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
尽量详细点目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设产的步骤,大体分为前期准备、审批注册、办理各种登记三个阶段。 选择投资合作者 通过各种渠道,与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负责经济与社会发展业务主管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广泛联系,寻找合作者,洽谈合作事宜。 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审批项目建议书 根据中外投资各方的合作项目意向书,由合作项目的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报审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2、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3、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4、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设立的意见(部分行业) 5、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需提交材料见工商行政管理规定。 审批可行性报告 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政府审批部门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中方主管部门报审可行性报告的请示 2、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 5、投资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和预测报告 7、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地址选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 8、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业务部门的意见 9、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审批合同、章程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各级政府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3、中外双方签定的合同、章程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6、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7、外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一次审批,需提交的文件有: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董事会组成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领取企业批准证书 合同、章程批准后,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外方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银行的资信证明 3、中方营业执照 4、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伯 6、合同、章程(含外文本)和附件及批准文件 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长、董事的组成及委派证明 8、名称登记 9、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统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需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1、出示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 2、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一式2份)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投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委托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一式3份) 2、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9、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0、从事经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办理用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需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外高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 外汇管理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登记证》。 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境内其他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银行开户 1、开立外汇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A.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A.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3、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伯 5、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 海关手续 1、报关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合同、章程 (4)、批准进口设备清单 (5)、企业验资报告 (6)、外经贸委批复 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货物发票 (3)、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 3、报关提货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2)、货物发票 (3)、装箱单 (4)、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 (5)、运(提)单 (6)、进出口许可证件 财政管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管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本 4、企业的合同、章程
外商投资应该有哪些审批程序?
根据中外投资各方的合作项目意向书,由合作项目的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报审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2、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3、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4、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设立的意见(部分行业)
5、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需提交材料见工商行政管理规定。
审批可行性报告
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政府审批部门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中方主管部门报审可行性报告的请示
2、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
5、投资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和预测报告
7、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地址选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
8、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业务部门的意见
9、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审批外商投资项目需要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1、投资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也称立项报告或项目申请书)。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是由投资者向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呈报的准备拟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报告。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也就是说“立项”了,便可以对利用外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2、中外投资者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呈报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对已经立项的外资项目从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是否可行的分析总结和实施方案。通过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各种方案进行论证对该项目在已有的和可能改变的条件下可能取得的成功进行分析,得出该项目可行或不可行的决策。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章程的的基础,一经审批机关批准,中外投资者即可进入合同、章程的谈判。
3、订立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并同时呈报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经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吸引外商投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是外商来我省投资举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审批管理机构和审批权限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分为省和市(地、州)两级。第四条 省级审批管理机构为吉林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四个组:
(一)综合咨询组:设在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向中外投资者介绍合作机会,提供商务、法律、政策及其它业务咨询等工作;接受委托起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文件,并代为办理报批手续;接受委托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培训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及业务人员;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有关综合业务。
(二)项目审批和建设协调组(以下简称项目审批组):设在省计经委,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工程评估和扩初设计审查的安排,重大项目建设条件的协调。
(三)合同审批管理组:设在省经贸委,负责合同、章程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履行。
(四)生产协调组:设在省计经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综合统计,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方面,省与国家及省与市(地、州)的业务关系,仍按现行机构相互对口。第六条 项目总投资(含流动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地、州)有关部门审批;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由省审批管理机构审批;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经省审批管理机构初审后,由省计经委、经贸委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第七条 凡属下列外商投资项目,须由省审批管理机构审批:
(一)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
(二)出口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项目;
(三)涉及产业合理布局和合理经济规模的项目;
(四)建设和生产条件需省和国家平衡的项目;
(五)省政府及其部门所属企业(公司)、驻省的中直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公司)参与的项目;
(六)国家和省对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的其它项目。
上述项目须报国家审批的,由省计经委、经贸委分别上报。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审批期限第八条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双方(中方和外方)签订意向书后,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报项目建议书。中方根据双方签订意向书的基本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审批权限报市(地、州)计委(计经委)和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审批组审批。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应附意向书、双方法人资格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双方共同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按项目建议书的上报程序报批,并抄报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下列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外方资信证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的其它批复文件。
(三)申报合同、章程和领取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双方签订合同、章程,由中方上报合同、章程,并申领批准证书。报批的合同、章程需附下列文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附件)及其批复文件、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委派书。
(四)申领营业执照。
(五)办理其它手续。第九条 设立外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报项目报告。外商经考察后如在省内举办外资企业,则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编写举办外资企业的项目报告,并按审批权限报市(地、州)计委(计经委)或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审批组审批。报批的项目报告需附:外商法人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批复文件,代理人的委托书。
(二)申领批准证书。项目报告批准后,外商即可向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同审批管理组提出正式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项目报告(含附件)及其批复文件,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管理机构名单及其委派书,需进口的物资清单。申请批准后,到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同审批管理组领取批准证书。
(三)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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