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贷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也即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没有在履行期届满时履行时,债权人就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或者连带保证人追诉。不论是担保人,还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法院不会处理。这里说的没有能力是指完全没有能力还款。借贷担保,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要看几点:第一、债务人有钱还,债务人就有义务还钱,连带人保证人还钱的,可以找债务人追偿;第二、债务人没有钱还,保证人有钱,那么由保证人还钱,可以找债务人追偿;第三、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没有钱的,按照没有钱的方式处理,即有可能限制高消费、只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如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做贷款担保人要什么手续?
一、做贷款担保人要什么手续?
首先,我们来说说贷款担保人需要的证件。
1、借款担保人需要提供自己的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一份;
2、借款担保人需要通过银行打印自己的工资流水明细,或者有其他可以证明自己具有稳定收入的证据,提交给出借方;
3、借款担保人需要填写担保承诺书,表示自己愿意用自己的财产为借款人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履行担保义务;
4、如果提供时担保时,向出借方抵押物品的,需要担保人或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具有权属关系的证明书。
其次,对于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担保人也有一定的条件要求。
第一、担保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第二、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地有固定的住所或其经常居住地在担保地,且必须有合法的身份;
第三、信用良好,没有违约记录,人身自由,政治自由;
第四、有足够的能力可以履行担保义务,收入来源稳定,并且能够按时足额还款还息。
二、找担保公司担保信用贷款需要些什么手续?
由于各家银行的政策和规定不一样,所以贷款的具体办法也有所不同。建议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上网站去查一下,就什么都应该清楚了。不过,靠别人告诉您的信息都是不详细、不全面的哦。注意:此意见仅供参考哈!
三、为什么购房贷款按揭需要找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从中做什么工作?怎么收费?
因为贷款发放到房产过户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段时间存此需要担保公司,一般按贷款额的1个点收费。
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放款给个人,而是担保公司)为其做信用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务费用。
担保公司是银行为了降低你不还款的风险而请的第三方保证人。
我所知道的,在你贷款的多少收取相应的百分比(行业内称“点位”),按照给你贷款的难易程度一般是1-3个点(也就是你所贷款额的百分之1到3),比如按1个点,你贷100万,就收取1万。
贷款(电子借条信用贷款的借钱。贷款是银行或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自负盈亏、自我约行面临的首要问题;2、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还款方式:(1)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金贷款和多数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还款额相同;(2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间的贷款利息还款额逐月减少;(3)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4)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一般金额为1万或1万的整数倍,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书,其中还款金额与还款年限是发生变化的,但还款方式是不变的,且新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5)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金额,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终止借款人的贷款,并办理相应的解除手续。(6)随借随还:借款后利息是按天计算的,用一天算一天息。随时都可以一次性结清款项无须违约金。
四、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流程
1、向担保公司提出贷款意向,通过交流,对你的贷款情况做一个大致的判断2、向担保公司提交所需资料,同时担保公司报评估公司,对抵押物做评估。3、担保公司整理资料交银行并到银行签订合同。4、银行进行审批通过接着办理抵押登记,取它权最后放款。以个人名义办理1、申请:提出贷款担保申请。2、考察:考察借款人的财务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等,初步确定担保与否。3、沟通: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银行提供的借款人信息,明确银行拟贷款的金额和期限。4、担保: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定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借款人确立担保关系。5、放贷:银行在审查担保的基础上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同时收取担保费用。6、跟踪:跟踪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观察还贷情况。7、解除:凭银行的还款单,解除抵押登记,解除与银行、企业的担保关系。8、记录:记录本次担保的信用情况,分为正常不正常、逾期、坏帐四个档次,为后续担保提供信用记录。9、归档:将与银行、借款人签定的各种协议以及还贷后的凭证、解除担保的凭证等整理归档、封存、以备今后查档。担保公司如何担保?1、担保公司的担保是指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2、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担保。【法律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办理贷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借款申请。借款人要按照贷款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开户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附有关资料。(二)贷款审查。开户银行对借款人提出的申请认真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人员要签注审查意见。(三)贷款审批。对经过审查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要按照贷款审批权限规定进行贷款决策,并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四)贷款发放。对审查批准的贷款,借贷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和协议书,办理借贷手续。(五)贷款收回。贷款发放后,要坚持按照借贷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还本付息的资金,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可在到期前提出正当理由,申请延期,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法院如何处理贷款担保人
裁判要点
1.委托人、受托银行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其实质是委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委托人与受委托银行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委托贷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借款人。客户可以作为原告直接向借款人要求还款。
案例简介
一、2013年9月27日,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中森华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长富基金委托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向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贷款人民币6.3亿元,贷款期限为四年。第一年至第三年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6%,第四年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8%,按自然季度结息。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的,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另外,如果借款人违约,客户可以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2.长富基金向湖北高院提起诉讼,认为中森华地产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请求按约定解除合同,要求中森华地产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三方为委托借款合同,长富基金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法院支持了长富基金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前归还借款的请求,对超过24%的利息及违约金部分不予支持。
