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几种犯罪分子不准律师会见?
会见权对律师而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权利,律师通过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够更好地进行辩护,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任何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法律均未禁止律师会见,办案机关也不应禁止律师会见。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持有合法会见手续的律师,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注意,这里是“安排”而不是许可或者允许,可见,安排持有合法会见手续的律师进行会见是看守所的一种法律义务。
当然了,刑事诉讼法同时还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从该规定看,需要经过许可的案件有三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另一方面,只有在侦查期间的会见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也就是说,即使是上述三类案件,只要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律师的会见就无需再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哪几种犯罪分子不准律师会见?
先看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三十七条:
解读一下:
1、一般情况下,律师持律师证和委托手续,可以会见嫌疑人。
2、对一些特殊案子,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如果律师要会见嫌疑人,需要侦查机关同意。实际上就是说,如果案情需要,不允许律师会见嫌疑人。
3、司法实践中,有些重大案件,侦查期间是不允许律师会见的。
当然了,虽然法律不禁止律师会见,有少数律师认为相关部门必须无条件满足其会见要求,这种看法是有问题的。遇到这种事情,建议还是好好沟通,不要动粗。如果律师在看守所吵起来,最后还是律师吃亏。
律师的权利只是相对的,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具体怎么落实的,笔者应该知道吧!现在扫黑除恶案件,全国有好多地方是侦查期间不让会见,有少部分地方是有条件的让你会见,你来说说!
普通的刑事案件,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如果刑事案件都不让律师会见,那犯罪嫌疑人的公平正义如何体现,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的时候是不让律师会见的。
对于一些职务犯罪的案件,例如:贪污罪、受贿罪等案件,是监察委员会的人来负责,在这期间是不让律师会见的。
刑事诉讼法同时还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从该规定看,需要经过许可的案件有三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另一方面,只有在侦查期间的会见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也就是说,即使是上述三类案件,只要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律师的会见就无需再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行的犯罪分子是不准律师会见的。最近涉嫌黑 社会 组织罪和恶势力团伙犯罪,前期均不准律师会见。
团伙犯罪,重大行贿受贿,危害国家安全等重大案件,受侦察阶段的限制。
严格从法律上来说,所有的案件,只要律师手续齐全,都允许律师会见,并且最迟不超过48小时安排律师见到人。
只是一些特殊的案件,对于会见的阶段和限制条件有所要求。其中包括监委调查的案件,调查期间不允许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会见,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其他阶段不需要审批许可,律师持律师证,律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见到当事人。
这个题目是外行人提出来的吧?“犯罪分子”是可以会见律师的,因为只有法院判决有罪才能称其为“犯罪分子”。否则叫“犯罪犯罪嫌疑人”。
答: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及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这几种刑事案件是不允许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想要见的话,需要先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国家刑事诉讼法第39条相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先经侦查机关批准许可后。根据我们国家人刑事诉讼规则法律第45条规定是指具有;涉嫌贿赂犯罪金钱数额太大超过规定的,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 社会 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其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允许律师会见的,只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重大贪贿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经过侦查机关的同意。但是法律虽然这样规定,现实中涉黑案件也不允许律师会见的,很无语很不解。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这个问题其实是几年前的了,不过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对刑诉法第三十九条中删去了重大贿赂罪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需侦查机关许可的规定,现行法律就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提问中,使用了犯罪份子的提法其实是不适宜的。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适用犯罪嫌疑人的通称。
根据宪法精神和刑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的主要任务就是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社会 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都是危害极大的犯罪,对这类犯罪应该严厉打击,周密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国家政权,保护人民和国家的各个权利,因此对这2类犯罪刑事诉讼法上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性措施,确保严厉打击犯罪和正确适用法律,全力维护 社会 秩序、经济秩序,保障 社会 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律师可以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吗
看守所放人需要办什么手续?
看守所放人需要办的手续是首先由看守所来进行一个按期释放的整体过程的掌握,首先是进行相关的发放刑满释放的证明书,并且需要同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要到原来的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的户籍登记的手续。
综上所述,律师是可以去看守所见人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需要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等材料,看守所安排会见的时间一般不可以超过四十八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律师会见嫌疑人会被监听吗
律师会见嫌疑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律师行使职权的必要步骤。在这个过程中,嫌疑人可以和自己的律师进行私密的交流,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案情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对于这个过程是否被监听等安全问题,是广受关注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时应当在监管机关的有关人员和看守员的监督下进行。同时,律师的会见内容不得被监视、录音、录像或者窃听等方式进行监控,否则将被视作非法取证而无效。这种规定是为了保护律师的职业特殊性,以及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执行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过程中,也应当遵守规定和程序。例如,律师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会见内容;监管机关的有关人员和看守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律师和嫌疑人的安全。此外,如果律师或者嫌疑人进行了违法活动,比如通过会见传递非法信息等,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律师会见嫌疑人时发现被窃听或录音了怎么办?如果律师会见嫌疑人时发现会见内容被窃听或录音等,可以及时向监管机关的有关人员和看守员报告。他们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律师和嫌疑人的安全,并且如果确实发现了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律师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保护自己和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会见嫌疑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必要的一环,涉及到律师职业特殊性和嫌疑人合法权益等多方面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会见过程不得被窃听或录音等监视方式进行监控,如有发现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安全。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应当遵守规定和程序,确保会见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刑事案件拘留律师多久可以见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