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举证责任法条
法律主观:
一、被告的 举证责任 (政府):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 证据 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二、原告举证责任: 1、初始证明责任:原告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当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是下列情形除外:被告应该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的。 3、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中,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的,原告都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客观: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试述行政诉讼中原告应负的举证责任
【答案】:行政诉讼法在规定被告的举证责任的同时,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亦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7条中规定了下列事项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1) 证明起诉行使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 其他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但应注意的是: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是对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基本原则的补充,故而不能将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与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置于同等地位。