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院审理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

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

经济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院审理承揽合同司法解释)

  涉外劳动合同听说过吗?以下是我搜罗的内容,欢迎参考和借鉴!

  目前在我国日益增多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对我国现行的涉外劳动合同立法进行了分析,在结合我国实际,借鉴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国际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的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不仅为我国吸引外资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中国的许多城市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入境就业,吸引了大批留学生学成回国,他们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目前外国人在华登记的就业人员有6万多人,在国外学习的33万留学生中,已有11万人学成回国。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将大力开展引进国外人才智力工作,积极吸引和聘用海外高级人才,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入境就业、留学生回国的人数将不断增多。外资企业的迅猛发展和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入境就业人数的增加,为推动我国经济建设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涉外劳动争议纠纷呈现了上升趋势。从实践看,在中国发生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通常涉及以下方面的问题:

  1、外籍雇员、定居国外的中国籍人士与在国外注册的母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派往位于中国的子公司 - 外商投资企业任职,在与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可否选择适用外国法律作为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准据法?

  2、如果外籍员工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人士与子母公司缔结的雇佣合同中,选择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为合同的准据法,其在中国境内就其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是否只能依据与子公司缔结的劳动合同选择的法律处理?

  3、外籍雇员如果与母公司缔结的合同中有法律适用条款,而与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法律适用条款,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是否可以适用与母公司缔结的合同中指定的法律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4、如果外籍雇员与子母公司缔结的合同中均没有法律适用条款,应当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5、如果外籍雇员与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依据其与母公司缔结的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处理与位于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纠纷?

  6、如果外籍雇员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人士在中国工作,他们任职的外商投资企业没有为他们办理就业证和居留证,他们与合资公司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可否适用与母公司缔结的劳动合同主张权利?这些问题的焦点是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应当适用那一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在解决此类纠纷时,中国的劳动法对这些外籍雇员是否适用及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是否只能适用中国劳动法。目前,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是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裹足不前,犹豫不定,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结果有时是大相径庭的。究其原因是因为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有效的调整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纠纷的法律框架及问题

  目前我国调整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主要包括:

  1、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2、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3、1991年4月9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1986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行政法规,主要有:

  1、1980年7月26日施行的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2、199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三、由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的规章及司法解释,主要有:

  1、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关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1996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由我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3、1996年4月19日劳动部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4、1994年8月11日施行的劳动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5、1994年2月21日劳动部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6、1984年1月19日施行的经国务院同意,由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7、1988年4月25日劳动人事部分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意见》。

  四、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

  1、1988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述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构筑成目前我国处理涉外劳动纠纷争议的法律框架,这些规定形成了我国解决涉外劳动合同争议纠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如何遵循我国法律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确定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有着不同的观点和处理方式。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我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时,包括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只能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其依据如下:

  1、我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我国的《劳动法》。这里所指劳动关系包括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形,这里所指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因此,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法》的各项规定,从事劳动和工作,其劳动合同的订立与签订、工作时间与休假、工资和社会保险与福利等等均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2、根据我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年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与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在这里,外国人是指依照我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在中国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其劳动合同是和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驻地法人)直接签订的,无论其在中国就业的时间长短;二是若其劳动合同是和境外法人签订,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中国境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视为在中国就业。

  3、根据1994年2月21日劳动部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内地用人单位和受聘雇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在这里,内地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而台、港、澳人员不包括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家,台湾、香港、澳门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

  4、我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涵盖《劳动法》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此外,从法理学角度讲,《劳动法》通常具有公法性质,在一国境内具有强制力,不能为当事人的选择排除适用。因此,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制于我国劳动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时,首先应当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就合同及处理合同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达成协议,以及我国法律规定该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应当在综合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适用与劳动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通常情况下是劳务实施地国家的法律。如果当事人选择或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当适用我国法律时,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是,不管是依当事人的选择,还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为外国法时,该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这一观点的法律及法理依据如下:

  1、我国《合同法》第126条明确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与国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解决涉外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相一致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何谓涉外民事关系做出如下解释,即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根据这一解释,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外国人之间缔结的劳动合同显然属于涉外劳动合同,应当受《合同法》调整。

  3、《民法通则》第142条确定了国际惯例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4、《合同法》中有关涉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显然与《劳动法》中的规定相抵触的。但是,从立法学角度看,我国《合同法》和《劳动法》均为民事法律的特别法。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很显然,在涉外劳动合同问题上,《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优先于《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至于其他的规定,如《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均为行政法规或规章,其法律效力层次低于《合同法》,当两者不一致的时候,后者优于前者。

