女灌醉、用药物将他人或妇女麻醉后进行猥亵、侮辱的,等等。

“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搂抱、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侵犯他人性权利的行为。

“他人”,是指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结合本案,目前认定嫌疑人涉嫌强制猥亵行为,应该就是认为二嫌疑人采用了法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即趁被害人周某醉酒之后不能抗拒、不知抗拒的状态下,实施了猥亵手段。

而关于一般猥亵,主要是受治安处罚的行为。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故治安处罚的猥亵行为,主要是咸猪手,揩油,露阴等行为。从手段上来讲,不要求具有强制性,且通常是隔衣猥亵,从部位上不能太过私密。生活中比较典型的是公交车地铁上用生殖器蹭擦女性身体。

关于猥亵是按哪种处罚方式,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猥亵的手段方式,是否具有强制性,强制猥亵一般考虑刑事处罚。另外是隔衣猥亵还是贴身猥亵,贴身猥亵考虑刑事处罚。

二是猥亵的身体部位,越是隐私的部位,越考虑刑事处罚,如阴部,胸部,嘴等。

三是猥亵对象的年龄大小,年龄越小越考虑刑事处罚。

望采纳。

怎样区分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都是性犯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强奸罪采取性交方式寻求性刺激,而强制猥亵罪则采取性交之外的方式寻求性刺激,猥亵儿童罪则不需要有强制行为,采取欺骗的方式一样构成。我们就结合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进行分析:

一、先讲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

这两个罪名都性犯罪,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对于奸淫男性的行为,只能定强制猥亵罪,不能定强奸罪。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

2、侵害被害人的方式不同: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强制猥亵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采取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 X、鸡X 等性交之外的方式寻求性刺激。

二、猥亵儿童罪不要求有强制行为

1、对十四岁以上的人猥亵,构成的是“强制猥亵罪”,对十四岁以下的儿童猥亵构成的是“猥亵儿童罪”,从这两个罪名就可以看出,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有强制行为。强制猥亵罪中的“强制”,包括有形的暴力(如殴打、捆绑等)、软暴力(如语言、精神胁迫等)、其它让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式(如醉酒、下药等)。猥亵儿童的,有强制行为的构成犯罪,没有强制行为采取引诱、欺骗行为的也构成犯罪。

2、有一种特殊情况是,成年女性与男童发生性关系的,按猥亵儿童罪处罚。成年男性与女童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处罚。

三、王振华涉嫌构成的是猥亵儿童罪,而不是强奸罪呢?

案情: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儿童案

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振华、周XX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周XX有期徒刑4年。2019年6月29日下午,周XX欺骗家长将一名9岁女童从江苏带到上海,在一家酒店将其交由王振华侵害,造成女童下身裂伤,构成轻伤。

此案,司法机关是按猥亵儿童罪追究王振华的刑事责任,至于为何是猥亵儿童罪而不是强奸罪,因外界不了解具体案情,是没有办法解释这一问题的。有两种可能:一是王某本人有特别的癖好,确实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二是无法用证据证明存在强奸行为。相比之下,猥亵儿童罪要比强奸罪量刑要轻,犯罪嫌疑人当然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罪名进行开脱。这种性侵案件多是在隐蔽空间进行,很难有详细证据再现犯罪现场。王某即便有强奸行为,他不承认,警方也无法寻找到相关证据,也是无法进行指控的。

猥亵儿童罪年龄

法律分析: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强制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版权声明:如无特殊标注,文章均来自网络,本站编辑整理,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请自行分辨。

本文链接:https://www.shbk5.com/falv/887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