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举证责任法条
法律主观:
一、被告的 举证责任 (政府):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 证据 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二、原告举证责任: 1、初始证明责任:原告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当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是下列情形除外:被告应该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的。 3、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中,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的,原告都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客观:
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诉讼过程中谁负有举证责任
一、民事案件举证责任:
1.当事人举证责任。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刑事案件举证责任:
1.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
2.自诉人举证责任。
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而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它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诉讼,也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对此有严格的规制,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奉行的原则一般为谁主张追举证原则,但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一方的当事人为国家行政主体,法律地位存在明显的差距,如果也适用该原则的话,会导致司法不公的存在。那么,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为你讲解。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法对被告举证责任范围的规定。 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承担的义务与权力 在行政诉讼中,对特定事项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进行举证是其应尽的诉讼义务,而对方当事人也可对此事项进行举证,但其是在行使自己的举证权利。 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的是说服责任,若其不能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而对方当事人对此事项承担的是一种推进责任,其所要证明的是对方的主张不成立。承担推进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若不能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并不必然导致败诉,也并不因此而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举证范围 1、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是不同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原、被告对同一特定事实却均需承担举证责任。当出现此种举证责任竞合的情形时,应由被告承担说服责任,原告承担推进责任。因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先,原告起诉被告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后。被告在为第三人颁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审查其申请是否符合规划,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所以,被告一旦为他人颁证,就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的申请符合规划,并且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如张某以被告人某建设局为第三人李某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影响其通行为由,请求撤销该证。该案中原告应提交其与第三人房宅之间通道应为多宽的有关规划性材料;以证明被告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32条的规定,被告在为第三人颁证前也应审查第三人申请建设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影响原告及其他邻居的通行。所以在诉讼中被告也应提供第三人与原告之间通道应为多宽的有关规划性材料,以证明自己的颁证行为未侵犯原告的通行权。 以上便是为你讲解的“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相关知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中原告对下列是有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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