  两种观点分歧的核心问题是中国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时能否适用外国法。

  早在1985年全国人大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对于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规定,在随后的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明确指出,涉外劳动合同纠纷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但是,随着我国《劳动法》、《合同法》的颁布,在解决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人们陷入了困境。根据1999年《合同法》第428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16日颁布的废止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原依据《涉外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做出的司法解释已不再适用了。尽管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对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而我国现行《劳动法》在第2条中规定了在中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法,并没有就涉外劳动合同问题做出特别规定。为此,人们对于我国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可否依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解决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产生疑问。

  同一般的劳动合同相同,涉外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志的体现。但是,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受制于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缔结合同时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具有从属关系。为此,许多国家结合本国实际,通过制定完善的劳动法,规范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使其体现劳动法突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原则。但是,涉外劳动合同有其特殊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或双方通常为外国人,或合同的缔结地或履行地在外国,当事人选择的诉讼地或仲裁地往往带有一种偶然性,如果在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一味地坚持适用法院地法,不仅会降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质量,而且会影响劳动力自由流动,影响多边国际合作的发展。因此,在不违反本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适用外国法成为许多国家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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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如何打官司

合同纠纷如何打官司

  合同纠纷如何打官司。生活中很多场合都是需要用到合同的,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下面看看合同纠纷如何打官司。

  合同纠纷如何打官司1

   一、如何预防合同纠纷

  具体说合同纠纷的预防,进行合同纠纷的预防,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

   (一)充分了解《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合同法》是规范当事人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当事人应当予以充分的了解,除此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也对某一具体合同或合同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规范。

   (二)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等状况。

  订立合同之前事先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欺诈纠纷和违约纠纷。调查了解资信状况主要指查验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信誉程度等。

  如果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良好,则合同订立后履约就可能得到保证;如果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甚至濒临破产境地,自然欠缺或没有足够的履约能力,与这样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就会有很大的风险,合同订立后也会产生纠纷。

  当事人在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的同时,还应了解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即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否具备签署合同的资格。一般来说,公民本人,法人的法走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均具有签约主体的资格。

  其他人员代表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时,必须有授权委托书。尤其是在通过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场合,代理人应当出具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合同签订后,由于合同形式要件不具备而可能引起合同无效纠纷。

   (三)精心准备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为避免因条款的不完备或歧义而引起合同纠纷,当事人应精心准备合同条款。除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其他合同条款都可以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约定。

  法律给予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充分自由,当事人应详细约定,尤其是关于合同标的(包括名称、种类等)、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违约金或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

  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主要之条款。此外、根据合同性质或当事人需要特别约定的条款也应详细规定。

   二、发生合同纠纷怎么打官司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副本。

  诉状要整洁,不得乱涂乱改。诉状应经本人亲笔签名,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起诉时,还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诉讼费。

  案件审结后,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双方都有责任,按责任大小照比例分担。

  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经济合同发生争议。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经济合同纠纷经过了合同管理机关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凭证是胜诉的关键,经签名盖章的有效凭证是关键中的关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相对于合同来讲,凭证在诉讼中至关重要。因为合同只能证明双方的意向,不能证明合同是否履行。各类凭证包括交货凭证、付款凭证、验收凭证、结算凭证、清算凭证、对账凭证,是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客观记录。

  凭证应当有效才能被法院采纳,一般来讲只有对方盖章或能证明是对方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而签名的凭证原件,才是合法有效的凭证。复印件、传真件和无法证明是对方工作人员签名的凭证原件,一旦对方在法庭上耍赖不予承认。

  在没有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这些凭证就是没有任何证明效力的,如此案件将会面临败诉的局面。

  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您要仔细审查对方的资信能力,还要仔细审查合同的内容,以预防可能会发生的合同纠纷。同时,还要注意证据的保存,以避免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情况出现。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您可以选择诉讼也就是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依法维护您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诉讼的过程中,证据的提供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您不确定手上的证据是否齐全时,不妨咨询一下合同纠纷方面的专家律师。

  合同纠纷如何打官司2

   一、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怎么打官司?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打官司的律师费是多少?

  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打官司的律师费不是法定的,律师收费考虑的因素是: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三、合同效力纠纷案件的诉讼费承担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打官司的流程都是一样的,但是民事案件的诉讼周期一般比较长,比如人民法院立案后具体什么时间开庭,只能等法院的通知,开庭后,短时间之内一般也无法拿到判决书。

  合同纠纷如何打官司3

   一、合同纠纷打官司的技巧

   (一)合同纠纷打官司有以下步骤:

  1、搜集证据,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是向对方要什么来搜集证据;

  2、起诉,需要起诉状,双方信息,证据;

  3、等待开庭,法官会了解双方情况,案件情况,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等待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纠纷打官司麻烦吗

  打官司麻烦。合同纠纷的,大概需要6个月时间。原告要经常出面。打官司有风险,还是双方自行协商为宜。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依据《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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