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琐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几年)

强制猥褒罪怎么认定

强制猥亵罪的认定:
1、要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儿童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2、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3、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将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纳入强制猥亵罪的保护对象。1、行为主体,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性、女性)。
2、侵犯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对公民人身、隐私权利的侵犯。
3、主观方面,行为人出于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强制猥亵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
4、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他人实施猥亵,非性交行为,如为性交,则构成强奸罪。需要注意的是,猥亵儿童罪并非自诉案件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方,保护受害女童的权益不受侵犯。
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将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纳入强制猥亵罪的保护对象。
1、行为主体,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性、女性)。
2、侵犯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对公民人身、隐私权利的侵犯。
3、主观方面,行为人出于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强制猥亵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
4、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他人实施猥亵,非性交行为,如为性交,则构成强奸罪。需要注意的是,猥亵儿童罪并非自诉案件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方,保护受害女童的权益不受侵犯。
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他人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礼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他人,即使他人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他人,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他人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他人意志,即缺乏他人的真实同意。如果他人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他人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他人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者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者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行为自主决定权,其中的性行为是指广义性行为,而且不排除性交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利;强制猥亵的对象包括男性和女性,但只限于年满14周岁的人。猥亵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侮辱的对象只能是妇女;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强制猥琐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几年)

自1997年《刑法》设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后,该罪经历了两次重大调整。

(一)首次设立本罪

1997年《刑法》删除了1979年规定的流氓罪,并分解成五个罪名: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和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其加重情节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2015年修改犯罪对象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13条将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年满14周岁的男性被纳入强制猥亵罪的刑法保护范围,并且保留了强制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由此,猥亵型犯罪被分解成三个罪名,即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

(三)2020年修改法定刑

2020年《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对猥亵儿童罪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四种情形,即(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本罪。

(一)行为主体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行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妇女不仅可以成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而且可以成为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二)行为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利。强制猥亵的对象包括男性和女性,但只限于年满14周岁的人;猥亵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侮辱的对象只能是妇女。男子强制猥亵男子以及妇女强制猥亵男子的,也成立强制猥亵罪。

(三)行为内容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堵嘴等对他人人身实行强制,使其不敢、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是指以杀害、伤害、职权、地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恫吓使他人不敢反抗,从而对其进行精神强制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手段以外,其它使他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如用药麻醉、用酒灌醉等。上述手段现实是否达到压制反抗效果,在所不问。

猥亵,是指除奸淫以外的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有伤风化、损害他人性心理、性观念,有碍其身心健康的性侵犯行为。猥亵他人是指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他人性的决定权的行为。“针对他人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他人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二是迫使他人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三是强迫他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四是强迫他人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五是强迫他人与自己或者第三者一起观看淫秽物品,但强迫他人单独观看的,不成立强制猥亵罪。

侮辱妇女,是指实施具有挑衅性、有损妇女人格或者损害其性观念、性心理的行为。如公开追逐或者堵截妇女、强行亲吻、搂抱妇女等。行为是否具有侮辱的性质,应当以妇女自己的感受,即是否违背其意志以及客观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为判断的标准。

(四)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猥亵、侮辱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性行为自己决定权,但仍然强行实施该行为。但本罪的责任要素除故意外,不需要行为人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因为即使没有这种倾向的猥亵、侮辱行为也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性行为自主权。强制猥亵、侮辱罪虽然是故意犯,但不是目的犯、倾向犯。

猥琐罪怎么判刑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猥琐罪,行使强制猥亵行为需要拘留还是因触犯强制猥亵罪而判刑,要视情况而定:1、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一般可以处五至十日之间的拘留,如果是对精神病人或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的话,处十至十五日的拘留,需要拘留;2、猥亵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时,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行为人既可以对异性实施猥亵行为,也可以对同性实施猥亵行为。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侮辱、猥亵的行为会产生伤害妇女性感情的结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刺激性欲、发泄情感、报复他人的目的,但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

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的区别有:

1、两罪的犯罪客体不同,强奸主要侵害的是妇女拒绝性交的自由决定权;

而猥亵侵害的主要是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

2、两罪的对象不同,强奸的实施对象仅限于女性,其中包含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而猥亵的实施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且不限性别的。

3、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强奸在客观方面是违背妇女意愿,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粗暴的方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而猥亵指的是性交之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实际是并没有发生性交动作。

4、两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强奸是具有和被害妇女或幼女发生性交的故意行为,猥亵是性交以之侵害性自由的故意;

强奸是奸淫.妇女为目的,猥亵不具备奸淫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强制猥亵罪构成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
1、行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妇女不仅可以成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而且可以成为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需要研究的是,丈夫可否成为强制猥亵妻子的主体?对此似应分清两种情形回答。
首先,对于公然强制猥亵妻子的部分行为,仍应认定为本罪。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因为即使在具有夫妻关系的前提下,这种可以使他人有目共睹的行为,明显伤害了其妻子的性的决定权(妻子同意的除外)。对此应当没有疑问。
其次,对于非公然强制猥亵妻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罪。将丈夫强制猥亵妻子的行为分为公然与否来认定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是因为在具有夫妻关系这种特殊场合,丈夫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妻子的性的决定权,主要取决于是否公然这一因素,而不是认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以公然为前提。
换言之,“公然”并不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在丈夫强制猥亵妻子的情况下,不得不将“公然”作为限制条件,而这一限制条件又是以本罪的性质为根据的。
2、强制猥亵的对象没有限制,强制侮辱的对象是妇女。男子强制猥亵男子以及妇女强制猥亵男子的,也成立本罪。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人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实行数罪并罚。
3、行为内容为强制猥亵、侮辱。
首先,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猥亵他人是指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他人的性的决定权的行为。
“针对他人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是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他人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如强行抠摸他人阴部,强行捏摸妇女乳房,强行脱光他人衣裤,强行与他人接吻、搂抱等);
二是迫使他人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如强迫他人为行为人或第三者手淫);
三是强迫他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如当场强迫他人手淫、当场强迫妇女捏摸自己的乳房等);
四是强迫他人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如强迫他人观看男性的鸡奸活动,强迫妇女观看男性阴部等)。

在不同的猥亵罪中,猥亵行为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例如,男子强行与妇女性交的,应认定为强奸罪;但妇女强行与男子性交的,成立强制猥亵罪;妇女与幼男性交的行为,则成立猥亵儿童罪。同样,假如公然猥亵被刑法规定为犯罪,那么,其中的猥亵行为也包括性交。如男女自愿在公共场所性交的,没有争议地属于公然猥亵。再如,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包括强行与妇女接吻、搂抱的行为,但男女自愿在公共场所公开接吻、搂抱的,则不属于公然猥亵;与儿童接吻尤其是与婴儿接吻的,在认定为猥亵行为时则应当特别慎重。又如,强行脱掉男性上衣或者搂抱男性的,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但强行脱掉妇女上衣或者搂抱妇女的,则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综上所述,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1、强制猥亵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不包括单位;
2、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他人的性自由权;
4、客观要件即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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