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

什么是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典》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 法律约束力 。其具体含义是: (1)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 (2)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 (3)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

什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法律解析: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有: 1、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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