3.长富基金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追加判决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承担1.26亿元违约金。森华房地产公司也提起上诉,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长富基金不是适格原告,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诉讼。最高法院没有支持双方的上诉。
裁判员的主要观点和想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包括:长富基金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违约金及利息如何计算。
在解决上述两个争议问题之前,最高法院首先对委托贷款合同进行了界定,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由长富基金提供资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将根据长富基金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进行发放并协助监督贷款的使用和回收。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将收取代理委托贷款费用,不承担信用风险。因此,合同性质本质上是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及约定的权利义务,适用相关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于长富基金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最高法院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知晓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长富基金之间的代理关系,《委托贷款合同》直接绑定了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其次,合同中“受托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请求,以受托人的名义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约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中“委托人可以对被告提起诉讼,借款人可以对第三人提起诉讼”的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权利。不能理解为长富基金不能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故不支持中森房地产公司主张长富基金不是suitab
在违约金及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上,最高法院认为,长富基金在原审判决逾期年利率24%的基础上,依据合同主张1.26亿元违约金,实质上要求逾期罚息与固定违约金齐头并进。由于长富基金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且该损失并未明显超过逾期利息,故不支持其再次请求1.26亿元违约金。
实践经验总结
1.委托贷款合同的性质本质上是民间借贷,不是金融借贷。中在实践中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理解最高法院也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自本案作为公告案例公布以来,各法院对该问题基本达成统一认识,即委托贷款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因此,合同的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应由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2.委托人可以不通过受托人直接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的规定,委托人可以选择以受托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借款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银行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借款合同在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直接生效。如果借款人未能还清贷款,委托人可以直接向借款人主张本息。因此,从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建议委托人直接起诉借款人进行债务偿还。
3.客户向借款人要求还款时,应理性主张违约金及利息的数额。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合同性质的确定会对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产生很大的影响。理财合同的利率、罚息、贷款期限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相反,民间借贷应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年利率不得超过24%。目前法院对委托贷款合同的界定是委托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因此委托人在诉讼中尽量不要主张违约金或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以防止产生昂贵的、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003010(法释[201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中,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长富基金提供资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根据长富基金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实质是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和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均应受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最高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对本《规定》施行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适用本规定有效的,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通过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无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前后,案涉《委托贷款合同》均应合法有效。
关于长富基金是否系本案适格原告问题。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在2013年9月27日……与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行为及合同内容,表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明知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长富基金之间的代理关系,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委托贷款合同》只约束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和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因此,《委托贷款合同》直接约束长富基金和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原审判决认定长富基金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委托贷款合同》第1.4条受托人承诺中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时,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书面要求以受托人的名义向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联人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受托人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对委托人长富基金的承诺,只约束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和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无关;就约定内容而言,是否以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作为原告对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联人提起诉讼,是该约定赋予长富基金的权利,而非系限制其行为的义务,长富基金既可以自行起诉,也可要求受托人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提起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对请示的相关问题答复,“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答复意见规定委托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和对受托人的被告地位的明确,旨在对委托人权利的保护。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依据前述约定和批复上诉主张长富基金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系对合同约定和批复的错误理解,不能成立。……
