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一般客体体现了一切犯罪的共性,据此,可以把犯罪视为一个整体,提出犯罪的共同本质,阐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我国刑法同犯罪作斗争的社会政治意义。 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侵犯财产罪的同类客体是公、私财产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秩序,如此等等。我国刑法正是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把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刑法鉴于某些类型的犯罪罪名较多,因而对刑法分则采取章下设节的体例。例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划分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八小类,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又分为扰乱公共秩序罪等九小类。在这种情况下,同类客体实际上又存在两个层次的社会关系,我们分别称为同类章客体和同类节客体,简称章客体和节客体。总之,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谨的、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便于我们对犯罪进行研究。这无论对司法实践还是对科学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 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例如,杀人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伤害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等等。直接客体是每一个具体犯罪的构成的必要要件,是决定具体犯罪性质的重要因素。它对于立法上建立每个具体犯罪构成,从而规定相应的量刑幅度;对于司法工作正确定罪量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来说,犯罪直接客体只能是一个,理论上称为单一客体,这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如盗窃罪、杀人罪。但也有犯罪行为直接侵犯到两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如抢劫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关系,而且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犯罪行为侵犯两种客体的,理论上称之为复杂客体。在复杂客体中,两种客体在案件中有主次之分,不能等量齐观。立法者根据主要客体把它列入有关的某一类犯罪中,如把抢劫罪列入侵犯财产罪中。二、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 (一)依据是客体所包含的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复杂性 简单客体 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 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依据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和犯罪行为的几率,又将复杂客体分为: 主要客体 主要客体所必须侵犯的又刚好是刑法所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 次要客体 次要客体又称为辅助客体,不可避免要侵犯,又受刑法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 随机客体 随机客体又称选择客体、随意客体,受刑法保护但不是必然会被侵犯的社会关系 三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是犯罪行为所必然要侵犯的社会关系,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而随机客体则并不必然会受犯罪行为的侵犯,其是否实际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对犯罪的成立与否不产生影响;在功能上,主次要客体是既影响定罪又影响量刑,而随机客体只影响量刑,侵犯随机客体是从重处罚或者加重法定刑的事由。 (二)依据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载体 物质性犯罪客体 存在于一定的物质形式,具体,以为人们把握和认识。所以在立法中,对此类犯罪既遂的成立都设定了较为具体明确的损害结果标准。 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相对物质性犯罪客体,它抽象,不易认识把握。所以这部分在立法中一般均未作出具体的标准规定。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枕木,某甲盗窃的是备用的枕木,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么前者只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相反,盗窃犯总是要把电视机保护好,才能销赃或者自用。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例如,同是公共财产,盗窃、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贪污、受贿的,属于贪污、受贿罪。因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由此可见,犯罪对象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根据与标准。当然,在同一类犯罪中,犯罪对象有时可以起到划分各种犯罪之间界限的作用。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是因为对象不同而划分出不同的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就在于对象不同。前者破坏的是飞机、火车、船舶等;后者破坏的是桥梁、隧道、铁轨之类。伪造货币罪、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区别,也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整理的犯罪客体的分类的相关内容。在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损坏交通设施怎么处罚
损坏交通设施处罚如下:
1、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