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判决书(交通肇事逃逸判决书)

肇事逃逸能判几年?

受害人脸部缝了91针.

《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判决书(交通肇事逃逸判决书)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

交通肇事逃逸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扩展资料:

案例:

2015年4月8日晚10时25分,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车牌未悬挂)一辆面包车沿深圳市某一段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查某相撞,致查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逃离现场。同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到深圳市公安局交警队投案自首。

经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查建设不负事故责任。

深圳市检察院已被告人陈某犯交通事故(逃逸)罪,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深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6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上诉称,肇事后,离开现场是去打122报警;报警后未回现场是因为害怕被害人家人报复;第二天让家人给交警队送去丧葬费5000元、主动投案;没有逃避法律追究,不应认定为逃逸。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陈某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犯罪事实、定罪及适用法律不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67条、第72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深圳市人民法院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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