关于违约利息和违约金问题。虽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于利息、违约金等问题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前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并未对出借人是否可以就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同时主张及二者的限额进行限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精神,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前的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明显过高的,在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情况下,也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年利率24%司法保护上限进行调整。长富基金在原审判决年利率24%逾期利息基础上另外依照合同约定主张1.26亿元违约金,该主张实质是要求逾期罚息和固定违约金并行。本案中长富基金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违约遭受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因长富基金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超过原审判决确定逾期利息,故对其关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原审判决确定的逾期利息基础上再给付1.26亿元违约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总第241期)]
延伸阅读
关于委托贷款合同的认定,以及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判断,笔者检索了相关案例,供读者参考。
一、三方当事人两两之间分别签订委托合同及贷款合同,且两合同内容上存在略微差异,不影响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委托贷款合同。
案例一:北京恒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339号]法院认为:“首先,合同的签订方式是否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委托贷款系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符合该条件的贷款均可认定为委托贷款关系,合同的签订方式是三方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还是两两之间分别签订委托及贷款合同,并不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案涉《委托合同》及《借款合同》均明确了招商银行南宁分行系接受思道科公司委托,向恒帝隆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约定的事项毕竟各有侧重,即前者系针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后者则旨在规范贷款人(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即使本案出现恒帝隆公司所主张的案涉《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招商银行南宁分行有权对逾期还款部分计收罚息,而《委托合同》无此内容的情形,亦不宜认定该两份合同的内容不一致,并进而认为案涉委托贷款关系不成立。退一步讲,即使贷款人(受托人)未完全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亦仅使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情形并不影响委托贷款关系的成立,亦不妨碍委托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提出相应主张。”
二、委托贷款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无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该合同应为有效。
案例二: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90号]法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案涉《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安徽投资集团根据湘晖公司业务需要和借款申请,同意并委托建行蜀山支行向湘晖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属于委托贷款业务。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为有效。湘晖公司以安徽投资集团经营贷款业务、案涉《委托贷款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涉业务非企业间临时拆借行为等为由,主张《委托贷款合同》无效,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问答:委托贷款的概念是什么?
委托贷款的概念:
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解析:
即A给B钱,有2种方法,一种是A委托银行放贷款,银行找到B,银行收取中间业务费和账户管理费,A拿到高于银行的利息,B拿到钱。另一种是AB委托银行成为中介人以使借贷合法化,银行收个手续费,A拿到协定利息,B拿到钱。
扩展资料:
申请条件:
委托人及贷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偿还能力或根据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自2004年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了(0.9,1.7),即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人行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浮动利率。
朋友找我做贷款担保人怎么办?
一、朋友找我做贷款担保人怎么办?
向银行申请贷款,如果没有抵押物,可以选择亲戚朋友为你担保,那么被选择的贷款担保人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怎么样维护自身权益呢?
1、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偿还债务的能力
一般来讲,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而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故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担保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能足以偿保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2、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
保证担保有两种:一般保》第17条赋予一般保证人一个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的讲,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样,担保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
3、同一债务上有多个担保的,最好明确约定保证份额
《担保法》第12条规定了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任。另外,根据《物权法》如果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应优先选择其他担保方式实现债权,仍不能全部受偿时,才可以要求本人承担担保责任。
4、尽量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法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向债务人追偿时给自己追偿成功设置了一个保障。所以,反担保不仅可以降低担保人的风险,而且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
5、注意运用抗辩权和免责条款
担保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担保人仍有权抗辩。担保人可就债权是否存在瑕疵等方面提出理由,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以免除。
二、怎么做贷款担保人
要明知贷款人有还款能力的就可以当贷款保证人,其实银行也要保证人的财产抵押。
三、做贷款担保人要什么手续?
首先,我们来说说贷款担保人需要的证件。
1、借款担保人需要提供自己的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一份;
2、借款担保人需要通过银行打印自己的工资流水明细,或者有其他可以证明自己具有稳定收入的证据,提交给出借方;
3、借款担保人需要填写担保承诺书,表示自己愿意用自己的财产为借款人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履行担保义务;
4、如果提供时担保时,向出借方抵押物品的,需要担保人或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具有权属关系的证明书。
其次,对于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担保人也有一定的条件要求。
第一、担保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第二、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地有固定的住所或其经常居住地在担保地,且必须有合法的身份;
第三、信用良好,没有违约记录,人身自由,政治自由;
第四、有足够的能力可以履行担保义务,收入来源稳定,并且能够按时足额还款还息。
四、做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即可做贷款担保人:1、该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年纪在18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即可;2、本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证件,在贷款申请的所在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的;3、担保人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并享有政治自由,其人身自由也没有受限制;4、具备能够履行担保的义务,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此外,个人在接受担保申请的时候还要记得,担保犹如借钱一样,为他人做贷款担保是有一定的风险,当遇到借款人无法足额或无能力还款时,担保人就要承担起一定的还款责任,所以不要轻易为他人做贷款担保。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